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精选
2016 年 3 月 23 日
  北美智权官网 订阅电子报
 
美国侵权诉讼损害赔偿金判决趋势
李淑莲╱北美智权报 编辑部

北美智权报文章你不可不知的「标准必要专利」七大迷思中,USPTO 前局长David J. Kappos提到,「一个最糟糕的法律缩写就是SSPPU,即最小可销售专利实施单位 (Smallest Salable Patent Practicing Unit),这是指在一个相对比较大、有很多零组件的设备中,其中有使用专利且体积最小的零组件。一般的迷思主张SSPPU提供了明确的标准来计算专利授权金,适用于所有案件及所有情况。」,其实不只是授权金,在美国侵权诉讼损害赔偿金的计算上,被告也倾向以SSPPU来作为损害赔偿金的计算单位,这一类 案例很多,在本刊期中标准必要专利之损害赔偿计算一文便是一个很著名的例子。


攝影:李淑蓮

伟凯法律事务所(白色及案例)合伙人Bijal Vakil指出,在过去5年中,NPE所获得的损害赔偿金是实体经营企业的4.5倍。

伟凯法律事务所(White & Case)合伙人BijalVakil 指出,在过去5年中,NPE所获得的损害赔偿金是实体经营企业的4.5倍。

损害赔偿判决4大趋势

伟凯法律事务所(White & Case)合伙人BijalVakil整理分析了近5年的美国损害赔偿判决,发现有4大趋势,分别是:

  • 年损害赔偿金中位数下降
  • 陪审团判决更普遍,且导致整体损害赔偿金数额上升
  • 最受专利权人欢迎的专利诉讼法院平均判决金额不等
  • 非专利实施实体 (NPE)比实施实体赢得更多的损害赔偿金

年损害赔偿金中位数下降

BijalVakil指出,自2000年以来,损害赔偿金中位数一直稳步下降,到了2014年,损害赔偿金中位数达到20年以来倒数第二低点。虽然于 2014~2015年间并没有高额判决。然而在2016年的VirnetX v. Apple案中,却产生了6.25亿美元的高额损害赔偿金判决。

此外,专利实施实体与NPE之间的差异也拉大,在过去5年间,NPE的损害赔偿中数比专利实施实体的损害赔偿中数高近700万美元 (890万美元:200万美元)。

陪审团判决更普遍,且导致整体损害赔偿金数额上升

BijalVakil表示,在过去5年的专利案件判决中,陪审团判决占了67% (在80年代时仅占14%),其比重明显提升。此外,在陪审团判决的部分,有2点值得注意:(1) 陪审团判决时,专利权人胜诉机率高于法官判决 (75% : 65%); (2) 陪审团损害赔偿金中位数是法官损害赔偿中位数的30倍 (940万美元:30万美元)。

不是所有法院都一样

在最受专利权人欢迎的各法院中,胜诉率及损害赔偿金中位数不尽相同,表1是BijalVakil的统计资料。

表1. 最受专利权人欢迎的各法院中,胜诉率及损害赔偿金中位数统计

审理法院 平均审理时间(年) 专利权人胜诉机率 损害赔偿中位数 (美元)
E.D. Virginia 1 30% $32,619,063
D. Delaware 2 43% $16,257,851
E.D. Texas 2.3 55% $8,949,616
W.D. Wisconsin 1.1 32% $6,484,809
M.D. Florida 1.8 55% $192,839
* N.D. California 2.7 26% $5,391,311

* N.D. California(加州北区法院通常被视为最不受专利权人欢迎的法院之一)
数据源:第11届伟凯年度春季法律研讨会,Bijal Vakil简报资料

非专利实施实体 (NPE) 赢得更多的损害赔偿金

BijalVakil指出,在过去5年中,NPE所获得的损害赔偿金是实体经营企业的4.5倍。然而,NPE在同一时期内,整体胜诉率却比专利实施实体低10%,特 别是在Alice案及AIA修法后。表2是NPE在5个主要集中的地方法院之胜诉率统计。

表2. NPE案件主要集中之5个地方法院胜诉率统计

审理法院 NPE胜诉机率
E.D. Texas 49%
D. Delaware 35%
N.D. Illinois 17%
N.D. California 16%
S.D. New York 12%

数据源:第11届伟凯年度春季法律研讨会,Bijal Vakil简报资料

附表:历来获最高额专利损害赔偿金之案件

年度 案件 涉案技术 判决损害赔偿金
2007 Lucent Techs, Inc. v. Microsoft Corp. MP3技术 15.38亿美元
2012 Carnegie Mellon University v. Marvell Technology Group 磁盘区动器电路减噪 11.69亿美元
2012 Apple Inc. v. Samsung Electronics Co. 智慧型手机软件 10.49亿美元
2010 Mirror Worlds LLC v. Apple Inc. 操作系统 6.26亿美元
2016 VirnetX Inc. et al. v. Apple Inc. 操作系统 6.25亿美元
2004 Eolas Techs. Inc. v. Microsoft Corp. 网絡浏览器 5.21亿美元

数据源:第11届伟凯年度春季法律研讨会,Bijal Vakil简报资料

 

作者: 李淑莲
现任: 北美智权报主编
学历: 文化大学新闻研究所
经历: 半导体科技杂志(SST-Taiwan)总编辑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总编辑
日本电波新闻 (Dempa Shinbun) 驻海外记者
日经亚洲电子杂志 (台湾版) 编辑

 


 



感谢您阅读「北美智权报」,欢迎分享智权报连结。如果您对北美智权电子报内容有任何建议或欲获得授权,请洽:readersvc-cn@naipo.com
本电子报所登载之文章皆受著作权保护,未经本公司授权, 请勿转载!
© 北美智权股份有限公司 & 北美联合专利商标事务所 版权所有 234 台湾地区新北市永和区福和路389号五楼 TEL:+886-2-8923-7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