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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6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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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付令人闻之色变的ITC?
蒋士棋╱北美智权报 编辑部

以美国为目标市场的各国厂商,绝对都听说过ITC的名号。这个以保护美国本土企业利益为目标的政府机构,因为手握产品进口美国的生杀大权,一旦启动调查,或是直接祭出进口的禁令,各国厂商往往都苦不堪言。如果不想一直挨打,台湾厂商该怎么办?

谈到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 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 USITC),每个台湾厂商都是又恨又怕。从早期的特别301名单直到后来的337条款,每个厂商都对USITC避之唯恐不及。一位科技业的法务长就曾比喻:「ITC就像装了利牙的老虎,专门保护自家人!」

ITC副主席Dean Pinkert解释,所谓的337条款(19 U.S.C. § 1337),赋予ITC针对进口美国商品进行不公平市场行为的调查及处分权利,其中不公平行为也包括了专利、商标等智财权侵权的调查;只要经ITC内部的调查小组(Office of Unfair Import Investigations, OUII)查证属实,并且由ITC自己的行政法官(Administrative Law Judge, ALJ)判决确认,就能正式对侵权方实施制裁,最重可以达到禁止进口(exclusion order)的程度。

对于外国厂商而言,禁止进口将面临到市场占有率衰退、投资血本无归的危机,因此ITC行政诉讼自然成为美国本土厂商逼迫海外竞争对手屈服的最有力手段。这也是为什么近20年来,337条款调查案一直稳定成长的原因(图1)。

图1:1972年至今历年337条款调查案数量变化

数据源:https://www.usitc.gov/press_room/documents/featured_news/337facts2014.pdf

ITC审理速度快,厂商不见得能及时反应

对海外厂商来说,ITC的诉讼比一般的法律案件更难应付。首先,在美国一般的专利侵权诉讼都是向联邦地方法院提告,而且往往会搭配专利无效举发,整个程序走完至少花上三至五年,但ITC的审理最多只有18个月就做出决定,被告必须能在短时间内就做出抗辩或者和解的决定,立场上已居于劣势。

图2: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副主席 Dean Pinkert

摄影:萧辰宇

其次,在一般的司法诉讼当中,从起诉到实际开始审理,还会经过一段证据发现(discovery)程序,让控辩双方了解彼此的实力;但是ITC的审理并非如此,原告在立案时往往就已经准备了充足的证据资料,使得被告在一开始就处于挨打的局面,在ITC内部、代表公共利益的OUII在调查后所获得的资料,也往往都是偏向原告,这使得海外厂商在面对ITC时,往往都有一打二、甚至一打三的感叹。这也是为什么大多数厂商面临ITC的诉讼时,有将近半数最后都选择和解收场的原因。

图3:前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行政法官Carl Charneski

摄影:萧辰宇

因应ITC行政诉讼 平时就要做好危机处理

因此,该如何因应ITC的诉讼?前ITC行政法官Carl Charneski建议,对于每一个新商品,厂商自己就要做好侵权的准备,也应该有一个危机小组,针对侵权成立的机率、诉讼策略、赔偿金额的计算等等进行模拟,并且在第一时间就与专业的外部律师进行咨询,才不会慌了手脚。如果对于ITC的审理结果不服,厂商仍然可以循司法管道,向联邦上诉巡回法院(CAFC)提出上诉。换句话说,ITC的审理程序虽然与一般司法案件不同,但在美国的联邦司法体系中仍然被归类于初审法院中,在确定终审之前,国内厂商永远都有扭转劣势的机会。

数据源:

 

作者: 蒋士棋
现任: 北美智权报资深编辑
学历: 政治大学企管系
经历: 天下杂志记者
今周刊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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