第128期
2023 年 02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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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帮派组织的团体标章?2023年美国第九巡回法院United States v. Mongol Nation案
杨智杰/云林科技大学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美国联邦检察官十多年来努力打击帮派组织摩托车俱乐部蒙古帮(Mongols Gang)的势力,并想要没收其团体标章,阻止其继续使用此帮派标志。但加州中区地区法院认为,没收其团体标章会违反宪法保障言论自由,而且「没收」表示要移转团体标章权给政府,但是团体标章似乎不能移转。第九巡回法院于2023年1月判决,也支持地区法院决定。

美国摩托车俱乐部蒙古帮是一个暴力、贩毒组织,而蒙古国协会(Mongol Nation)则是由该帮派通过试用期的正式会员所组成的一个非法人团体[1]。蒙古国协会后来正式成立法人,取名叫蒙古国摩托车俱乐部(Mongols Nation Motorcycle Club)。

蒙古国协会拥有二个主要标志所构成的团体标章(Collective Membership Marks)。第一个是「MONGOLS」的文字标志,第二个是一个图形,描绘一个蒙古人骑摩托车的样子。

美国政府起诉「蒙古国」(非法人团体)并主张没收团体标章

联邦检察官认为蒙古国协会是一个违反「敲诈勒索和贪腐组织法」(Racketeer Influenced and Corrupt Organizations Act,简称RICO法)的组织,故以其违反18 USC §1962条(c)的「与犯罪组织有实质性关联」(substantive RICO),以及第1962条(d)的「共谋从事组织犯罪」(RICO conspiracy),起诉蒙古国协会。经审理后,陪审团认定,蒙古国协会二项罪名均成立[2]

检察官在起诉书中要求没收下述项目:(1)起诉书中所提到的团体标章的所有相关权利,以及(2)在调查过程中扣押的所有印有这些标志的私人物品[3]。在起诉书中要求没收已注册的三个商标,整理如下:

表一、蒙古国协会的三个商标

有关商标

商标图案

商标注册号2,916,965、 4,406,187、和4,730,806

商标注册号3,076,731、 4,730,806

商标注册号4,730,806

数据源:United States v. Mongol Nation, 370 F.Supp.3d 1090( C.D. California, February 28, 2019).

对于得否没收问题,地区法院召开陪审团。陪审团认定,下列项目得以没收:(1)相关商标,(2)印有这些商标的相关物品,及 (3) 武器、弹药和防弹衣[4]

陪审团认定后,检察官具体请求没收与相关商标有关的所有权利。但地区法院法官只接受部分请求。地区法院同意没收武器、弹药和防弹衣,以及在调查期间扣押的蒙古帮特定财物。但地区法院认为没收「与团体标章有关的相关权利」,将违反宪法第一增补条文(言论自由)和第八增补条文(禁止过度之刑罚)[5]

没收团体标章违反言论自由

检察官之所以想要没收这些团体标章,因为这些标志是「有力的徽章」,会「在公众中制造恐惧」和「透过公开展示营造恐惧气氛」,因而想要没收[6]
地区法院认为,团体标章与一般商标不同,在于其仅用于识别特定团体或组织、协会的成员身分的标志[7]。系争团体标章,乃在表彰「致力于摩托车骑行欣赏的协会之会员资格」。而骑摩托车原则上是一个合法的活动,并不代表支持犯罪[8]

地区法院认为,一个人想要表达自己与某组织有所关联,是受宪法第一增补条文(言论自由)保护之表意行为[9]。而政府没收这些团体标章的权利,会禁止蒙古国协会成员不得展示这些标志,不能表达他自己与蒙古国协会的关联,也无法表达他所支持的想法[10]

地区法院认为,这样的没收,等同于对未来言论的事前限制,且也是一种「基于内容」(content-based)的管制,而应采取严格审查[11]。在严格审查下,政府对于处罚和瓦解犯罪组织虽然具有重大公益,但所采取的没收命令与该重大公益之间,并没有量身订作,故而违宪[12]

至于第八增补条文(禁止过度刑罚),地区法院认为,相对于蒙古国协会所犯的「共谋从事组织犯罪」,没收该等商标的处罚,属于严厉和严重不合比例[13]。系争的注册商标虽然于2003年以后才开始陆续申请注册,但该协会从1969年起开始并持续使用该等标志,这些标志对于蒙古国协会的成员来说具有重大、无形的主观价值,其价值大过共谋组织犯罪的严重性[14]

没收团体标章可能无法转让给政府

此外,所谓的没收,是要将财产移转给政府。但判决也提出怀疑,商标法下之团体标章,是否有可能移转给政府?

地区法院指出,过去判例法认为,一般商标的转让一定要连同其商誉(goodwill)一起转让,单独转让是无效的。而团体标章的意义在于表彰自己属于团体的成员与连结关系[15]

地区法院认为,就算政府没收了该团体标章,这些标志代表的意义(商誉),亦即蒙古国摩托车俱乐部的识别和成员身分的表彰,仍然存在且无法分割。在团体标章被没收后若蒙古国协会仍继续存在,就无法确保商标意义维持不变,也无法避免公众混淆。若政府没收团体标章之后不使用会被废止,蒙古国则可以重新申请该团体标章[16]

地区法院虽然提出这些质疑,但并没有明确说明,是否无法没收团体标章。在地区法院上述判决后,检察官修改了没收命令,避免地区法院指出的一些问题。其将没收命令改为:「被告必须放弃其拥有商标的任何和所有权利......。被告的商标权利因而被消灭,但该权利不会移转给美国联邦。本命令也不会干涉,被告或其成员合法继续使用这些标志的权利。[17]

尽管检察官已经修改没收命令,地区法院还是拒绝没收蒙古国的团体标章。法官没有给予详细说明,但大致维持之前的判决,认为没收团体标章乃违反宪法第一增补条文与第八增补条文[18]。蒙古国协会和联邦政府都对此决定不服,并提起上诉。

第九巡回法院支持地院判决

第九巡回法院于2023年1月做出判决,认为检察官修改命令的内涵,只是想要「消灭」蒙古国协会的商标,但没有要移转权利给联邦政府[19]。但这样直接抵触了RICO 法对「没收」的定义。18 USC § 1963(c)规定:「财产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在实施导致本节规定的没收的行为时,归于美国(vests in the United States)。」RICO法的没收,一定要将权利移转给政府。因此,该修改后之命令,违反了RICO法[20]

第九巡回法院用此一简单理由,维持地区法院判决,亦即不同意没收团体标章。但对于地区法院的违宪讨论,以及到底团体标章能否移转给美国政府,则不表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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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杨智杰
现任: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经历: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学历: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专长: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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