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工程专栏
 

解析动态与动画计算机图像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下)

作者╱台湾知识产权局专利高级审查官 叶雪美
2011/10/26

作者简介:
叶雪美(Sherry H.M. Yeh)

現職:
台湾知识产权局(TIPO)
专利高级审查官

學歷:
台湾世新大学法学硕士
台湾成功大学工业设计学士  

經歷:
˙大同公司工业设计工程师
˙中央标准局新式样专利主任审查员(75-76)
˙中央标准局专利审查委员(80-89)
˙国立成功大学「智慧财产权」讲座
˙大同大学「工业设计保护暨新式样专利」讲座
˙2006年6月公听版「新式样专利部份条文修正草案-」撰稿者
˙第八版「罗卡诺国际工设计分类」编译者

著作:
1.《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侵害认定相关问题研究-兼论台湾新式样专利侵害认定问题》,2004。
2.《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务-台湾及美国专利申请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本期将以美国、欧盟的动态GUI与Icon实际申请案例来加以说明动态与动画计算机图像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七、美国动态GUI与Icon申请案的实务案例

Icon与GUI已运用在许多消费性电子产品、计算机、通讯产品,已是屏幕操作时不可或缺的有用图像符号,有些时候,静态的icon与GUI不足以识别其可执行的动作、档案夹或是对象,或是装饰性特征不足,近年来,计算机、通讯与相关业界相继开发动态icon与GUI,也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在实务上,除了计算机及通讯产品之外,还有医疗仪器、卫星导航装置、检测仪器、自动柜员机等产品的操作选单接口也都使用到动态的计算机图像。动态GUI与icon的申请形式多样化,申请人可依自己想要的保护形式申请,以下介绍一些微软公司、Apple公司、Autodesk、HTC、Sony Ericsson以及韩国公司等将动态GUI与icon以静态图像、多实施例或是多影像的动画计算机图像等不同形式的申请案例。

1. 微软公司的动态图像申请案例

微软公司设计大量的动态计算机图像,其中有的以静态的计算机图像形式提出申请(如图18所示),有一些是以多影像的动画图像形式提出申请(如图19所示),有一些是以多实施例的方式提出申请(如图20所示)。

图18 美国D625,318外观设计专利 (静态的UI) D624,923外观设计专利

图19 美国D625,318外观设计专利(9个影像的动画图像使用者接口)
 

图20 美国D593,573外观设计专利(3个实施例的使用者接口)

2. Apple公司的动态图像申请案例

近年来,Apple公司在iphone与ipod产品中大量使用动态的计算机图像,Apple公司将同一个动态计算机图像以多种不同形式提出申请,有以静态的计算机图像形式提出申请(如图21所示),有一些是以多影像的动画图像形式提出申请(如图22所示),有一些是以多实施例的方式提出申请(如图23所示),还有的则是以多实施例与多影像的方式提出申请(如图24所示)。

图21 美国D604,305外观设计专利(单一静态的GUI) D627,709外观设计专利

图22 美国D617,334外观设计专利(8个实施例的GUI)

图23 美国D596,101外观设计专利(7个影像的动画图像)

图24 美国D621,848外观设计专利(2个实施例与4个影像的动画GUI)
Fig. 1与Fig.2 为第1个实实例     

Fig. 3与Fig.4为第2个实施例

3. Autodesk公司的动画计算机图像

图25 美国D596,101外观设计专利(3个影像变动的icon)

4. Sony Ericsson公司的动画计算机图像

图26 Sony Ericsson公司的美国D628,583外观设计专利(2个影像变动的GUI)

5. 日本 Brother公司的动画计算机图像

图27 Brother公司的美国D555,663外观设计专利(4个实施例的GUI)

6. 韩国Nautilus Hyosung公司自动柜员机的变动计算机图像

图28 Nautilus Hyosung公司的美国D602,495外观设计专利(3个影像的变动计算机图像)

7. 台湾HTC公司的动画计算机图像

台湾HTC公司在智慧型手机产品中也开始使用动态的计算机图像,HTC公司将一些动态的计算机图像以多实施例的方式提出申请(如图29所示),有一些是以多影像的动画图像形式提出申请(如图30与31所示)。

图29 HTC公司的美国D633,508外观设计专利(2个实施例的GUI)

图30 HTC公司的美国D637,604外观设计专利(9个影像的变动GUI)

图31 HTC公司的美国D637,606外观设计专利(多影像的变动GUI)

 

 

 

 

八、欧盟动态GUI与Icon申请案的实务案例

欧盟设计法保护产品的外观设计,产品包括复合产品的零件、包装、产品外装(get-up)、图像表征(graphic symbols)及印刷字体(Typographic typefaces),但不包括计算机程序(注17),其中「图像表征、符号」包含静态与动态的GUI及Icon。欧盟共同设计对于GUI及Icon申请案的图面也没有特别规定,在欧盟设计法第36条及补充规定的第4条中规定,是以图面的方式界定请求外观设计保护的设计特征,图面必须完整且清晰,与设计无关部分不应留在图面上。图面、照片(除幻灯片外)、电子打印的图面或者任何其它图示,只要是能重制的,都可被接受。但是第4条第2项规定图面不得超过7个视图(views),因此,为了符合图面的规定,在动画计算机图像申请案中,如果超过7个以上的变化影像时,申请人必须选择删除部分的影像(如图33与图34所示)。还有,申请人因应动态图像的保护策略在不同国家或联盟提出不同形式或不同内容的申请案(如图33所示)。

图32 美国D565,579外观设计专利(注18)(微软公司的动画图像有13个images)


图33 欧盟注册000521349-0001(微软公司的动画图7 images动画图像)

图34 欧盟注册001147961-0003(HTC的动画图6 images动画图像)(注19

图35 欧盟注册001153902-0001(HTC的动画图6 images动画图像)(注20

九、结论

在美国及欧盟,计算机图像的设计保护除了外观设计专利之外,还可延伸到非传统商标(non-traditional trademarks)(注21)的保护,Apple公司将一些计算机图像提出商标注册的保护(如图36所示),在这次Apple公司控告韩国Samsung公司的侵权诉讼中,Apple公司也提出商标侵权的主张,指控Samsung公司的产品侵害了六个注册商标(如图37所示)。

图36 Apple公司商标注册号2935038与申请序号85041463的商标
      

图37 Apple公司已获准商标标注的计算机图像(注22
      
 

根据美国商标法和联邦法院的判例,只有具有识别性及非功能性的商业外观或非传统性商标,才能获得商标法的保护。在In reMogen David Wine Corp.案例(注23)中,上诉法院认为不能因为外观设计专利的存在而排除以商标保护相同的设计。另在In re Honeywell Inc.案例(注24)中,上诉法院也认为对于不具实用功能性的商品设计,提供外观设计专利法与商标法的双重保护,并不会违反自由竞争的公共政策。不过,值得注意的是,2001年Traffix device v MDI案例(注25)中,最高法院认为有发明专利保护的设计就是证明设计具有高度实用价值的证据,并不需要考虑有无其它可替代的形状。因此,发明专利保护的对象不应再以商标加以保护,发明专利可能会是设计取得商标保护的阻碍证据。

尽管到现在为止,只有少数公司在使用与发展动画计算机图像的使用者接口,不过,随着计算机硬件、软件与相关技术的快速发展、动画设计发展的潜力也不断地提高。由电子产品的发展趋势看来,电子产品的功能越来越复杂,除桌上型计算机与笔记型计算机、装置之外,有更多的产品在使用图形接口,例如:移动电话,办公室与家庭数字电话,数码相机、摄影机、可携式游戏机、导航装置与医疗检测装置等都已使用视觉性的图形接口(graphic interfaces),这些也提供了动画或可变动计算机图像的使用机会,因此,才会去考虑这种新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形式,藉以增强计算机图像与使用者接口的保护战略。

显然,从企业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量来看,只有少数公司在运用这种形式的设计保护,这种动画图像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但值得注意的是,微软公司与Apple公司在美国或是欧盟设计,共计有数百件动画计算机图像的外观设计专利已被核准。此外,CAFC在埃及女神案例中的决定废止新颖特征的检测,支持在一般观察者检测中考虑参考先前技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的强度、范围与价值也随之增加。因此,在未来动画图像的设计保护还有很大的潜力,保护可变动计算机图像的设计保护的重要性也是与日俱增。

注释:
注17: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General Provision :Community Design, Article 3.
注18:图30所示之微软公司的美国D565,579外观设计专利相对应于图31所示之欧盟注册 000521349-0001。
注19:HTC的欧盟注册001153902-0003相对应于图30所示之美国D637,604外观设计专利。
注20:HTC的欧盟注册001153902-0001相对应于图29所示之美国D633,508外观设计专利。
注21:美国商标法(Lanham Act)除立体商标(three-dimensional marks)、声音商标及单一颜色商标之保护外,并保护动态商标(moving image marks/motion marks)、计算机图像商标(icon)、手势商标(gesture marks)、雷射图商标(holograms)、位置商标(Position marks)、气味商标(smell marks/ scent marks)及味道商标(taste marks),甚至不排除触感商标(texture mark)之注册。
注22:Apple公司商标注册号码No. 3,886,196 is the iOS phone app icon, No. 3,889,642 is the iOS messaging app icon, No. 3,886,200 is the iOS photos app icon, No. 3,889,685 is the iOS settings app icon, No. 3,886,169 is the iOS notes app icon, No. 3,886,197 is the iOS contacts icon。
注23:参照In re Mogen David Wine Corp., 372 F.2d 539, 542, 152 USPQ 593, 596 (C.C.P.A.1967)。
注24:参照In re Honeywell Inc., 497 F.2d 1344(C.C.P.A.), cert. Denied, 419 U.S. 1080 (1974)。
注25:参照Traffix Devices, Inc. V. Marketing Displays, Inc. (99-1571) 532 U.S. 23 (2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