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大婶:「你们学校设计学院最近事情很多嘛!」
阿德:「是啊!那是我高中同学。他的设计作品被别人用在警示标语商品上。」
花大婶:「什么标语?」
阿德:「『小心湿滑』。」
花大婶:「哈哈,的确很合适,名字谐音。」
阿德:「也是啦。之前我们学校抗议校长限制宿舍门禁时间,结果学生和他会谈时,不知道他搞什么一直翻白眼,就被我同学画成卡通人物『白眼校长』。」
花大婶:「这种人政府居然会找他去当官,疯了!」
阿德:「我们学校技转中心江老师正在帮我同学处理授权问题,不希望厂商免费用。」
花大婶:「你同学应该先去申请商标。」
阿德:「不是有著作权吗?」
花大婶:「这和损害赔偿计算有关。主张商标权的赔偿金会比著作权还高。」
「文创商品」的意涵包括将文化风格带入消费性产品的外观设计、或仅指将创意带入消费性产品的设计过程;前者与后者皆有创意 的本质,但前者比后者多了台湾文化的元素。「文创商品」被视为将台湾改造成以品牌商品营销世界的经济体之希望。为鼓励文创商品的发展,政府设有财团法人台湾创意设计中心以对业者进行商品化的辅导。在众多的辅导项目中,知识产权保护为重要的课题,使文创商品业者的创意免于他人仿冒。
由于文创商品的艺术性质,著作权通常为最基本的保护型态,但著作权保护不必然是最佳的选择。曾有文创业者抱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警方多鼓励和解,而且根据著作权法所能获得的赔偿金非常低,不能补偿创作者为著作所花下的成本、辛劳,甚至是商誉的损失等等。举例来说,仿冒者将创 作者的创意图案用于服饰商品。系争图案为美术著作,但仿冒者的仿冒品为服饰,故计算损害赔偿不能仅以服饰商品的定价为准。虽然仿冒者系利用系争图案而获利,但其并非直接因系争图案而获利,因为消费者是购买服饰而非单纯购买图案。因此,在计算损害赔偿时,法院可能就服饰商品的定价酌减,给创作者的赔偿金数 额往往会低于其期望的金额。
因此,商标权可能是更佳的保护选择,一方面是因为创作者期望民事赔偿可涵盖商誉损失,另方面如果商标指定使用在服饰类商品,则侵害商标权之商品即为服饰,损害赔偿金的计算基础即为仿冒品的售价。
将创作图案申请商标后,创作者对于仿冒产品可主张的权利将不再仅是著作权,还包括商标权。然而应注意的问题是,文创者就相关角色仅申请一种图样的商标,但其在相关文创商品上的角色表现可能与原商标图案有差异,故有所谓「商标未使用」的疑虑,而造成商标被废止的危险。对此,文创业者应规划商标布局,慎思其商标类型是否足够保护其商业模式,是否需要增加不同图样的商标或文字类商标,或将商标指定于不同的商品或服务。如此,文创商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才能完备,文创业者的创意不致被他人轻易抄袭。
阿德:「我发现自己不适合当黑手。」
花大婶:「你不是要当电竞选手吗?」
阿德:「我可能要回高雄帮忙我爸的餐厅。」
花大婶:「是那家南京菜馆吗?店名是什么?我忘记了!」
阿德:「是『悟示花』素食餐厅。」
花大婶:「对!你们的『豆拌面』很有名。」
阿德:「『豆拌面』是我外婆那时候逃难到台湾时带来的祖传食谱,有特别的风味。」
花大婶:「你不是还有弟弟和姊姊在高雄帮忙吗?」
阿德:「是啊!不过我爸可能希望我姊姊出去开分店。」
花大婶:「那本店以后是你要接吗?还是你弟弟?」
阿德:「不确定!」
花大婶:「这样啊!那你家有申请『悟示花』商标吗?」
阿德:「怎么?不就是餐厅名吗?」
花大婶:「还是劝你爸去申请商标,还要把商标授权和餐厅质量定义好,这样以后你和姊姊、弟弟不会为了餐厅名称的使用闹到反目成仇。」
企业组织内的主要成员具有亲戚关系,且经营参与者常跨两代的家族成员,此类企业可称为「家族企业」。「接班」对家族企业的发展是个重要的挑战;如果没有妥善管理相关的冲突,对家族企业的永续经营将是个负面因素,特别是在饮食产业,如果家族企业拥有著名商标,商标权争夺将会使家族成员间的斗争具体化。因而,透过家族成员间的商标授权,才能降低家族企业接班过程中,因商标权发生争议的可能性。
家族企业申请商标 所有权归属个人还是企业?
申请属于家族企业的商标是必要的,至于商标权可归属个人(即家族第一代),或以企业组织为所有权人。以个人为商标权人的问题在于继承时的财产分配,会造成第二代成员共有商标权。根据商标法第46条,共有商标权在权利行使上仰赖共有人的共识,故降低商标权利用(例如授权、再授 权、移转、设定质权等等)的弹性。
无论商标权归属个人或企业组织,决定让第二代接手经营时,第一代应妥善规划商标授权事宜,签订书面的商标授权契约是必要的,以具体化第二代成员的商标使用权,并规范家族企业经营的准则。特别是当第二代脱离本店而开设分店时,商标授权的对象可能从对第二代的个人,转变成其所设立的商业组织,进而相关授权条件也需调整,以控制商标使用状态,避免因商业组织经营者的易位而减损家族企业的整体商誉。例如,质量管理的要求必须更细 节,让商业组织的经营者有明确的遵循规范,不再单纯依赖家族成员内部的伦理或道德约束。
此外,商标授权契约应考虑商标权转让后的授权状态。如果商标权初始归第一代个人所有,则当财产继承者仅有一人或少数人时,其他第二代成员因为有稳定的商标使用权保障,进而其攻击遗产分配状态的意愿即会降低,而缓和家族成员间就继承权的争讼。
当然,商标权管理的规划无法取代亲情间的信任,家族企业的经营仍须靠第一代如何维系家族成员间的感情。基于感情,家族企业的声誉才能永续,而相关的商标才有其延续的价值。
【本文仅反映专家作者意见,不代表本报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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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陈秉训 |
现任: |
北美智权报外稿作家
国立政治大学科技管理与智慧财产研究所助理教授 |
经历: |
国立台北科技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助理教授、华邦电子公司制程工程师、联华电子公司制程整合研发工程师、台湾茂硅电子公司专利工程师、禹腾国际智权公司专利工程师、威盛电子公司专利工程师、亚太国际专利商标事务所项目副理。 |
学历: |
美国圣路易 华盛顿大学(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 Louis)法律博士(Juris Doctoris,J.D.,2010年毕)。美国圣路易华盛顿大学智慧财产暨科技法律法学硕士(LL.M. in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Technology Law)(2008年毕)。政治大学法律科际整合研究所法学硕士(2007年毕)、台湾大学化工所硕士(1999年毕)、台湾大学化工系(1997年 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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