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著作权法合理使用的界限,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判定,谷歌为提供公开搜索功能,而制作数以万计的图书数字拷贝,根据17 U.S.C. §107,为合理使用(fair use),不构成侵权。The Authors Guild, et al. v. Google, Inc., Case No. 13-4829 (2d Cir., Oct. 16, 2015) (Leval, J.).
透过其图书馆计划(Library Project)和其谷歌图书(Google Books)服务,在未经版权权利人的许可的情况下,谷歌已经将数以千万计的书籍转换成数字拷贝。Google Books提供每本书的简单说明,包括书中出现最频繁的词汇和术语,有时候还包括一个可买到此书的网上连结,或可以找到此书的图书标识码。
Google Books的搜索引擎允许公众输入搜索词或术语,然后会表列所有在数据库中出现这些术语的书,以及该术语出现在每本书的次数。
搜索功能还显示包含最多这些单词或术语的三个文章「片段」。这个「片段」的目的是显示其搜索只限于搜索术语的上下文,提供足够的信息说明,让搜索者评估此 书是否落在其目标范围内。
设立版权法的主要目的是使公众受益
原告声称,这些活动侵犯了他们的版权,而谷歌辩称其行为在§107下应是「合理使用」,因此不构成 侵权。上诉法院同意谷歌,认为谷歌制作的数字拷贝是以提供搜索功能为目的,因此是合理使用。上诉法院解释说,谷歌的使用增强了大众信息的提供,而非向大众 提供大量替代原著作的信息,保护了原告的原创作品或它们的衍生物的版权利益。上诉法院强调说,虽然作者是版权的重要受益人,但最终和主要的受益者是大众, 他们获取知识的兴趣是设立版权制度的主要目的,间接促进提供著作权人的奖励。
上诉法院解释说,Google Books旨在让搜索者找到包含特定单词或术语的数字拷贝的图书信息。法院认为,谷歌的「片段」功能并没有透露过多信息,并非提供市场一个显著的竞争替代品。并没有侵犯著作者的衍生权利。
上诉法院还考虑了谷歌从Google Books所获得的利润是否仍算是合理使用。上诉法院根据Campbell v. Acuff-Rose Music案发现,分析是否侵权版权中「经过转变越多,其他因素的重要性越低,如商业化,这可能权衡这一发现的合理使用。」上诉法院发现没有理由认为谷歌图书因为有利润便不是合理使用,因为谷歌提供产品有其高度令人信服的目的,及并不是替代原著作的竞争品。
数据源:
- http://law.justia.com/cases/federal/appellate-courts/ca2/13-4829/13-4829-2015-10-16.html
【本文仅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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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吕克行 |
现职: |
RLM&K法律事务所美国专利律师 |
Ryder Lu Mazzeo & Konieczny L.L.C. |
(RLM&K)是一所位于美国费城郊区,拥有多位经验丰富美国专利律师的法律事务所;专精美国知识产权法律,包括:专利、商标、版权及商业机密。 RLM&K提供客户全方位知识产权法律服务,专利及商标申请,侵权分析、诉讼官司;并替客户在全美联邦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及美国最高法院出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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