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人将埃曼塔尔干酪(Emmentaler)当成是来自瑞士埃曼塔尔地区生产的干酪。该地区的产业协会,2017年向欧盟知识产权局申请将Emmentaler注册为产地团体商标。但瑞士以外的欧洲国家,则认为Emmentaler是指一种大孔干酪。故欧盟知识产权局认为,这个字乃是对干酪种类的描述,不得注册。该协会上诉到欧盟普通法院,普通法院于2023年5月底作出判决,支持欧盟知识产权局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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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维基百科介绍:埃曼塔尔干酪(Emmentaler)「...又称大孔干酪,是瑞士著名干酪,产自瑞士中部伯尔尼州埃曼塔尔地区。」「埃曼塔尔干酪是世界上最大的干酪之一,需要1200公升的奶制造。这种干酪的外壳平滑,具淡黄色,干酪肉是深黄色,肉身上有小至樱桃,大至高尔夫球的洞眼。埃曼塔尔干酪具有不同的洞眼是因为在发酵过程中,加入了一种名为费氏丙酸杆菌的细菌在奶品中。[1]」
瑞士人认为埃曼塔尔(Emmentaler),乃指产地为埃曼塔尔地区的干酪,因而瑞士用原产地名称保护「Emmentaler」这个字。但是在瑞士以外的其他国家,有人认为埃曼塔尔指的是一种干酪类型,指大孔的干酪。故欧盟各国并未对Emmentaler这个字给与产地名称保护。
图一:Emmentaler干酪
图片来源:瑞士埃曼塔尔(Emmentaler Switzerland)网站
瑞士埃曼塔尔组织试图申请「Emmentaler」商标
瑞士伯尔尼地区的干酪相关业者,共同组成了一个产业组织瑞士埃曼塔尔(Emmentaler Switzerland)(以下简称原告),想要透过各种方法保护Emmentaler这个字。
原告于2017年10月,向世界知识产权权组织的国际局注册了「Emmentaler」文字商标,并申请延伸保护到欧盟[2]。其指定使用于尼斯公约第29类,强调仅用于:「带有原产地名称『Emmentaler』的干酪」[3]。
欧洲知识产权局审查官于2019年9月作出决定,认为其违反欧盟商标规章第7条(1)(b)欠缺识别性,及第7条(1)(c)之描述性商标:「该商标仅由在交易中指示该商品的种类、质量、数量、预期用途、价值、地理来源或..之符号所组成」,而驳回该申请案。
原告不服,向救济委员会上诉。救济委员会于2020年10月作出决定,仍依据欧盟商标规章第7条(1)(c),认为该商标仅为描述性质,驳回其上诉[4]。原告继续上诉到欧盟普通法院,普通法院于2023年5月底作出判决,维持救济委员会的决定。
欧盟部分地区相关消费者对「Emmentaler」的认知
本案主要的争执在于,虽然瑞士地区的人民将Emmentaler当成商品产地名称,但是欧盟以外地区部分国家的部份人民,将Emmentaler当成一种干酪种类。也就是说,只有部分欧盟人民认为这是一种干酪种类,就能说Emmentaler是一种描述词而欠缺识别性吗?
欧盟普通法院认为,确实如此。根据商标规章第7条(2)规定:「尽管不可注册的事由仅在欧盟部分地区存在,但第1项仍适用。[5]」因此,只要有欧盟部分地区人民认为某一词汇属于描述词,就不得注册商标。
在本案中,救济委员会的认定,使用保加利亚语、丹麦语、德语、爱沙尼亚语、爱尔兰语、法语、克罗地亚语、匈牙利语、荷兰语、波兰语、罗马尼亚语、斯洛伐克语、芬兰语、瑞典语或英语的相关公众,会将「Emmentaler」这个符号理解为指示一种含有孔洞的硬奶酪[6]。
救济委员会作出上述认定的根据,有下述几点。
第一,救济委员会仰赖的一本德文字典。该字典中对「Emmentaler」一词的说明为「全脂瑞士奶酪,有樱桃大小的孔,有核桃仁的味道;埃曼塔尔干酪(Emmental cheese)。」但原告认为,字典并没有说其是一种干酪类型,反而很明确的说其是一种瑞士干酪[7]。普通法院认为,虽然该字典的第一个定义说其是一种瑞士干酪,但第二个定义说其是埃曼塔尔干酪(Emmental cheese),指的就是干酪的类型[8]。
第二,救济委员会根据另一项事实,就是在原告申请「Emmentaler」商标之时,包括德国在内的欧盟其他地方,都有厂商在制造Emmentaler这种干酪[9]。
第三,在「2011年5月17日欧盟与瑞士就保护农产品与食品原产地名称与地理标示之协议」之协商过程中,欧盟明确反对将Emmentaler纳入该协议所保护地理标示的清单中[10]。
欧盟普通法院指出,一商标符号要符合第7条(1)(c)所指的描述性而不得注册,必须该符号与系争产品服务有足够直接的且具体的连结,让相关公众可以立即、无庸思考,就任之为是对系争产品服务类别或其他特征的描述[11]。
欧盟普通法院认为,救济委员会所仰赖的上述几项根据,都能够反映出欧盟部分地区相关公众,会立即地将Emmentaler理解为一种干酪类型[12]。
只有严格的原产地名称可申请作为团体商标
虽然欧盟商标规章第7条(1)(c)规定,不得将仅由描述产品之地理来源之符号作为商标,但商标规章第74条(2)的团体商标规定:「作为对第7条(1)(c)的例外,在交易中可用于指示商品或服务的地理来源的符号或只是,可构成第74条(1)意义的欧盟团体商标。[13]」
也就是说,虽然属于产地名称,若是申请团体商标也可例外获准注册。但是,由于第7条(1)各款属于绝对不得注册事由,而第74条(2)作为第7条(1)(c)的例外情形,欧盟法院认为必须采严格限缩解释。亦即,必须商标文字只有产地名称这个意义时,方可申请为团体商标。倘若该文字还有第7条(1)(c)中提到的种类、质量、数量...等其他意义,则仍然不得注册[14]。
救济委员会认为,由于德国相关公众认为「Emmentaler」一词是对干酪种类的描述,而不认为「Emmentaler」是该干酪之地理来源的指示[15]。也就是说,「Emmentaler」并非仅有产地名称一种意义,还有其他对产品种类描述的其他意义。
因此,欧盟法院同意救济委员会的看法,亦即根据第74条(2),原告无法主张其申请案必须获准注册[1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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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维基百科,埃曼塔尔干酪,https://zh.wikipedia.org/zh-cn/%E5%9F%83%E6%9B%BC%E5%A1%94%E5%B0%94%E5%B9%B2%E9%85%A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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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2/21, Emmentaler Switzerland v EUIPO (EMMENTALER), ECLI:EU:T:2023:278, para 2, 24/05/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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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ara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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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aras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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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ion 2017/1001, Article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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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ara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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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aras 3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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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ara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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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ara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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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ara 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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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2/21, supra note, paras 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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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ara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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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gulation 2017/1001, Article 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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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2/21, supra note, para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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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ara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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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 para 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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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杨智杰 |
现任: |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教授 |
经历: |
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所 副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
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 |
学历: |
台湾大学法律系
中央大学产业经济所硕士
台湾大学法学博士 |
专长: |
知识产权、美国专利法、美国著作权法、宪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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