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計畫主要是針對「軟體專利」來審查,是由美國紐約法學院( New York Law School )的資訊與政策學院( Institute for Information and Policy )主導的專利審查實驗方案。
此計畫於一個名叫 Peer-to-Patent 的非官方網路平台實施(http://www.peertopatent.org/),為期一年,讓全球有興趣的參與者有機會在第一時間,也就是比審查委員早一步,參與美國專利商標局( USPTO ) 2100 技術中心,專利申請案的前端公開審查程序,且參與的對象不限於專家。這是美國歷史上的第一次,也是世界的創舉。
由於 Peer-to-Patent 與 CPRP 均非由 USPTO 所成立,但 USPTO 將與 Peer-to-Patent 以「接力」的模式合作,也就是 Peer-to-Patent 負責利用大眾的力量,蒐集申請案的相關先前技術,並提供前 10 件最佳先前技術給 USPTO ,但後續 USPTO 的審查委員在正式審查時是否參考, Peer-to-Patent 不會干涉,相對來說, USPTO 也不規範 Peer-to-Patent 的成員與事務,亦即雙方為各自獨立運作的機構。
▲此圖為審查流程圖: 1) 檢視及討論專利申請案。2) 先前技術(prior art)檢索及研究。3) 上傳相關先前技術。4) 註釋及評估所有先前技術。5) 提交USPTO前十件最佳先前技術。
Peer-to-Patent 是架構在非營利組織單位下,其正當性無庸置疑,不需擔心是否黑箱作業,或不公正的事情發生,開放審查系統的優點眾多,請見以下分析:
傳統的審查方式,是由一位官方的審查委員從頭到尾獨立審查一個案件。但是 Peer-to-Patent 的方式與傳統的審查方式不同,申請案並不會限制審查案件的人數,而且各個專家都可在此平台上討論與研究,可說是利用團隊的力量來審查案件。因此,案件若有較複雜的問題,也可運用眾人的力量解決,正所謂的「三個臭皮匠,勝過一個諸葛亮」。
Peer-to-Patent 網站平台設計簡便,利用模組架構,讓參與者可只針對其有興趣、有疑問或專業相關的權利項、先前技術,發表意見或提出先前技術,不需要從頭到尾瀏覽一次。
由於 Peer-to-Patent 計劃不會限制公眾參與者的身分,因此來自世界各地的民眾,皆可參與提供先前技術或意見,藉由意見的交流、切磋,使得複雜的相關問題,得以抽絲剝繭獲得解決。
四、許多收集到的先前技術是來自非專利文獻資料( NPL ),以豐富引證資料的內容及來源。 |
由於許多電腦科技軟體的技術,並未申請專利,也許只寫在使用手冊上,有的甚至連使用手冊也沒有,即在世界各地推出產品。因此,這些隱藏在世界各角落的先前技術,可藉由世界各地的各行業高手呈現出來,並提出專業的意見,提供 USPTO 後續的案件審查有價值的線索。
即使有人提供不同語言的資料,也不成問題,因為公眾參與者也是來自各國的技術人員或專家,可以隨時運用母語來審查,即使是英文資料,但因一般技術人員就算英文能力不佳,但對於自己領域方面的英文閱讀能力也沒問題,因此,可以發揮全球化的效益。
對申請者而言,參與專利開放審查,最重要的好處是: Peer-To-Patent 所揀選專利申請案, USPTO 保證將提前正式審查此申請案,但必須注意, USPTO 並未保證提前的時間。
對公眾參與者( peer contributor )而言,如參與審查的案件、次數越多,提供越多的參考資料,與有意義、價值的評論,將可獲得如「回饋分數」( feedback score )的評價,這對於公眾參與者個人,可提昇在其專業領域的知名度。
自 6 月 15 日至今,已有超過 1,000 人加入成為公眾參與者。目前在審核中的專利申請案超過 11 件,包括微軟( Microsoft )、奇異( General Electric ; GE )、惠普( HP )、英特爾( Intel )、昇陽電腦( Sun Microsystems )、紅帽( Red Hat )和其他知名公司所提供的專利申請案。
舉例來說,專利申請案 US 20070135944 (申請日期: 2005 年 12 月 12 日)在專利開放審查過程當中,已有 14 名電腦專業人員,包含 9 名工程師、 8 名律師/法律專業人士以及 3 名專利專業人士參與。
雖然 Peer-to-Patent 的計劃立意良好,也受到許多公司與大眾的支持,但其中仍有幾點值得注意的問題點:
一、據美國專利法第 103 條非顯而易見性( non-obviousness )審查基準,來檢索及評估完整的複數筆先前技術資料組合是不容易的 ,該 開放審查系統對於第 103 條非顯而易見性審查而言,似乎只能提供局部的先前技術資料。
二、由於公眾參與者來自世界各地與各行各業,部分公眾參與者似 乎不太了解美國專利法律,且缺乏美國專利法律訓練 。 事實上,美國專利於侵權案件證據種類上,是比較偏向於「法律文件」,而並非「技術文件」。因此,如果是來自於一單純技術起點(無包含應當的專利法律依據)將來很可能無法於仲裁或訴訟中,發揮該專利應有的效益及實用性。
三、經過開放審查完畢後 , 正式官方審查依然是由 USPTO 審查委員( examiner )去執行 。 因此負責個別案件審查委員,對於列為開放審查申請案各方的詳細看法及感受,是否獲審查委員重視,將可能還是個大問號。
即使這個新制度還沒有累積大量例子作為參考,其未來對於美國專利審查的影響,就讓我們拭目以待,看時間帶給我們什麼樣的結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