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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4 月 0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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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判决引发的著作权与专利权之争
邱英武╱北美智权专利法规研究组副理

一件地方法院2013年的侵权纠纷的判决导出了一种思维:「一个智力成果,二个权利重迭时,只可以主张一种权利;若因为他种权利已经失效,另一种权利也跟着失效。而未重迭部分,则互相不干扰。」但如此权利共消共长的判决内容合法吗?

大家都知晓,专利权期间是给予专利权人专属的使用权,任何第三人,在该期间未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不得任意自行制造、贩卖或为任何违反专利法规定的行为。若恣意为之者,将必须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所以,当专利权期间已经到期,该专利权就成为公共财产,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专利。但是所有智力成果,只能以专利保护吗?

何谓智力成果?只要凡是自然人脑力活动的结果的物品都是智力成果,例如:撰写一篇文章放在博客(台湾地区称为“部落格“)中、随手画一张图画给大家看、公司LOGO设计或是产品组装结构改变…等。 前述各种成果在法律上的位置,可以分别是著作权、商标权与专利权。但是就如此的一刀划开吗?

例如一篇药剂试验结果报告文章刊载于生技杂志上,该篇文章在作者完成之日,即已经取得著作权。但在刊载之前,指导教授已经与认识的专利师协同,将该篇文章中符合专利法要件的发明内容,向当地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并于日后正式核准取得专利权。所以,一件智力成果并不是如此单存的切分成各别权利。

浙江省人民法院于2013年的判决内容,却是对前述法学基本规范,投下一枚引发争议的“炸弹”。

事实经过如下: 某家酱菜生产公司,为能在市场上打开知名度,于是将公司产品包装图样提出设计专利申请,也顺利收到核准通知,并缴费取得设计专利权。但因市场的变化,该包装图样已经不流行,于是未持续缴交年费而导致专利权失效。同年,该酱菜生产公司将该设计图样的著作权转让给B个体户。B个体户在市场中发现有人冒用该图样贩卖相同类别的产品,于是向法院提出侵权诉讼。双方攻防的重点就是「已经失效的设计专利权,可以主张著作权吗?」地方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都认为,该图样的专利权因年费未继续缴纳,专利权已经消灭,成为公共财产,任何人都可以使用该设计图样。所以该著作权人可以主张的著作权,仅限于与设计专利权没有重迭的部分。

依循判决的想法可以导出,一个智力成果可有二种以上的权利存在,著作权可以与设计专利权并存,但是二个权利重迭部分,只可以主张一种权利;若因为他种权利已经失效,另一种权利也跟着失效。而未重迭部分,则互相不干扰。如此权利共消共长的判决内容合法吗?

著作权的存在,是因为有自我创作的著作产生,不因申请与否而有不同;而专利权的产生是因为法律规范而生,必须经过申请审查后,方可授与权利。 若说因授与权利的设计专利权消灭,而使得自我创作的著作权部分权利也跟着消灭,这就违背了著作权法自我创作而生权利的基本意义。再则,一个创作会产生权利竞合的状况,是因为二种以上法律规范而生,不应是该创作本身权利瑕疵所导致的结果。

综上所述,二种权利的竞合应是法律规范的结果,至于权利人欲主张何种权利是权利人的自由,不可因为其中一个权利的消灭,而导致另一个权利的一部,甚至是全部的权利消灭。中国此项判决,实质上存在着「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

 

 
作者: 邱英武
现任: 北美智权专利法规研究组主管
经历:
  • 曾任计算机外设产品制造公司管理部门
    (法务、IP、人事与总务)主管
  • 曾任国内第一家同时取得SDA协会与MMCA协会BOARD ME MBER公司的法务/IP主管
  • 曾任大专院校讲师(1995-2002)
  • 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官训练课程讲师。(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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