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两岸日益频繁的商业往来,很多台商选择去内地发展,有时会发生许多意想不到的「插曲」。最常见到的状况是,在台湾经营多年的商标,想要在内地注册,却发现已经被其他人抢注了。不过,由于内地核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和台湾的审查标准大不同,这个议题在刚举办的「2015海峡两岸商标论坛」中,引发两岸当局人员热烈的讨论。
欧美地区深具品牌意识,加上消费市场成熟,对于外国人布局商标较具有诱因,每年外国人申请商标案约占总案量的二至三成,而台湾近三年外国人申请比例商标约占两成五(请见下图一)。
中国虽然在2014年受理228.5万件商标申请案,以21.4%的年成长率居冠,但商标申请仍以本国人为最大宗,外国人的比例仅占不到一成,在五大商标局中,只有南韩的申请结构和中国大陆相似。不过,因两岸具有同文同种的优势,台湾厂商历年来在中国内地申请商标注册的件数,反而远高于在其他各国或地区的申请量。
图一、两岸及欧美商标申请案件数结构图
数据源:TIPO [1]
中国作法:被动保护、按需求认定
所谓「驰名商标」,指的是在中国广为公众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案件审理一处处长王继红在两岸商标论坛中指出,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是采取被动保护,商评委只能应当事人的请求,就其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并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做出裁定,而且是按需求认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也只对个案有效。
表一、大陆评审程序中驰名商标的认定原则
原则 |
作法 |
按需求认定 |
商评委在审理评审案件时,依据其他条款即可支持申请人评审请求,就无须对申请人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
被动保护 |
商評委只能應當事人的請求,就其商標是否馳名進行認定,並在事實認定的基礎上做出裁定。 |
个案有效 |
当事人提起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必须在具体的身标评审案件中,形成适当的法律诉求;其次,在具有适当诉求的案件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只对本案有效。 |
数据源:2015海峡两岸商标论坛/王继红简报资料
抢注商标的情况在中国十分泛滥,台湾“知识产权局”商标高级审查官高秀美也趁此交流的机会,向商评委提出我方的作法和建议。由于两岸往来关系紧密,对岸使用的情况,台湾要知悉很容易,因此台湾“知识产权局”在认定商标使用事证时,不以在台湾地区使用为限。高秀美举例,包括内地的央视新闻、全聚德烤鸭、格力空调、海尔家电、七匹狼男装,都是知名度远播至台湾的知名品牌,因此遇到抢注商标的情形时,台湾“知识产权局“即以公众周知为理由主动认定核驳,避免日后衍生商标争议。
图二、台湾主动认定核驳的大陆著名商标案例
图片来源:各厂商,高秀美提供
高秀美认为,去年中国商标申请案多达228万件,在这么大的申请量下,里面有多少是恶意抢注?若能从法条制度面上,主动审核驰名商标或具有一定影响力商标,可以减少很多商标注册量及争议案件,如此一来不仅节省行政和司法诉讼资源,同时也能保障合法的生意人维持在商业上的稳定性,避免恶性循环。
而台湾又是如何保护著名商标呢?根据台湾地区“商标法”第30-1-11条,相同或近似于他人著名商标或标章,有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之虞,或有减损著名商标或标章之识别性或信誉之虞者,不得注册。但得该商标或标章之所有人同意申请注册者,不在此限。
表二、台湾著名商标之认定原则
著名商标之认定 |
- 商标识别性之强弱
- 相关事业或消费者知悉或认识商标之程度
- 商标使用期间、范围及地域
- 商标宣传之期间、范围及地域
- 商标是否申请或取得注册及其注册、申请注册之期间、范围及地域
- 商标成功执行其权利的纪录,特别指曾经行政或司法机关认定为著名之情形
- 商标之价值
- 其他足以认定著名商标之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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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著名商标之证据 |
- 商标使用事证,不以在台湾地区使用为限。但须相关事业或消费者得否知悉该商标以为断。
- 客观证据显示,该商标广泛使用所建立的知名度已到达台湾地区者,仍可认定为著名
- 考量该商标使用的地域范围是否有密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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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源:高秀美提供
台湾作法:依周知事实主动认定
高秀美进一步指出,台湾在商标申请案中,会针对著名商标主动做保护,并使用异议审定书、评定书等前案数据作为认定依据,当事人也可以检举自己的商标被抢注,台湾“知识产权局”会在审查过程中直接核驳,省去后续异议程序的发生,从源头遏阻抢注情形。甚至于,台湾“知识产权局”也会在没有当事人的举证下,依「周知的事实」认定(例如直接从网络或维基百科查询相关的数据),驳回抢注的商标申请案。不过,并非所有商标都会依周知的事实来认定,品牌必须具有很高的知名度,还要考虑到商标识别性的问题。
台湾“经济部”诉愿委员会则补充解释,台湾的商标以注册主义为原则,先使用为例外,驰名商标若在台湾没有注册,诉愿会主要会从使用事实和使用证据认定,希望当事人能提供「使用上的证据」,例如前案证据、网络数据、报章杂志报导,不过既然是众所周知的话,一定找得到数据,不会有什么太大的问题。
虽然中国已在2013年修改商标法,但对于未注册、不类似的驰名商标,仍未能加以「主动保护」,虽然商标法第30条有驳回申请的相关规定,但实际上并没有落实,至今台湾厂商若在大陆遇到商标被抢注的问题,还是只能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高秀美建议,商评委应该针对驰名商标或具有一定影响商标进行主动保护,可将商标法第32条后段规定,从原来的「类似商品」扩大到「不类似商品」,以解决被不正当手段抢注商标的问题。
商标在内地遭抢注 应怎么举证?
高秀美提醒,台商著名商标在中国内地遭抢注时,除要检送商标在两岸及各国广泛使用的事证外,更要举证证明抢注人的恶意行为。如果是图形商标,且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著作,最好能到相关主管部门作著作权登记,以便一并主张在先著作权利遭受损害,才能有效保护商标权益。像是台湾知名内衣品牌「曼黛玛琏」及其M字设计图,先前在内地也遭到抢注,但抢注商标是用在振动按摩器,所幸曼黛玛琏已在内地登记商标的著作权,有关部门即以此理由不予核准相关厂商的抢注商标行为。
实务上,因内地幅员广阔,台湾厂商若被抢注商标,即使能提出商标已在台湾广泛使用的事证,要被认定在内地是具有高知名度的商标,还是有一定的困难度,加上一般台湾厂商对于相关法规并不熟悉,举证错误是最常见的败诉主因。若遇到此类纠纷,台湾“知识产权局”的两岸商标协处机制可提供法律上的协助,先前台湾知名美容时尚节目「女人我最大」及造船公司「CSBC」,都在内地遭到商标抢注,而且提出异议后都未成功,最后是透过两岸商标协处机制才成功抢回商标权。
表三、两岸抢注商标比较图
数据源:TIPO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台商在中国内地耕耘多年,但近年因生产成本上扬,相关优势已不复见,导致专利商标注册的申请趋于保守,2013年申请9,844件,却较前一年骤减41.4%;美国成为跨国台商积极布局商标的首选,无论是发明专利或商标注册申请件数,均逐年稳定成长。
图三、我国向中国大陆商标注册申请件数趋势图
年份 |
2011 |
2012 |
2013 |
件数 |
7,214 |
16,796 |
9,844 |
年增率 |
-33% |
132.80% |
-41.40% |
数据源:TIPO
备注
- 数据源为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网站(最后浏览日期:104年2月2日)。中国大陆尚未公布2014年数据。
作者: |
吴碧娥 |
现任: |
北美智权报资深编辑 |
学历: |
政治大学新闻研究所 |
经历: |
骅讯电子总经理室特助
经济日报财经组记者
东森购物总经理室经营企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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