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漫画公司(DC Comics, Inc.)将蝙蝠侠的徽章图,在欧盟申请注册商标。但意大利一家服装零售商认为,蝙蝠侠徽章只是描述蝙蝠侠这个角色,而非指涉DC漫画公司,故应该撤销其商标。2023年6月欧盟普通法院判决蝙蝠侠徽章商标具有识别性,虽然指涉蝙蝠侠这个角色,也可以指涉DC漫画公司,发挥来源的指示功能。
DC公司的蝙蝠侠徽章商标
DC漫画公司在1996年4月1日就在欧盟注册了蝙蝠侠图形商标[1](以下称系争商标),申请的产品类别很多。请见下图一。
图一:蝙蝠侠图形商标
图片来源:欧盟知识产权局
2019年1月,意大利一家服装零售商Commerciale Italiana Srl对系争商标请求欧盟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declaration of invalidity)。其针对系争商标所注册的产品类别,主要是尼斯公约第25类和28类,包括衣服、帽子与装饰面具等[2]。其主张无效的事由,乃根据欧盟商标规章第7条(1)(b)欠缺识别性及(1)(c)的商标仅由描述性元素所构成[3]。
欧盟知识产权局认为商标有效
2020年5月,欧盟知识产权局的撤销部门驳回其宣告无效之申请。申请人不服,上诉到救济委员会。2021年9月,救济委员会维持原决定。其认为,系争蝙蝠侠徽章商标一直与DC公司有所连结,而申请人并未证明,系争商标于1996年申请之时,蝙蝠侠徽章会连结到其他公司;或者在其申请商标之前,其他人可以未经DC公司同意就使用系争商标于衣帽产品上。因此,消费者知道蝙蝠侠徽章的来源,并认知那是DC公司的商标[4]。
申请人不服,又上诉到欧盟普通法院。法院于2023年6月支持欧盟知识产权局决定,认为商标有效。
蝙蝠侠徽章代表蝙蝠侠角色也代表DC公司
欧盟商标规章第7条(1)(b)规定:「商标不具识别性」,为商标绝对不得注册事由。申请人主张,系争商标不具识别性,因为相关公众不会将该蝙蝠侠标志,认为是在指示该衣服帽子的商品来源,而是将其看成是蝙蝠侠这个角色的象征,是该商品的装饰元素[5]。
法院认为,一方面对相关公众而言,系争商标指的是蝙蝠侠这个角色。但是,一个标志链接到特定虚构角色,并不表示其不能发挥商品来源的指示功能[6]。相关公众虽然会将系争徽章连想到蝙蝠侠这个角色,但是该徽章一直以来也会连结到DC公司[7]。
必须以商标申请日当时判断是否具识别性
申请人虽然提出一些证据试图证明,相关公众未必总是将蝙蝠侠这个角色连结到DC公司[8]。但法院指出,当主张商标不得注册事由时,必须看注册当时是否有不得注册事由。因此,判断系争标志是否具有先天识别性的时间点,应该是1996年4月于欧盟申请注册之日[9]。
在申请人所提出的证据中,在1996年申请日及该日之前的证据,主要是1976年到1996年间以法文出版的蝙蝠侠漫画。在134本漫画中只有16本,明确提到DC公司。但法院认为,只靠上述证据(除16本漫画外其他没提到DC公司)本身,无法判断当时相关公众对系争标志与其商品来源的认知[10]。
申请人提出的其他证据,包括维基百科中提到使用蝙蝠侠徽章的电影、卡通、电玩、电视剧等,但这些网站内容可以随时修改,最后的修改是可能是2018年到2019年间。这与系争标志于1996年申请当时,已经超过20年以上,无法从这些后来的证据,证明1996年时相关公众对系争标志的认知。而且,这些网站中介绍的各类作品中,某些也明确提到来自于DC公司[11]。
申请人提出其他有蝙蝠侠角色的漫画书、玩具,有些没有日期,有些不确定日期。法院仍认为,这些都无法作为证据,证明1996年时相关公众对系争标志的认知。而且,这些漫画书、玩具,有些还明确提到了DC公司[12]。法院认为,若要知道1996年时当时相关公众的认知,应该做消费者意见调查,但是申请人并没有提供这类证据[13]。
整体而言,申请人没有提出足够证据,证明商标申请日当时,相关公众不将系争标志链接到DC公司,或者会连结到其他商业来源。而且,DC公司也做证主张,对该标志的使用都有得到他们的授权[14]。
蝙蝠侠徽章只是描述商品之特征?
申请人的第二个理由是主张欧盟商标规章第7条(1)(c),商标仅由描述性元素所构成。欧盟商标规章第7条(1)(c)规定:「商标完全由可在贸易中用于指定种类、质量、数量、预期用途、价值、地理来源或商品生产或提供服务的时间或其他商品或服务之特征之符号或指示所组成」,为商标绝对不得注册事由。
若商品特征只是描述性元素的符号、指示,被认为无法发挥商标的核心功能,亦即指示商品服务之商业来源的功能[15]。法院认为,要认定某元素属于描述性元素,必须让公众一看到该元素,立刻、毋庸多想,就认为是该类商品服务的描述,或者对其特征的描述[16]。
本案中,申请人并没有充分说明,为何系争标志可以描述蝙蝠侠角色的特征,或是这些产品的特征。申请人只有主张,该标志是描述蝙蝠侠角色的必要元素,但并没有提出任何证据[17]。故法院认为,没有证据可证明,相关公众会将系争标志看成只是表达「相关商品包含带有该标志的蝙蝠侠角色的描述」[18]。因此,系争标志并非仅由描述性元素所构成。
申请人最后主张,应该将无效审查的范围,限于其所举出的限定的商品,尤其是那些特别指涉蝙蝠侠这个角色的商品,而非包括指涉DC公司的商品[19]。但即便系争标志用于特别指涉蝙蝠侠角色,法院仍认为系争标志指涉的是DC公司,因为如上所述,申请人并没有证明,相关公众不会将系争标志链接到DC公司[20],因此欧盟普通法院最后判决认为,蝙蝠侠徽章商标具有识别性。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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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T‑735/21, Aprile and Commerciale Italiana v EUIPO - DC Comics, ECLI:EU:T:2023:304, , para 3, 202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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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aras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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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ara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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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aras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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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ara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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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ara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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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ara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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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ara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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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ara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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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ara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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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aras 3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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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ara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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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ara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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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ara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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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ara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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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ara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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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ara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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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ara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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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ara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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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ara 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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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只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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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杨智杰 |
现任: |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
经历: |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
学历: |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
专长: |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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