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4期
2023 年 0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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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公司在美国注册Apple Music商标踢到铁板?
2023年联邦巡回上诉法院Bertini v. Apple Inc.案
杨智杰/云林科技大学 科技法律研究所 教授

2015年苹果公司推出订阅制的在线音乐串流服务Apple Music,并同时在美国申请商标。不料,有一位爵士音乐家Bertini先生提出异议,主张其早在1985年起就开始使用Apple Jazz这个商标,具有优先权(先使用日)。苹果公司反击,自己收购了Apple Corp公司的相关商标,而该公司在1968年就推出音乐唱片,有更早的优先权。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2023年4月做出判决,认为苹果公司无法成功主张1968年的优先权。


图片来源 : shutterstock、达志影像

苹果公司申请APPLE MUSIC商标

苹果公司在2015年6月推出APPLE MUSIC服务,并于美国申请「APPLE MUSIC」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1类服务,包括「录音物的制作和发行,以及现场音乐表演的安排、组织、指挥和呈现」。美国专利商标局于2016年5月公开该商标,并接受外界异议。

图1:苹果公司的APPLE MUSIC

数据源:Bertini v. Apple, Inc., 2021 WL 1575580, at *12 (T.T.A.B. Apr. 16, 2021) (Board Decision).

Charles Bertini先生提出异议

Charles Bertini先生是一位职业爵士音乐家,于2016年6月立即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出异议。其主张,他最早于1985年6月13日就开始使用「APPLE JAZZ」这个商标于一些节庆与演出活动上。在1990年代,他开始在他的唱片公司下用APPLE JAZZ于发行录音作品。在美国由于商标法采取先使用主义,故Bertini先生主张他的先使用可获得普通法上的商标权,故可提出异议。

图2:Charles Bertini先生于1985年使用APPLE JAZZ于音乐会的证据

数据源:Bertini v. Apple, Inc., 2021 WL 1575580, at *9 (T.T.A.B. Apr. 16, 2021) (Board Decision).

Bertini先生提出异议的条文,为美国商标法第1052条(d)。第1052条(d)前段规定:「(d)商标含有近似于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商标、他人于美国境内先使用且未放弃之商标及商号名称,或由之所构成,以致于使用在申请人商品或相关商品时,有致生混淆误认、错误或欺骗之虞。[1]

美国商标审理救济委员会驳回异议

2021年11月5日,美国商标审理和上诉委员(TTAB)做出决定,驳回Bertini先生的异议[2]

TTAB认定,Bertini先生确实在1985年6月13日就开始使用APPLE JAZZ商标,就「安排、组织、指挥和举办音乐会和现场音乐表演」方面,具有优先权(先使用日)[3]。不过,苹果公司主张,其有一个更早的优先权(先使用日)。

苹果公司其于2007年时,买下了Apple Corps公司的所有商标[4]。Apple Corps公司是知名乐团披头四于1968年在英国创立的唱片公司。该公司自1968年8月以来以传统留声机唱片发行音乐和录音作品时,就使用了Apple这个商标,包括使用「Apple Records」(苹果唱片)或「Apple Music Publishing」,以及一个青色苹果的图样[5]

图3:批头四1970年年唱片中使用了Apple Records

数据源:Bertini v. Apple, Inc., 2021 WL 1575580, at *13 (T.T.A.B. Apr. 16, 2021) (Board Decision).

1997年,Apple Corps公司在美国注册了「APPLE」商标(注册号2034964),指定使用于「带有音乐的预录录音带、以音乐为特色的音频光盘、以音乐为特色的预先录制的录像带、 带有音乐的视频雷射光盘」等,并主张最早使用日期为1968年8月。2007年,Apple Corps注册了「APPLE」商标于「音乐录音」上(注册号3317089号)[6]

2007年,苹果公司买下了Apple Corps公司的所有商标,包括在美国注册的2034964号和3317089号商标[7]。原本苹果公司在2015年申请APPLE MUSIC商标时,自己填写的最早使用日(优先权日)为2015年5月18日,但因Bertini先生的异议,故提出将Apple Corps公司于音乐领域使用的APPLE商标,溯及到(tack onto)此次申请的APPLE MUSIC上,亦即主张此次申请的APPLE MUSIC乃来自于最早的APPLE商标,故优先权日(最早使用日)提早到1968年8月[8]

TTAB同意苹果公司的溯及原则主张,故于2021年4月16日做出的决定中,认定频果公司就APPLE MUSIC的优先权日(1968年)早于异议人Bertini先生的优先权人(1985年)[9],而驳回Bertini先生之异议。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TTAB决定

Bertini先生不服,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于2023年4月做出判决,撤销TTAB之决定[10]

先使用主义与溯及原则

美国的商标权采取先使用原则。第一个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使用识别性商标者,可取得优先权(priority)。先使用者使用的商标,可以做某些修改,而不会丧失优先权,例如,商标权人可能会在某些情况下,将旧商标修改为新商标,但不会丧失优先权。这个原则在美国称为「tacking」[11],姑且翻译为「溯及原则」,类似于我们商标法上讲的「商标使用不失其同一性」。

但是,要主张溯及原则,必须证明旧商标和新商标创造了相同、持续的商业印象,让消费者认为二者属于相同商标。亦即,两商标必须在「法律上相等」。所谓一商标的商业上印象,乃指其传达的意义或概念,或者其引起的心理反应,包括其所传达关于产品服务来源的信息[12]

一项商品上的优先权不代表所有商品的优先权

上诉法院认为,法院认为,在一项商品上取得优先权,并不能帮所有商品都取得优先权[13]。本案中,苹果公司的商标申请使用项目中,特别包括了「录音物的产销」以及「现场音乐表演的安排、组织、指挥和呈现」。就算认定苹果公司因收购Apple Corps公司的商标,而取得在「制作发行录音物」这一项商品上的优先权,但仅能在这一项商品上取得优先权,并没有在另一项「现场音乐表演」取得优先权[14]

进一步,上诉法院认为,过去处理溯及原则的案子,都是涉及对同样的商品服务,使用了两个略有不同的商标,是否对消费者产生同样的商业印象。但从来没有处理过,对不同的商品服务,使用了略有不同的商标,是否仍可适用「溯及原则」[15]

不同商品是否实质相同

TTAB在之前的案例中提出,此时应要求新和旧的商品服务,必须「实质上相同」(substantially identical)。上诉法院也同意采取此标准[16]。由于某些商品会因为科技的创新而有所改变,例如传统留声机唱片、到录音卡带、到光盘片等。因此,只要新产品或服务乃是原有产品服务的一般演变范围内,都可认为属于实质相同。当然,是否属于商品一般演变范围,要参考消费者的一般期待[17]

法院认为,苹果公司若要主张溯及原则,必须证明,现场音乐演出与留声唱片属于实质相同。而法院也认为,没有任何理性之人会认为,留声机唱片与现场音乐演出乃实质相同;也不会有相费者认为,现场音乐演出乃属于留声机唱片的一般产品演化的范围内[18]

因此,上诉法院认为,苹果公司就现场音乐演出,无法援引Apple Corps 于1968年使用于留声机唱片上的APPLE商标的优先权。因此,Bertini先生对苹果公司所申请注册的APPLE MUSIC商标提出之异议,应有理由[19]

本案判决结果,法院只是认为应撤销苹果公司的APPLE MUSIC商标指定于「现场音乐演出」部分,但并未否定APPLE MUSIC就「发行录音」上拥有优先权。因此,此判决结果上不致于影响苹果公司继续使用APPLE MUSIC于音乐订阅服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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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杨智杰
现任: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经历: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学历: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专长: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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