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工程专栏
 

专利大战迷思
专利银行与知识产权基金:团结抗敌还是结党独占?(下)学理篇

作者╱北美智权 李仪
2011/09/30

目录
(下)学理篇

竞争

无谓损失

反托拉斯

各国反托拉私法或竞争法

比较利益原则

国际协议保障竞争

终极自保秘籍

若是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层级升高至国家,国际社会的反应,绝不会仅仅是约谈某几家公司罚款了事。更严重的状况是,主导支持专利联盟的国家,国内的所有产业,都有可能受到波及,而遭到因联盟而受侵害国家的集体抵制与严厉制裁。本文就反垄断法的相关经济原理,以及国际间为保障竞争订定的协议与历史等,做简略描述,帮助读者了解问题的症结与严重性。

学理篇

即便是民间私人势力,例如购买北电的6家联盟成员,都已经可能有造成阻碍竞争涉及违法的事实,更何况推动专利联盟的主力要角是国家?若是违反公平竞争的行为层级升高至国家,国际社会的反应,绝不会仅仅是约谈某几家公司罚款了事。更严重的状况是,主导支持专利联盟的国家,国内的所有产业,都有可能受到波及,而遭到因联盟而受侵害国家的集体抵制与严厉制裁。

以下,笔者就反垄断法的相关经济原理,以及国际间为保障竞争订定的协议与历史等,做简略描述,帮助读者了解问题的症结与严重性。也希望能有助于任何决策者或是业者,在面对成立专利联盟(Patent Pool)与知识产权银行(IP Bank)等议题与行动时,能更精确地拿捏所需的分寸以及掌握正确思维的方向。

竞争

物资稀少性是物品或服务产生价格的原因,购买专利的价格,节节高升,也突显了专利稀少的现实。市场上产品选择若又有限,价格逐步攀升是预料中事。竞争活动一旦存在,市场上的产品量会因而充足,又有更多的选择,使得货品价格降低,消费者因此可以获得更多的福祉。
依据效率概念,竞争使得从事商业活动的公司,得以开发新科技、新产品与服务,消费者因此获得更多的选择与较好的产品。

商业竞争在伟氏字典(Merriam-Webster)中,定义为"两者或者更多人独立行动,用最优惠的条件,以确保与第三人的商业交易。"("the effort of two or more parties acting independently to secure the business of a third party by offering the most favorable terms"

亚当史密斯(Adam Smith)在国富论(The Wealth of Nations)中,描绘"竞争"是"将有生产力的资源,以最高价值用途的方式分配"(注1),他并且鼓励效率。现代诸多经济学者与学派,也大致与亚当史密斯持相似看法。

若是市场上只有少量竞争(寡占),甚至是没有竞争(独占),产品或服务的价格,因为奇货可居,自然可能高于竞争市场的价格,甚至是漫天要价。

无谓损失

无谓损失,顾名思义是一种浪费,因为任何人都得不到,因而展现了缺乏效率。独占存在,会对社会福利造成净损失,学理上称之为无谓损失(dead weight loss)。这种损失的发生,是因为独占过高的定价遏止了交易。

第44期智权报中,笔者撰写的「专利邪恶吗?─由经济学者看法谈起」一文中,提到了’独占是邪恶的证据’,就是在阐述独占所导致的无谓损失。

反托拉斯

「反托拉斯」(antitrust)源起于美国所制定的法律,直译是「反信托」。最初制定的目的,是为了反制「商业信托」,现在称为卡特尔(cartel)的企业联合

竞争法在美国称为反托拉斯法,是以规范市场上反竞争行为,以达成促进并保持市场竞争的法律(注2 )。

各国目前多设有某种形式的反托拉斯法,反托拉斯法会将某些被认为会伤害商业环境或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定为非法。

反托拉斯法(Antitrust Law),又称竞争法,或是反垄断法,是一种阻止「不公平商业行为」和「反竞争行为」的法律。制定了反托拉斯法的各国政府机关,监督竞争管理的相关部门,除了监管反托拉斯法外,还可能需监管与消费者保护相关的法律。

美国反托拉斯法的主旨,是藉由确保竞争不受市场垄断组织干扰破坏,以保护消费者。 美国最早制定的联邦反托拉斯法,是1890 年的Sherman 法(Sherman Antitrust Act),此法明定垄断是非法。垄断行为的定义是,具有在某一市场垄断的能力,以及有意取得或维护这种能力。1914 年通过的Clayton 法(Clayton Antitrust Act),更明确地规定了价格岐视(price discrimination, 或称为差别定价)是非法行为,法律禁止只涉及商品的捆绑销售(Bundling Sale,捆绑是指规定只有在买方购买第二种商品的条件下,才能购买第一种商品),并且明定反竞争的合并和收购是违法。自1914 年起,联邦贸易委员会(Federal Trade Commission)被指定为负责执行联邦反托拉斯法和消费者保护法的机构。

西方竞争法可追溯至罗马帝国时期,市场上的商贾、行会与各级政府的商业活动,都得面对彻查,以及有时候的严格制裁。现代的竞争法自20世纪开始,逐步影响全球。目前世上两个最大也最具影响力的竞争规则体系,就是美国的反托拉斯法和欧盟的竞争法。但世界各国也逐渐朝向欢迎开放竞争,尽量减少关税壁垒的市场经济方向发展。目的是减少社会资源无谓损失,增加市场与产品生产效率,并提供消费者更多元化选择,与享受低价货品的福祉。

各国反托拉私法或竞争法

虽然各国在反托拉斯名称上未必相同,笔者根据类似目的与功能的法条,做了整理与条列,供读者比对参考。
美国  竞争法或反托拉斯法
欧盟  竞争法
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2008年8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台湾 中华民国《公平交易法》
香港《竞争条例草案》刊宪
日本 《独占禁止法
韩国  《Monopoly Regulation and Fair Trade Act

比较利益原则

市场存在竞争,就会产生效率;国与国之间若再按各自专业,分工合作,专攻本国拿手产品,便可获得比各自独立生产多样产品更大福祉,这是比较利益(comparative advantage)原则。

国际协议保障竞争

世上每一个经济体与地球村的其它成员间互动关系,若无意外或是人为操控,大致都是依循着效率,以及比较利益原则自然地运作着。世界各国与区域,各个政体彼此间,因相互竞争产生效率,但其实也为求更大福祉,而照着比较利益原则合作、提供支持,并且形成强制执行这两大原则的国际网络。为确保国际间的竞争不受非法手段干扰,国与国间,往往相互缔结共通竞争协议,以保护良性的竞争活动。

近代,在1945年间,在「国际贸易组织宪章」(Charter for an International Trade Organisation)中,提出了有限的国际竞争责任。两年后的1947年,「关税暨贸易总协议」(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GATT))出现,但这些责任并未被纳入。

但在1994年,在关贸总协议(GATT)的多边乌拉圭回合(Uruguay Round)谈判结论后,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在次年于焉诞生。肇立WTO的协议中,涵盖了一系列,以特定行业为基础,有关跨区域竞争议题的有限规定(注3)。

现代的竞争法适用范围,都已经遵循着历史的轨迹,演化到的国家层级。其施行的目的,主要是使得国家或者区域内的市场能保持竞争。这也是为何大多数政体,都依照这类反托拉斯法的跨区域效果之理念(注4), 允许跨域间司法,以执行反托拉斯案件。所以,国与国之间,俨然已相互紧密串连成一个全球大市场,竞争已不再是某一国内市场的事,而是国与国间的基本互动关系了。

终极自保秘籍

根据现今局势分析,任何在市场上的业者或者有意进场者,最佳的自保之道,就是握有专利。但是,专利不像自然资源可开采,或是能随四季循环自然生成。要有专利,首先就必须动脑研发,创造出创意与新技术,所以称呼专利是一种脑力资源,并不为过。

专利是一种排他的权利,起源自保障发明人的研发创意,也只有排他独享专利的诱因,方能鼓励发明人孜孜不倦地创造发明。创意一旦申请成为专利后,就是种可转让、可行使的权利。

要获得专利的方式,说穿了,就跟生育小孩颇类似。要获得专利孩子的方式,不外乎两种,最直接的就是自己生养创造,要不就得收养别人的。希望自己的专利家族兴旺,能多子多孙,就得努力不断研发,并且申请成专利才成。收养别人的专利孩子,在专利少子化的今天,不光是要经过亲生双亲或是监护权人同意岀养外,往往还得付出极大的权利补偿费,才有机会获得自己跟专利孩子的亲子名份。不自孕技术与开发创意的企业,势必要有金山银海,方能子孙满堂,如愿以偿。

所以说穿了,釜底抽薪的根本大计,就是自己研发创意、更新技术,自主生产专利,要生多少个就可以有多少个,不但不须受制他人,还不必耗尽家财,更可以将专利授权他人收取权利金。若是有人侵犯自己手握的专利技术,还可以将这些来犯者告到割地赔款,甚至是赶出市场。

即使一般企业无法立即生产所需要的专利,也无足够银两购足专利武器,结盟式的专利银行与知识产权基金,也不失为不错的选择。但是,一国政府必须避免以国家名义进场操作,以规避国际间反垄断的严厉制裁,却应该善加鼓励有意运作这种制度的民间机构,并且监督这类制度的各式活动,确保不至于偏离了公平竞争。政府也应该以各式政策,提供研发诱因,以刺激源源不绝的创意,让民间旺盛的活力能得以发挥;业界也会因此不断增进效率、累积实力。如此,专利大战将成为激发市场上每一成员更加优秀的良性竞争,即便互争的过程,不一定能如君子之争一般地平和是「揖让而升」,却也可能罢争之后「下而饮」,握手言欢。

注1:George J. Stigler ([1987] 2008). "competition," The New Palgrave Dictionary of Economics. Abstract.

注2:Taylor, Martyn D. (2006). 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law: a new dimension for the WTO?.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p. 1. ISBN 9780521863896. http://www.google.com/books?id=wTsfwxMvz_MC&dq=competition+law&lr=&as_brr=3&source=gbs_navlinks_s.

注3:Taylor, Martyn D. (2006). International competition law: a new dimension for the WTO?.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pp. 2. ISBN 9780521863896

注4:JG Castel, 'The Extraterritorial Effects of Antitrust Laws' (1983) 179 Recueil des Cours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