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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3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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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标准必要专利的七大迷思
李淑莲╱北美智权报 编辑部

前USPTO (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David J. Kappos于3月初应台湾大学法律学院之邀,出席了「标准、标准必要专利与竞争法制国际研讨会」,并以「The Role of IP in Innovation Economy」(创新经济中智慧财产之角色)为题,发表演说,针对创新、标准及专利等议题,Kappos指出在创新者让科技不断进步的同时,「标准」也使许多人可以用低廉的代价享受到创新的新科技。另一方面,当受到专利保护的创新技术与标准产生关联的时候,我们就一定要确保政府的政策及立场是对于以「标准为基础」的技术创新是有利的;而不是反过头来阻碍科技的进步。

Kappos表示,历史及逻辑清楚的告诉我们,成长是由强化跨界合作累积而来的,而持续的创新则是奠基在对长期目标的关注,而非短暂的因应措施。Kappos说:「如果想要成为创新的领导者,并确立了长期成长的阶段进程,就不能误信一些迷思。因为这些迷思会使你的政策甚至是国家走上绝路」。他指出人们因对创新政策、标准、以及专利的误解,带来了七大相当危险的迷思。


摄影:李淑莲

前USPTO (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David J. Kappos:最平衡、建全、鼓励创新及对竞争有利的产业政策,应奠基在强大的专利基础上。

前USPTO (美国专利商标局)局长David J. Kappos:最平衡、建全、鼓励创新及对竞争有利的产业政策,应奠基在强大的专利基础上。

第一个迷思:标准必要专利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SEP)会阻碍授权

顾名思义,标准必要专利指的是当厂商要生产符合业界标准的设备时,无可避免一定要采用的专利技术。因此,一般人对SEP的持有者有一种误解,认为由于其他业者一定要采用他们的专利技术,因此他们会抬高授权金,来阻碍其他厂商加入市场竞争及抑制竞争对手的商业化行为。但事实上,市场上的正常商业行为会自动化解这种SEP持有人故意抬高授权金的问题。Kappos指出,其实SEP跟一般专利没两样,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两方的人马会经由谈判、出价、沟通,最后再达到双赢的共识。

纵使有一派人士认为SEP持有者会利用抬高授权金的方式,使竞争对手的成本提高,最后反映在商品价格上,但Kappos说,如果事实真的是这样,那又如何解释功能日新月异的资通讯产品,一上市之后价格就迅速下滑的现象?事实上,没有实际的例子可以证明曾有厂商因SEP持有人抬高授权金,而无法成功进入新兴产品市场。因为事实上标准制定组织 (Standard-setting Organization, SSO)会严格的监控标准专利带来的问题;另一方面,全球性的技术标准提供了市场互操作性的统一标准,在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对消费者带来的价值。

反过来说,Kappos认为SEP持 有人的权益有时候反而无法获得充分保障,他说:「标准专利的存在让零组件及产品开发工具包变得很便宜(因为省却研发及大量测试作业的费用),因此厂商可以 用很低的投资成本进入新的市场。但有一些劣质厂商,自己既不研发,又不愿付权利金,就直接拿开发工具包来侵权盗用。这些劣质厂商明目张胆的等专利持有人提 出诉讼。很不幸的是,竞争法不止倾向废除专利持有人使用禁制令来停止侵权行为的权利,也剥夺了SEP持有人平等沟通的权利。

Kappos表示,如果SEP持有人的权益无法获得保障,他们对研发创新的投入及参与就会减低,对于发明人、制造商、甚至零售商及消费者来说,都是很负面的。

第二个迷思:FRAND已破灭

FRAND是SEP的授权原则,指的是公平(Fair )、合理 (Reasonable)、无歧视 (Non-discriminatory) ,意思是指SEP持有人面对每一个被授权者都要以公平的态度、合理的授权金来授权,而且对每一个SEP都要以同样的准则来处理。

迷思散播者认为(1)FRAND授权方式根本行不通,因为SEP的授权金标准订得太高;(2)SSO的创立削弱了FRAND的效力;(3)为了让FRAND「固定」,商业团体间私人协议中的授权条款必须公开揭露。在这3点的影响下,有人认为FRAND只是徒具形式。

Kappos指出散播迷思的人其实对FRAND有很大的误解,他举了一个例子,表示Fair的公平不是指齐头式的公平,假设有一个人买了一台计算机,另外一家A公司买了50台计算机,他们享有的优惠当然是不一样的,但当那个人同样买了50台计算机时,他享有的优惠就可以跟A公司一样,这才叫公平。FRAND并不要求每一个被授权人都要获得同样的授权条件,只要指的是以同等的态度来对待。

此外,Kappos认为SSO对FRAND而言是助力而不是阻力,因为SSO的最终目的就是要成功的设立业者共通的标准,而此一诱因是使SSO采用FRAND的规范,来吓阻机会主义的行为,及将所有成员所获得价值最大化 - 对授权人及被授权人都一样。

第三个迷思:权利金堆栈的问题阻碍了标准的执行

这个迷思的观点是认为一个产品会采用不只一个SEP,而这些不同的SEP持有人的授权金会层层堆栈,一个加一个,到最后这些堆栈起来的授权金金额会过高,达到被授权人无法负担的地步。这个迷思的争执点是认为一个采用数个标准专利的产品,身上就背负了堆栈起来的高额授权金,高昂的成本也导致高昂的产品价值。举例来说,十年前有人指出一台3G无线设备所堆栈起来的授权金金额是其原本生产成本的130%......但,这种设想状况好像并没有真的发生,因为今天市场上有成千上万的3G设备,价格都是一般人可以负担的。

Kappos表示「授权金堆栈」的问题根本是无稽之谈,因为数据显示自1994-2013年期间,全球行动通讯设备的售价每年跌8.1%、整体设备的销售数量则每年上升20.1%;此外,制造商数量从个位数增加至几十家、而市场集中度也因主要制造商从6家增加至9家而下降。在过去20年间,不止市场及产业持续成长,SEP持有人的利润也是维持稳定成长。Kappos说:「尽管市场分析的人一直警告「授权金堆栈」的问题,但至少在过去20年间,电信市场并没有出现「授权金堆栈」的状况」。

第四个迷思:专利丛林阻碍创新

丛林指的是一块充满茂密灌木或树木的地方,要穿过一片丛林并没有那么简单。专利丛林的概念是一样的,就是业者的面前是一片充满着纠结、盘缠、 重迭的智财权丛林,对创新者而言,也是很难通过的一道关卡。然而,历史却证明创新者都是丛林开拓者,可以运用如授权、诉讼等工具,去通过专利丛林,开发更 好的产品。 Kappos举了行智能型手机、DVD、飞机、以及缝纫机等产业为例,证明专利丛林其实是有利创新的。像在1985年代的「缝纫机之战」, 专利权人花了不少时间才了解到合作的好处,最后更发展出史上第一个「专利池」。

第五个迷思:在损害赔偿的世界里,
「最小可销售专利实施单位」才是王道

Kappos认为一个最糟蹋的法律缩写就是SSPPU,即最小可销售专利实施单位 (Smallest Salable Patent Practicing Unit),这是指在一个相对比较大、有很多零组件的设备中,其中有使用专利且体积最小的零组件。一般迷思主张SSPPU提供了明确的标准来计算专利授权金,适用于所有案件及所有情况。信奉这种迷思的人通常都是被授权者,他们情愿付比较低的授权金,甚至是免费使用别人辛苦研发出来的专利。他们甚至希望用证据法则,将一些特定的案例套用到所有的专利侵权案件上,也包括SEP的授权。

但Kappos指出专利的价值是不能分割及独立计算的。他举Wi-Fi技术为例,指出在Wi-Fi标准中的专利技术是不能独立出来的,Wi-Fi芯片中的SEP的真正价值是这种专利技术赋予了Wi-Fi芯片特定的功能,从而提升了终端产品的整体功能,因此不能将Wi-Fi芯片(SSPPU)从终端产品中抽离出来看。

第六个迷思:IEEE的历史性标准制定过程没效率

第六个迷思是认为由IEEE-SA执行的标准制定过程没有效率,成效不彰,因此SSO要求可以改变此一标准制定的过程。但Kappos却认为此一流程并没有成效不彰的问题,而且也没有改变的必要。他指出IEEE-SA制定的802.11 Wi-Fi标准应是历史上最成功的标准之一,在2012-2013年间,全球有25%的家庭采用了Wi-Fi来进行无线传输的工作,而且全球Wi-Fi设备的出货总金额约达20亿美金。

第七个迷思:专利让成长停滞

第七个迷思主要是指专利诉讼案件量的不断上升,阻碍了创新的发展。但Kappos认为专利诉讼案件是多变且复杂的,从不同的角度来看,有一些类别的案子甚至有下降的趋势。

 

作者: 李淑莲
现任: 北美智权报主编
学历: 文化大学新闻研究所
经历: 半导体科技杂志(SST-Taiwan)总编辑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总编辑
日本电波新闻 (Dempa Shinbun) 驻海外记者
日经亚洲电子杂志 (台湾版)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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