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1期
2023 年 0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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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AB推翻「100% THAT BITCH」不具商标功能之认定:
TTAB 2023年 In re Lizzo LLC案
王思原/台湾世新大学智慧财产暨传播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美国知名创作歌手Lizzo以其畅销单曲《Truth Hurts》中的「100% THAT BITCH」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申请商标注册。商标审查官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标识其实只是一则惯用语,广泛地被用来传达一种通常、熟悉且众所周知的情感,因此不具商标功能,应依15 U.S.C. §§ 1051-1052及1127予以核驳。申请人不服,遂向TTAB提起上诉……

不具功能原则

「不具功能原则」(failure-to-function doctrine)是美国商标审查手册(TMEP)规定之拒绝注册事由之一。TMEP 1202.17(c)指示USPTO不得注册不具商标功能之申请标识。此原则核心概念在于,即令当事人意图使用某一标识作为商标,但该标识亦未必能如其所愿地发挥指示来源之功能。不具功能原则通常以拒绝注册事由之身分出现于注册审查程序。在涉及商标权的司法争议中,法院则鲜少援引适用此一原则,美国商标法学界对于不具功能原则的定位与效益向来有不同见解。有学者认为,此原则与商标识别性及商标使用的界线模糊不清,质疑其独立存在之价值[1];也有学者认为,此原则有助于保护言论及商业竞争自由,应该强化其运用[2]

本案背景

《Truth Hurts》是美国知名创作歌手Lizzo于2017年发行的歌曲,其中有句歌词写道「I just took a DNA test, turns out I am 10% that bitch」。2019年6月,Lizzo的公司Lizzo LLC.申请于商标主要注册簿注册标准字体之「100% THAT BITCH」,用于国际分类第25类之:服装,包括衬衫、夹克、运动衫、针织帽、棒球帽、帽子、短裤、背心、运动衫、长袖衬衫、连帽运动衫、带头巾的衬衫、服装的手腕带、头带、鞋子和睡衣;以及包括T恤在内之服装。商标审查官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标识只是一则惯用词组,广泛地被用来传达一种通常、熟悉且众所周知的情感,因此不具商标功能,应依15 U.S.C. §§ 1051-1052及1127予以核驳。申请人不服,遂向TTAB提起上诉[3]

图一:申请人之商标

图片来源:USPTO,商标申请号No. 88466281

商标审查官认为「100% THAT BITCH」不具商标功能

商标审查官认为「100% THAT BITCH」不具商标功能,其主要理由有二:

首先,就本案事证推断,在消费者的认知中,「100% THAT BITCH」并非指示申请人商品来源之标识,而是传达自信及女性力量等讯息的词汇。商标审查官特别指出,证据显示,他人于其生产销售的服饰商品上,使用「100% THAT BITCH」为信息传媒及装饰品的作法,相当常见。因此,消费者看到的应该是有意义的文字,而不是商品来源的标识[4]

商标审查官的另一项论据是,虽然Lizzo对于「100% THAT BITCH」一词的盛行功不可没,但并非其原创者。根据Lizzo自己的说法,「I just took a DNA test, turns out I’m 100% that bitch」这句话出自于一则网络迷因。Lizzo对于这句话深感认同,因此将之收录于新单曲《Truth Hurts》之中。审查官强调,消费者当然可能会把这句歌词跟Lizzo或其歌曲联想在一起,但并不因此赋予这位创作歌手独占专属此用语的权利[5]

TTAB推翻审查官之认定

TTAB推翻审查官之见解,认定「100% THAT BITCH」具有指示来源之功能,其主要理由如下:

TTAB首先讨论装饰性使用与商标功能间之关系。本案证据显示,「100% THAT BITCH」被装饰性使用于众多商品服务上,包括服装、钥匙扣、马克杯、贴纸、墙上艺术品、贴片、玻璃杯和气球,以及娱乐及零售服务等。一般而言,装饰性使用容易被认定为不具商标功能。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本案多项证据都提到了Lizzo、她的音乐以及其单曲《Truth Hurts》的歌词。其余的证据则显示,「100% THAT BITCH」出现于讨论Lizzo、她的歌曲《Truth Hurts》以及歌词的起源的网络文章中。TTAB认为,在判断「100% THAT BITCH」是否具商标功能时,这些证据可以减低装饰性使用的比重[6]

TTAB进一步指出,在判断消费者认知时,他人之装饰性使用只不过是相关证据之一。同样重要的是,标识本身所传递的讯息的性质。一般而言,传递社会、政治、爱国、宗教及称颂等概念的日常用语或标语,比较不容易认定为来源表征。「ONCE A MARINE, ALWAYS A MARINE」及「DRIVE SAFELY」均属适例。但相较于先前案例,本案有其特殊性。「100% THAT BITCH」既非日常用语,亦未传递常见的社会、政治、爱国或宗教等讯息。申请人与审查官一致认为,系争标识传达女性的坚强、力量及独立性等感受。但更重要的是,在审酌整体事证后,TTAB认定,大多数消费者在看到商品上的「100% THAT BITCH」时,产生的联想并不是一则日常惯用语,而是Lizzo这位创作歌手[7]

TTAB接着探究广泛使用对于商标功能之影响。TTAB同意,不管名称或词组本身传递的讯息为何,一旦被广泛使用,就可能导致不具商标功能的结果。随处可见的用语不可能被认知为来源表征。例如,TTAB曾认定「I ♥ DC」不具商标功能,因为市场上长期充斥着各式各样上有「I ♥ DC」的商品。在另一案中,经Google搜寻出现300万笔「ONCE A MARINE ALWAYS A MARINE」标语。而「DRIVE SAFELY」则是一般人在亲友开车离去时,往往不经思索即脱口而出的日常用语。TTAB认为,本案情况不同。2017年音乐艺术家Lizzo对于推特谜因「I just took a DNA test, turns out I’m 100% that bitch」产生共鸣,将之纳入2017年新歌《Truth Hurts》的歌词中。后来《Truth Hurts》成为告示牌排行榜冠军单曲。虽然Lizzo不是这则迷因的出处,但是社会大众往往将歌词归功于演唱的歌手。另外,证据显示,「100% THAT BITCH」之所以从冷僻的词组,成为变成家喻户晓的金句,原因就在于Lizzo及其畅销歌曲[8]

最后,TTAB回应了前述审查官所说,不能因为消费者把歌词和歌手相联结,就赋予歌手系争词汇的独占权的论述。TTAB认为,本案整体事证无法支持「100% THAT BITCH」是广为各方使用的惯用语,因此消费者不致认其为商品来源表征之结论。具体而言,证据显示,在消费者的认知中,「100%THAT BITCH」不只是Lizzo的畅销歌曲中的一句歌词。相反地,当消费者看到服饰商品上的「100% THAT BITCH」时,会联结到Lizzo及其音乐。TTAB承认,在某种程度上,消费者及潜在消费者对于「100% THAT BITCH」的装饰性、非来源表彰性使用并不陌生。然而,TTAB认为,由于大多数使用都会提到Lizzo及/或她的音乐,因此前述情况造成的影响不大[9]

结论

本案整体事证无法支持「100% THAT BITCH」为广泛使用的日常用语,从而不具商标功能之认定。原核驳审定应予废弃[10]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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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王思原
现任: 台湾世新大学智慧财产暨传播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经历: 台湾开南大学法律学系助理教授
台湾世新大学智慧财产暨传播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学历: 台湾大学法律系
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法学硕士
英国新堡大学法学博士
专长: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地理标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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