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和标准,都可以说是两面刃,厂商对它们都是既期待又怕受伤害;如果当专利遇到标准,变成标准专利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SEP),则情况更为复杂。根据专利法,专利可以说是国家授予的一种垄断的权利,因为专利有排他权;但如果滥用专利,则很容易触犯反垄断法,像高通便是一个活生生、血淋淋的例子 。
一方面,标准是一种束缚,但另一方面,标准对产品的大量商品化是很重要的推手,因为如果没有标准,那产品的推广便会很没效率。为了取得专利权与反垄断之间的平衡,公平及合理非歧视款(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 terms)便应运而生。
然而,由于专利蟑螂的猖獗及反垄断风暴的漫延,最近很多法院都对“合理”授权许可费用的部分重新探讨,且多倾向以最小销售单位来计算授权费用的比例。对于这种趋势,许多信息设备业者都持赞成的态度;但另一方面,部分业者则认为,如果管制太严,一下子把标准专利的价值降低那么多,肯定会影响业者申请标准专利的意愿,这对产业的发展有什么影响?实在值得观察。
联发科技,台湾最大的IC设计公司,芯片营销遍及全球,当然也碰过不少专利诉讼的问题,对于标准专利及FRAND,也有很深刻的体认。联发科副总经理暨法务长许维夫在2014两岸专利论坛中,分享了他对以上议题的看法。
从三大面向来看SEP
许维夫指出厂商希望能让产品在国际间大量适用,所以会制定一些规格来让产品在国际间可以合适化,因此「标准」是产品在国际市场上发展上的助力,顺着标准而延伸出来的专利,可以说是十分有价值的智能财产。然而,就现实面而言,目前在国际间并没有一个单位可以审核及认证那一个专利是标准专利,也因为这样而造成很多问题,最普遍就是滥用标准专利的问题。
分三个面向来看SEP
许维夫分别从以下3个面向来看SEP
- 背景:不同的标准组织如何定义标准专利?如何去看待及形成标准专利?
- 美国的态度:在美国,因标准专利而制造出来的问题,像一些诉讼的现象,都引起了一些争议。基本上有2个主要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专利的价值。这么多年来,大家都在申请专利,但每一件专利的价值如何界定?一个专利究竟值多少钱?其实这是一个不容易解答的问题。过去美国的法院只是有一个很粗糙的损害赔偿机制;在未来,专利的价值如何制定将是一个值得思考的议题,必须要看一个专利背后的经济分析。第二个问题是一个标准专利被纳入为标准之后,会不会因为其价值大增,而造成后面的一些波浪?因为当一个专利被纳入为标准专利之后,其价值会比一般非标准专利高出许多。许维夫说:「现在的高科技产品包含了太多的专利,假设一个产品有3,000个专利,每一个都来说我侵权,厂商就算把利润降低,但每一个专利都付权利金的话,那公司也是在做赔本生意。这个权利金堆栈 (royalty stacking) 的问题,最近已在国际间开始受到重视」。
- 大陆的态度:中国大陆如何看待标准专利?以及中国厂商如何和标准专利互动的问题。
5大标准专利组织对标准专利的政策大不同
目前全球主要有5个标准专利制定组织(Standard Setting Organization, SSO),但5大组织的政策却不太一致。
- 3GPP 及ETSI:于3GPP及ETSI,每一个人(即使不是会员)都可以去宣示 (declare) 自己的专利是标准专利,在宣示之后,也没有任何专人在审查。如果在宣示之后,厂商不想受限于公平及合理非歧视的授权条款(FRAND),只需要简单的表示是误报,而对于错误的宣示也不会有任何罚则。简单来说,反正只要厂商宣示完毕,其专利就会被视为SEP,必须受限于FRAND;另一方面,即使是SEP,但只要不宣示便不须受限于 FRAND。许维夫指出这中间会有一个模糊地带:假设3GPP强烈去执行一些规定,那当一些公司手上有很多SEP的时候,业者可能会将一些隐藏起来,在没有宣示的情况下,业者隐藏起来的SEP便不须受 FRAND的限制,但事实上这些却都是「必须」的专利。
- WiFi:不要求业者一定要宣示,因此业者可以自行决定要不要宣示,只要不宣示,便不会受 FRAND的限制。
- JEDEC:明确要求业者一定要宣示所拥有的SEP,就算没有宣示,但只要加入JEDEC,成员所拥有的SEP一定要受FRAND的限制。
- NFC Forum:在每次开会前一定要宣示,但未经宣示的SEP也要受FRAND的限制。
- Bluetooth :针对会员的Bluetooth兼容产品会免费授权SEP标准专利。
许维夫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除了不同的标准制定组织有不同的规定外,有许多非SSO会员手上也有标准专利,但却不宣示,也不受FRAND的限制。这问题该如何解决?
图1. 每一个人(即使不是会员),都可以去ETSI宣示自己的专利是标准专利
图片来源:ETSI官网
美国:针对SEP & FRAND,近年有一些快速变化的发展
许维夫表示:「即使对手拿着SEP来对你提起诉讼,你也有可能不会被判侵权,这好像与我们的直觉是相反的,但事实上却是如此。像你去宣示说你的专利是标准专利,但却没有一个正式的组织来判定你的宣示是真的还是假的,因此我们常常会发现很多组织中的SEP有不少是灌水的,因此即使是拿着SEP去提告,也有可能被判定是不侵权的」。
2014年Golden Bridge Technology Inc. V. Apple一案就是拿SEP来兴诉,但却无功而返的好例子。Golden Bridge Technology拿着已经过宣示的3GPP WCDMA相关标准专利去告Apple,并要Apple按每一台iPad及iPhone等终端产品售价支付0.05~0.07%的费用,但北加州法院的法官却认为即使原告已宣示其专利为必须的标准专利,但Apple的产品却没有对这些专利侵权。
许维夫认为过去的专利价值有点被澎胀,最近人们才开始用比较严谨的态度去思考专利价值的问题,现在是比较倾向于去探讨这个专利的贡献度有多少。不过,目前法院对此一问题还是存在着争议,例如是不是用最小销售单位(smallest salable unit)来计算就很恰当?主要是因为专利的价值太复杂,用最小销售单位来计算只是一个比较简单的解决方式而已。像以一台服务器来说,售价可能要好几万美金,就算以1%来计算,金额还是很高,所以以最小销售单位就来计算就是CPU。但即使只是一颗CPU,当中所侵权的专利也只是很小的一个部分,但如果以最小销售单位来计算,也只能切割到CPU,再下去法院就不知要该如何切割了,因此,法院已经开始思考专利对这个产品的价值问题。
许维夫说:「当然不能用终端产品 (如iPhone、iPad)的价值去算,一定要用这个专利对你这个产品真正的价值去算。现在美国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案子开始慢慢走向以最小销售单位来算,那就是芯片。很不幸的,刚好我们公司是做芯片的,那未来的压力恐怕会增加了」。
中国大陆:开始正视SEP及FRAND议题
华为与IDC的诉讼案 (Huawei vsInterDigital) 是第一个中国大陆处理FRAND、反垄断及专利法的指标性案子,也是第一个让中国大陆确认FRAND是必须要遵守的案子;也同时确认了大陆法院的反垄断法是适用于这种案件上的,因此这个案例的判决对以后大陆在这方面的发展相当重要(见表1)。
表1. 华为与IDC诉讼案-大陆深圳法院及广东高院针对SEP及FRAND具指标性的判决
(1) 中国大陆地区第一起在SEP上采用FRAND条款的反垄断案
- IDC在美国对华为兴讼,提出对华为发出禁制令的申请,因此违反了FRAND的规定;因为华为是愿意付授权金的,而沟通也是持续进行的状态中。 |
(2) 所有SEP都有支配市场的力量
-将标准专利及非标准专利绑在一起授权,证明能更具效益 (广东高院)。 |
(3) 首家大陆法院制定FRAND权利金比例
- 订出华为该付IDC的2G、3G、4G等标准专利之权利金为:在中国市场中,每一件华为产品售价的0.019%。 |
许维夫表示,大陆法院的判决有一些是可以进一步去思考的:专利法和反垄断法中间是有一点紧张关系的,一方面不想因为垄断(不正当的暴利)而造成其他公司或是其竞争对手因此受伤害;但另一方面,专利就是国家授权的垄断,因为专利有排他权,而这个排他权就是某一种程度的垄断,所以此两种法令中间是有一点紧张的,美国在很久之前就开始思考此一问题。
SEP及FRAND的议题在大陆算是刚起步,其反垄断法及SEP授权的问题,值得持续关注。
作者: |
李淑莲 |
现任: |
北美智权报主编 |
学历: |
文化大学新闻研究所 |
经历: |
半导体科技杂志(SST-Taiwan)总编辑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总编辑
日本电波新闻 (Dempa Shinbun) 驻海外记者
日经亚洲电子杂志 (台湾版)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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