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3期
2023 年 0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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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TAB行政商标法官之合宪性
—CAFC 2021年Piano Factory Grp., Inc. v. Schiedmayer Celesta GmbH案
王思原/台湾世新大学智慧财产暨传播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商标审理暨上诉委员会(TTAB)是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内负责处理商标注册争议案件的行政裁判所,案件由行政商标法官(ATJs)组成合议庭审理。在本案中,上诉人不服TTAB之决定,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提起上诉,并对ATJs之合宪性提出挑战…


图片来源 : 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TTAB及其ATJs

TTAB是USPTO内负责处理商标注册争议案件的行政裁判所,关于商标使用权及是否构成侵权或不公平竞争等引起之讼争则不在其管辖范围内。作为行政裁判所,TTAB无权宣告商标法或其他任何国会立法之全部或部分违宪[1]。TTAB之成员包括USPTO局长、副局长、专利专员、商标专员及ATJs[2]。TTAB于其程序手册(TBMP)中将前述法定成员统称为「法官」[3]。USPTO局长由美国总统经参议院之建议或同意,任命具有专利或商标专业背景及经验者担任[4];ATJs则由商务部长咨询USPTO局长后任命之[5]

TTAB审理的案件包括多方程序(inter parte proceedings)及单方上诉(ex parte appeals)案件。多方程序类似于联邦地区法院的民事诉讼程序,用以处理异议、撤销及同时使用案件。异议程序提供原告阻止商标注册于主要注册簿的管道。撤销程序的原告则请求全部或部分撤销主要注册簿或补充注册簿上既有的商标注册。依15 U.S.C. § 1052(d)之规定,若二人以上持续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由于使用之方式、地域或附加商标之商品或相关商品等条件及限制下,该使用无致混淆误认、错误或欺骗之虞者,得同时注册。在同时使用程序中,TTAB决定申请人得否注册及相关条件或限制。TTAB管辖的单方上诉案件包括对于注册申请核驳之上诉,及对于删除(expungement)或复审(reexamination)程序之最终审定意见之上诉。单方上诉实行较为简短的程序,通常只由申请人或注册人以及审查官提交诉讼摘要,但如果申请人或注册人请求,也可以进行言词审理[6]

本案背景

本案上诉人为Piano Factory Group公司(以下简称Piano Factory)及Sweet 16 Musical Properties公司(以下简称Sweet 16)。Piano Factory于2002年8月24日向USPTO申请注册「SCHIEDMAYER」于商标主要注册簿,用于国际分类第15类之钢琴、立式钢琴、平台式钢琴及数位钢琴,并2007年11月20日注册成功[7]。Sweet 16于2006年收购Piano Factory之资产。「SCHIEDMAYER」商标也于2016年移转登记给Sweet 16[8]

本案被上诉人Schiedmayer Celesta公司于2015年向TTAB声请撤销「SCHIEDMAYER」商标注册。TTAB审理后作成撤销注册之决定。Sweet 16及Piano Factory不服,向CAFC提起上诉,请求审查TTAB之决定。在上诉中,Sweet 16对于TTAB合议庭组成之合宪性提出质疑,主张审理本案之ATJs之任命方式违反宪法第2条任命条款(Appointments Clause)之规定,因此其裁决无效,应予废弃。Sweet 16主要论据为最高法院2021年6月作成之United States v. Arthrex, Inc.案判决。最高法院于该案中判定USPTO的另一个行政裁决所,亦即,专利审理暨上诉委员会(PTAB)之行政专利法官(APJs)的任命方式违宪。Sweet 16认为,既然ATJs的性质及任命方式与APJs并无二致,基于相同理由,ATJs亦属违宪[9]。不过Sweet 16之主张不为CAFC所采,CAFC先就最高法院认定APJs违宪之见解加以分析,然后提出自己认定ATJs不违宪之理由。

最高法院认为APJs之任命方式违宪

美国宪法第2条规定总统有权提名,经咨询参议院并取得其同意后,任命大使、公使和领事、最高法院法官及其他官员。但国会认为适当时,得以法律将下级官员的任命权授予总统一人、法院或各部部长,此即所谓宪法任命条款。依此规定,主要官员之任命,须由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为之,下级官员则可由国会授权总统、法院或部长任命之。一名官员是否为下级官员,取决于其是否有总统以外的上级长官。下级官员须受总统经参议院之建议或同意任命的主要官员之指挥监督[10]

最高法院作成违宪判决的理由在于,APJs为宪法任命条款规范意义下的主要官员,应由总统咨询参议院并取得其同意任命,不得仅由商务部长咨询USPTO局长后为之。依其见解,虽然就形式上而言,PTAB为USPTO的内部单位,且局长对于APJs有指挥监督之权。但究其实际,此种权力仅为行政性质;重点在于,依专利法之规定,局长对APJs最重要的职责,亦即对可专利性之个案决定,并无指挥监督之权。首先,35 U.S.C. § 6(c) 规定双方复审应由至少三名PTAB成员审理,而且只有PTAB得准许重新审理。如此一来,局长无法重新审理及推翻APJs之最后决定。其次,依35 U.S.C. § 318(b)之规定,局长应依PTAB之决定发给证书。由于法条采用的是强制性用语,从而排除了局长推翻PTAB决定之空间。如此一来,APJs代表国家作成最终决定,不受名义上的上级长官或其他行政部门主要官员之审查[11]

CAFC认为ATJs之任命方式不违宪

CAFC认为,就宪法第2条之规范目的而言,ATJs并非主要官员。因此,其任命方式并无如同APJs的宪法上瑕疵。

首先,在Arthrex案中,最高法院建议删除35 U.S.C. § 6(c),使局长享有实质控制PTAB程序之权力,如此一来,APJs即成为宪法任命条款规范目的下的下级官员。最高法院指出,APJs的决定受局长审查,遵循了行政部门普遍的裁决模式,并且使PTAB和USPTO的另一个裁决机构,亦即TTAB的作法一致。CAFC认为,由此可以看出ATJs的合宪性已获最高法院肯认[12]

其次,就商标法规定而言,2020年商标现代化法(The Trademark Modernization Act)明文规定局长于TTAB裁判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审查TTAB决定之权力。即使在2020年之前,商标法本来就赋予局长监督控管ATJs及其决定之权力。局长对于ATJs和APJs的行政监督权责相差无几,不同之处在于局长对ATJs有个案决定监督权。商标法中并无剥夺局长审查及推翻TTAB决定的权力的条文。15 U.S.C. § 1123规定局长得在不违背法律的限度内,订定PTO人员之行为程序规则。商标法并未规定TTAB必须由3人组成,15 U.S.C. § 1068并赋予局长拒绝商标注册或撤销注册之权力。因此,在2020年之前,ATJs本来就是宪法规范意义下的下级官员;倘有疑义,也因2020年商标现代法的制定一扫而空[13]

结论

不论是在2020年商标现代化法制定前后,USPTO局长皆有权监督审查TTAB决定。最高法院亦将ATJs的宪法地位定性为美国下级官员。根据上述理由,CAFC驳回Sweet 16基于任命条款对于TTAB之ATJs正当性所提出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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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王思原
现任: 台湾世新大学智慧财产暨传播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经历: 台湾开南大学法律学系助理教授
台湾世新大学智慧财产暨传播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学历: 台湾大学法律系
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法学硕士
英国新堡大学法学博士
专长: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地理标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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