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工程专栏
 
撰写优质欧盟专利说明书之二三事
作者/北美智权专利工程研究组 潘汉聪
2010/07/12

要撰写一份好的欧盟专利说明书,不仅要符合专利法规定之形式要件,同时也要注意记载之内容是否符合专利法的实体要件。对于实体要件而言,发明说明应符合明确且充分、可据以实施及支持三项条件;对于形式要件,说明书的写作格式如发明名称、发明说明,亦须符合专利法之记载事项。欧盟案的写作包含五大项:请求书(Request)、发明说明(Description)、项数(Claims)、及图式(Drawings)、摘要(Abstract),各项目有其完整性,而这也构成专利说明书之内容主体。

发明内容应该有明确之标的。在发明说明(Description)中,首先要提及技术领域(Technical field)。无论是作为一个访谈者,或本身就是一个发明者,对于所在的技术领域应该有相当的熟悉度,专利保护范围大小往往大部分取决说明书撰写者对于此技术领域的认知,因此对于此技术领域的研究和创新,须随时注意其变化和发展,以认知最新的先前技术;即使无法得知最新的先前技术,也能利用相关的专利检索获得,因此技术背景有其一定的重要性。

而在先前技术研究的部分,则主要是用来加强对发明之了解,以及其发明和先前技术的关系,同时让审查者制定欧盟检索报告(Search Report)及作为其发明之引用文献,先前技术撰写对技术问题之叙述越清楚,越能让审查者清楚其发明之技术特征。欧盟对进步性系采取问题-解决-方法(Problem-Solution-Approach)之原则审核,撰写者应该尽可能决定最接近之先前技术(Closest Prior Art, CPA),建立客观的技术问题,作为贯穿先前技术之关键。

欧盟对于该发明的技术问题(Technical Problem)特别地重视,技术问题强烈地表达该发明的本质,须明确地阐明发明的技术问题和解决此技术问题的解决方法(Solution),再进一步表达该发明的技术特征。在欧盟的请求项中,必须以发明的技术特征定义欲保护之标的,清楚且简洁,且为发明说明所支持。因此欧盟对于请求项撰写之格式,须用「二段式」形式撰写 : 撰写方式系将请求项组合中属于先前技术部分写在第一部分,而第二部分或特征部分则叙述发明中有别于先前技术之技术特征,由此可见欧盟对于技术特征的重视。因此,申请人应进一步阐明问题解决方法之本质,以及相对于先前技术及竞争对手所展现之优点,让审查者了解发明和先前技术所主张之技术差异,作为是否授予专利之参考依据。

此外,发明内容须充分揭露,详细说明至少一个实行其发明的实施方式。欧盟没有规定必须是最佳实施例,但应明确且充分揭露,使该发明所属技术领域中具有一般常识者,能了解其内容并可据以实施。为支持申请权利要求,在实施方式部分应详细记载权利要求中所载之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中所载之附加技术特征,及各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并应参照图式加以说明, 并得描述其达成发明目的的功能或作用。

说明书中所出现的组件名称,技术特性及相对关系等必须先后一致,不能有前后矛盾之处。为了易于理解,对于任何陈述发明的必要技术特征应该被一个以上的实施例所支持,使用的图式记号应同时供作发明说明、请求项和摘要之依据,使整个说明书前后呼应,一气呵成。综合来说,在撰写说明书时,欧盟案采取一个较自由的方式供申请人撰写,较不重形式上的规定,只须在内容中有充分提及且可供审查者清楚审核即可,因此对于发明的内容,应尽量表达越详细越好。

综合上述而言,如何撰写一份好的欧盟案,对于欧盟法规之规定亦值得注意,且对于撰写前之准备事项亦不容忽视。因此了解发明的实质内容,先期应确定法规格式之限定,检索先前技术并分析,需于事前作最完善之准备。此外,拟定撰写规划及策略亦是重要之一环,才能有效提升写作之质量,以达到专利保护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