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7期
2023 年 0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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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出租人商标辅助侵权责任之认定:
联邦第十一巡回上诉法院 2019年Luxottica Group., S.P.A. v. Airport Mini Mall, LLC案
王思原/台湾世新大学智慧财产暨传播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意大利Luxottica公司为Ray-Ban及Oakley等精品眼镜的商标权人,Ray-Ban眼镜通常零售价是每副140到220元美元。但在美国佐治亚州College Park市的Old National Village购物中心,有些摊商卖起Luxottica眼镜的仿冒品,每副售价只要15或20美元。Luxottica以购物中心的出租人及经营者为被告,向联邦地区提起诉讼,主张被告应负商标辅助侵害责任。审理后,法院认定辅助侵权责任成立,并判赔190万美元。被告不服,遂向联邦第11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

商标辅助侵权责任及其要件

所谓「辅助侵权责任」为间接侵权的一种类型,源自普通法上的侵权行为原则,用于追究非直接实行侵权行为之第三人对该侵权行为的责任。运用到商标侵害上,指商标权人不仅得向直接侵权人主张,并得向为直接侵权人提供工具、帮助的第三人主张商标侵权责任。美国联邦商标法并未明文规定辅助侵权责任,最高法院曾于1982年的Inwood判决,确立了辅助侵权责任适用于商标侵害案件两项要件:(1)直接侵害商标权行为之存在;(2)被告(a)「故意引诱」(intentionally induces)直接侵权人实行侵权行为,或(b)「知悉」(knows)或「有理由知悉」(has reason to know)直接侵权行为存在,而仍向行为人提供商品或服务;前者称为实际知悉(actual knowledge),后者称为拟制知悉(constructive knowledge)。「故意忽视」(willful blindness)是拟制知悉的一种态样。当被告怀疑有不法情事存在,却有意地不进行调查,即构成故意忽视[1]

本案背景

本案原告Luxottica公司是Ray-Ban及Oakley等精品眼镜的注册商标权人。被告为Airport Mini Mall公司(简称AMM)、Yes Assets公司、Jerome Yeh、Jenny Yeh、Donald Yeh及Alice Jamison等六人。Jerome和Jenny Yeh(以下合称Yehs)是Yes Assets的负责人。Yes Assets于2004年收购位于佐治亚州College Park市的Old National Village购物中心。该购物中心本来由Yehs的女儿Alice Jamison负责管理。2009年12月之前,该商场的承租人为前佐治亚州议员Pat Swindall。自2009年12月1日起,Yes Assets将购物中心出租给AMM。AMM由Yehs设立,后由其子Donald Yeh负责。根据租约,Yes Assets提供AMM及其次承租人水电、清洁、维修及停车设施等服务。AMM雇用Greg Dickerson为其物业经理,负责商场摊位转租业务,并向Jerome、Jamison及Donald回报[2]

AMM承租期间,执法单位曾三度突袭购物中心,进行搜索,并逮捕次承租人及扣押涉嫌仿冒Luxottica商标的眼镜和其他品牌商品。执法人员于第一次突袭后,留下了搜索令副本及扣押物品清单,其中包括仿冒的Luxottica眼镜。第二次突袭行动持续超过14小时,动员30名以上联邦及地方执法人员;除了进行搜索外,还逮捕了贩卖仿冒商品的次承租人,并查扣了数以千计的Luxottica仿冒品。Dickerson目睹了这次突袭行动,并通知Jamison、Donald、Jerome及Jenny的律师Louis Bridges。Dickerson事后巡查商场,汇整遭到执法人员查扣商品的摊商名单,并且回报Jamison、Jerome及Bridges。所有摊商皆否认贩卖仿冒品,但是Jamison承认,她可以预期有些人在说谎。在Bridges的建议下,被告决定,除非次承租人被判有罪,否则不会对他们采取任何行动。在Luxottica提起诉讼一年之后,警方又对该商场执行了数次搜索,仍然查扣到Luxottica仿冒品。

Luxottica两度发通知函给被告,说明其次承租人未获授权,所贩卖的Ray-Ban或Oakley眼镜是仿冒品。第二封通知函则明确指出涉嫌贩卖仿冒眼镜的摊位。Jamison和Donald知道这两封通知函。Dickerson造访了第二封通知函点名的摊位,但并对眼镜的真伪进行辨识或终止租约。Luxottica提起诉讼后,Jamison和Bridges参加了College Park警察局举行的会议,讨论该商场违法贩卖仿冒品问题。

尽管有突袭行动、通知函及执法单位的会议,但被告不但未采取任何行动,甚至于还跟数名于第二次突袭行动被逮捕的次承租人续约。Bay-Ban眼镜通常零售价是每副140到220元美元。提起诉讼前一个月,Luxottica雇用的私家侦探在该商场买到的仿冒品,每副售价为15及20元美元。

原告起诉主张被告等人应负商标辅助侵权责任。经过为期11天的审理,陪审团认定,除Jenny以外,其余被告之辅助侵权责任成立,并裁定损害赔偿金额为190万美元。被告不服,以判决所依据之证据不足为由,向第11巡回上诉法院提起上诉[3]

出租人商标辅助侵权责任成立

上诉法院认为,就一审所呈现的证据,足以认定被告对于次承租人侵害Luxottica商标权的具体事例,至少具有拟制知悉。

首先,任何理智的房东在收到Luxottica的通知函后,至少会对于该商场的130个摊位进行大略视察。如果某些摊位卖的Luxottica眼镜的价格低得离谱,正常人都会认为那就是仿冒品。

同样地,任何理智的陪审团都会认为,大略视察130个摊位,看看其所陈列的眼镜是否可能为Luxottica的仿冒品,对被告而言,并不是过重的负担。因此,虽然Luxottica的通知函并未指名哪些摊位从事不法行为,但被告的调查责任并不因此而免除。

再者,在先前案件中,上诉法院认为「严重且猖獗」(serious and widespread)的侵权的证据,有利于被告知悉侵权之认定。就本案而言,执法人员的三次突袭行动,其中一次超过14小时,并动用卡车载运查扣商品,足已构成「严重且猖獗」的侵权的证据。从而可以认定被告对其次承租人贩卖仿冒品具有拟制知悉。更何况被告的物业经理Dickerson在事后还巡查商场,回报遭执法人员查扣商品的摊商名单。再加上Jamison和Bridges参加了College Park警察局举行的会议,参与讨论该商场违法贩卖仿冒品问题。

凡此种种,均足以证明被告至少有理由知悉次承租人侵害原告商标的具体情况,从而应负商标辅助侵权责任[4]

个人商标辅助侵权责任成立

Jerome、Donald及Jamison主张陪审团认定其应以个人身分负辅助侵权责任的证据并不充分。上诉法院则认为,依证据,至少可认定此三人拟制知悉次承租人的直接侵权行为。

就Jerome而言,Swindall与College Park警察局曾于2008年间,透过电子邮件讨论该商场贩卖仿冒品问题。电子邮件副本有发送给Jerome。根据Swindall的证词,陪审团推论,这些电子邮件足以使任何理智的房东关注包括Luxottica产品在内的仿冒品销售问题。此外,在AMM租期中发生的超过14小时的突袭,以及Dickerson和次承租人的对话,也都通知了Jerome。

Donald则承认自己知道Luxottica的通知函,以及该商场仿冒商品贩卖猖獗的情形。

Jamison负责经营该购物中心,知道Luxottica的通知函,并且至少了解其中一次突袭的情况。她在本诉讼案提出后,曾参加 College Park警察局举行的会议,讨论该商场销售仿冒品问题[5]

结论

本案的证据显示,被告对于次承租人之商标直接侵权行为,至少具有拟制知悉,应负商标辅助侵权责任。被告上诉之主张无理由,地区法院之判决应予维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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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作者: 王思原
现任: 台湾世新大学智慧财产暨传播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经历: 台湾开南大学法律学系助理教授
台湾世新大学智慧财产暨传播科技法律研究所助理教授
学历: 台湾大学法律系
英国格拉斯哥大学法学硕士
英国新堡大学法学博士
专长: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地理标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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