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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度法规变动精选 – 台湾地区
整理╱北美智权法规研究组 邱英武
2011/01/26

回顾2010年,台湾专利法规相关的最大变动莫过于在两岸知识产权主管机关的共同努力下,「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在2010年6月29日签署,并于同年9月12日生效。该协议签署之最重要成果为相互承认专利、商标及植物品种权之优先权、建立主管部门的沟通平台与协处机制,以及直接由台湾地区相关产业协会办理著作权认证等。其它重要法规相关变动尚包括「依职权电话通知申请人限期补充、修正」措施、专利程序审查基准修正、公告修正14种申请书表...等等。

项次

公告日期

简述

施行日期

1

2010/12/3

补充核释大陆地区人民依专利法第27条规定主张优先权者,因「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自2010年9月12日生效,故2010年11月22日起据以主张优先权之基础案,不论是大陆地区或其它WTO会员之申请案,其第一次申请日均不得早于2010年9月12日。

2010/09/12

2

2010/11/19

公告修正14种申请书表,可至台湾智慧财产局TIPO网站(http://www.tipo.gov.tw ),「专利/专利申请表格暨申请须知/新版专利申请表格暨申请须知」网页下载使用。新修正之申请书表自公告日起开始使用,各项申请书暨申请须知之增修内容请参阅网站说明,自2011年1月1日起,旧申请书表即停止使用。

2011/01/01

3

2010/10/21

「专利审查基准第一篇程序审查及专利权管理」第二章有关「申请人之处理原则」之规定,已于2010年10月21日发布修正,并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施行。生效日以后尚在处理中之专利申请案皆有适用,申办专利时请务必载明正确之申请人姓名(名称)。也就是说申请案必须载明清楚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否则申请案将可能不会于送件时取得申请日,而是到补件完成方取得申请日,可能会回影响到优先权主张的期限。

2011/0101

4

2010/10/6

有关专利举发案件中专利权人所提之更正事项,有不符更正规定者,自2010年9月3日起调整实务作业。亦即为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02条之规定,赋予专利权人较完整之程序保障,举发案中所提之更正事项,经审认有不符专利法第64条第1项各款或第2项规定者,TIPO将叙明不符更正规定之理由,函知专利权人限期申复。另为免延宕举发案件之进行,TIPO函知申复以一次为原则,倘专利权人逾限未申复者,或其申复理由或再提之更正事项仍未完全克服原先通知函所叙明不符更正规定之理由者,TIPO得不再通知专利权人申复,将依现有数据续行审查。

2010/9/3

5

2010/10/6

关于主张国内优先权,先申请案自其申请日起满15个月,视为撤回后,申请人得申请退还实体审查申请费。

2010/1/1

6

2010/09/07

专利程序审查基准修正自2010年9月7日生效,申请案取得申请日必须备具申请书、说明书(图面)以及图式,而对于说明书(图说)的内容,限缩对于「实质揭露发明内容」为重点,也就是说,发明与新型申请案,于「发明说明」以及「专利范围」有清楚揭露者即可取得申请日,而新式样者,则于「图面」中有清楚揭露者,亦可取得申请日。另对于档缺漏(包括外文本)处理模式等予以修正。

2010/09/07

7

2010/07/1

自2010年1月1日起扩大加速审查方案内容,对于得提出加速审查之事由,除原先之外国对应申请案经外国专利局实体审查而核准者外,再扩大下列两种情形:
(一)外国对应申请案经美日欧专利局核发审查意见通知书及检索报告但尚未审定者;
(二)为商业上之实施所必要者。
原则上提出加速审查申请案,申请人于相关文件齐备至局后6或9个月内,将收到TIPO审查结果通知。本方案在执行推动过程中,TIPO会持续检讨评估,并适度修正方案内容,俾使其实质效益得以充分发挥,申请人之权益受到最大保障。

2010/7/1

8

2010/06/22

公告「依职权电话通知申请人限期补充、修正」措施及「电话通知补充、修正纪录表」档二份,该措施自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

2010/06/10

9

2010/02/22

公告新增2种书表,修正13种书表,并修订6种书表。可至TIPO网站(http://www.tipo.gov.tw ),「专利/专利申请表格暨申请须知/新版专利申请表格暨申请须知」网页下载使用,各项申请书暨申请须知之增修内容详参见往内容。新修正之申请表格自公告日(2010/2/22)起开始使用,旧申请书表自2011年1月1日起即停止使用。

20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