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D BLESS THE USA是美国知名创作型乡村歌手Lee Greenwood的代表作。Greenwood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申请GOD BLESS THE USA商标注册,遭到核驳。Greenwood随后请求变更申请图样为THE LEE GREENWOOD COLLECTION GOD BLESS THE USA,亦不为USPTO所接受。Greenwood于是向商标审理及上诉委员会(TTAB)提起上诉,寻求翻案……
图片来源 : 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本案背景
GOD BLESS THE USA是知名创作型乡村歌手Lee Greenwood的代表作。这首爱国歌曲于1984年发行,除高居该年度告示牌热门乡村歌曲排行榜第7名外,并获得共和党青睐,于其全国代表大会上播放。1990年起,美国经历了波湾战争、911事件及2003年入侵伊拉克等重大事件。在这段期间里,GOD BLESS THE USA发挥了鼓舞民心士气的效果,因而广受欢迎。2001年重新发行时,更登上告示牌百大热门排行榜第16名[1]。
Lee Greenwood于2016年9月12日,以 15 U.S.C. § 1051(a)之实际于商业上使用为基础,向USPTO申请注册标准字体之GOD BLESS THE USA于商标主要注册簿,用于国际分类第20类之「抱枕、木制装饰品」及第27类之「非织品壁挂」[2]。
图一、GOD BLESS THE USA商标图样
图片来源:USPTO, Application Serial No. 87168719
商标审查官以GOD BLESS THE USA不具商标功能为理由予以核驳。申请人不服,向TTAB提起上诉。就在审查官向TTAB提交书面数据的隔天,申请人提案将申请图样修改为THE LEE GREENWOOD COLLECTION GOD BLESS THE USA,并请求TTAB将案件发回。尽管TTAB认为,修改申请图样之请求,应于审查期间提出为宜,但仍决定中止上诉程序,并将申请案发回续行审查。经审查后,审查官以申请人提出之修改将造成原申请图样之「实质变更」(material alteration)为由,予以拒绝。因此,本件上诉之争点有二:(1)原申请之GOD BLESS THE USA是否具商标功能?(2)在原申请图样前加上THE LEE GREENWOOD COLLECTION 4个字,是否构成原申请图样之实质变更[3]?
GOD BLESS THE USA不具商标功能
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表彰及区别商品或服务之来源,因此,不具此项功能的标识自不得注册为商标。TTAB指出,判断系争标识是否具商标功能的关键在于相关公众的认知。若相关证据显示,在一般消费者的认知中,系争标识所传达者只是其通常意义,而非表彰及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之特别意义,系争标识即不具商标功能。就日常惯用语而言,如无证据可为相反之认定,应认为消费者所认知者仅为其通常意义,而非表彰来源之特别意义。在公众认知中,表述社会、政治、宗教或类似情感或理念的用语,传达的通常是对于该用语所蕴含的理念的支持或认同,而非单一之商品或服务来源。在商标申请案中,要判断消费者如何认知系争用语,除就申请人所提供的使用样本加以审查外,更要审酌其他足以呈现其通常使用状况之证据。审查官提出之证据显示,GOD BLESS THE USA是一则常用的爱国标语,为GOD BLESS AMERICA之同义词。从30多个第三人网站收集而来的证据显示,许多商品上都印有此爱国标语。既已为第三人广泛使用于多种商品,社会大众自不太可能认为其所表彰者为单一商业来源[4]。
图二、出现GOD BLESS THE USA之第三人商品
图片来源:In re Lee Greenwood, 2020 USPQ2d 11439, at *6 (TTAB 2020).
图三、出现GOD BLESS THE USA之第三人商品
图片来源: In re Lee Greenwood, 2020 USPQ2d 11439, at *7 (TTAB 2020).
申请人主张,在一般人的认知中,GOD BLESS THE USA所代表的就是Lee Greenwood所创作的经典爱国歌曲;证据则包括维基百科的记载、告示牌数字销售的下载次数、以及Google搜寻结果等。TTAB则认为,由于申请使用的商品属于日常用品,并无商业管道及消费客群之限制。因此,此所谓相关消费者应指一般公众。一般公众未必皆熟悉乡村音乐。此外,由于GOD BLESS THE USA已被广泛用于多种日常商品,消费者在面对这些商品时,未必会将之连结到申请人或其歌曲[5]。
综言之,TTAB认为,证据显示GOD BLESS THE USA欠缺来源表彰之意义,不具商标功能[6]。
增加THE LEE GREENWOOD COLLECTION构成原申请图样之实质变更
根据37 C.F.R. § 2.72(a)(2)之规定,以商业上使用为基础之申请案,申请人得修改原申请之商标图样,但不得构成原申请图样之实质变更。至于是否构成实质变更,应由USPTO比较修改前后图样后加以判断[7]。
申请人主张,USPTO拒绝其修改并无理由。申请人所依据者为商标审查程序手册(TMEP)§ 807.14(b)。依本规定,若修改所增加的元素为申请人先前注册于同一商品或服务之商标,得允许之。THE LEE GREENWOOD COLLECTION是申请人先前已注册且用于与本申请案相同商品之商标。因此,USPTO不得拒绝申请人所提出之修改[8]。
图四、THE LEE GREENWOOD COLLECTION GOD BLESS USA样本
图片来源:In re Lee Greenwood, 2020 USPQ2d 11439, at *11 (TTAB 2020)
TTAB认为,实质变更与否判断之依据,是修改后与原申请图样间比较之结果。关键的问题在于,是否新、旧图样所营造出的商业印象,本质上是否为同一。此为事实问题,应从一般消费者的观点加以评价。亦即,标识所传达之商业印象为何,须透过消费者之眼加以观察[9]。
TTAB赞同审查官的见解,认为THE LEE GREENWOOD COLLECTION的加入,确已构成实质变更。实质变更的争议往往发生于申请人想要在原申请商标增加新的元素。TTAB引用先前的Pierce Foods案为例,申请人想把其主商标(house mark)PIERCE,加入原申请图样。但即使只增加了一个字,仍可构成实质变更。TTAB认为,在本案中,申请人主商标「THE LEE GREENWOOD COLLECTION」的加入,使得视觉及听觉上产生重大差异。首先,增加的4个字出于前半部,这部分是正是最有可能使购买者印象鲜明,记忆深刻的部分。其次,新增的7个音节会创造显然不同的发音。更重要的是,THE LEE GREENWOOD COLLECTION与GOD BLESS THE USA的连结,彻底改变了原申请图样的意义及商业印象;将通常祈福用语转变为该歌手的成名曲。此举固然符合申请人想要达成的效果,但并无法营造本质上为同一标识之印象。系争修改产生的是一个新的标识,与原申请之标识相去甚远[10]。
基于上述理由,TTAB认为,申请人提出之修改构成原申请图样之实质变更,依37 C.F.R. § 2.72(a)(2)之规定,应予驳回。
备注:
-
In re Lee Greenwood, 2020 USPQ2d 11439, at *9 (TTAB 2020) (申请人引用维基百科GOD BLESS THE USA条目)。
-
Id. at *1.
-
Id. at *2-3.
-
Id. at *4-8.
-
Id. at *10.
-
Id. at *10.
-
Id. at *11.
-
Id. at *13.
-
Id. at *22.
-
Id. at *23-24.
好消息~北美智权报有微信公众号了!
《北美智权报》内容涵盖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新闻、重要的侵权诉讼案例分析、法规解析,以及产业与技术新知等等。
立即关注北美智权微信公众号→ NAIP_IPServices
~欢迎读者分享与转发~ |
|
|
【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
|
作者: |
王思原 |
现任: |
台湾世新大学智慧财产暨传播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
经历: |
台湾开南大学法律学系助理教授 台湾世新大学智慧财产暨传播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
学历: |
台湾大学法律系 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法学硕士 英国新堡大学法学博士 |
专长: |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地理标示法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