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PTO於2008年4月28日開辦為期約半年的First-Action Interview測試服務,在試辦期間過後,USPTO內部評估試辦成效,發現的確可以使申請案更加快速取得專利權。因此USPTO局長David Kappos於2009年9月16日簽署Enhanced First Action Interview(USPTO有文件簡稱Enhanced FAI,甚至是E-FAI) Pilot Program文件,再次試辦相似的服務。試辦期間,從2009年10月1日,至2010年4月1日的期間。
適用的申請案件需要下列的條件:
- 非Reissue的35 USC 111(a)發明正式案,或由PCT進美國的35 USC 371申請案;
- 獨立項小於或等於3項、總項數不超過20項,無多項附屬項
- 審查委員尚未作成第一次實質審查通知書(First Action on the Merits,簡稱FAOM);
- 屬於以下任一類別
案件申請日 |
歸屬審查部門 |
2006年11月1日或早於該日 |
1610部門審查(即art unit為161x) |
2006年10月1日或早於該日 |
1795部門審查(即art unit為1795) |
2008年2月1日或早於該日 |
2150與2160部門審查(即art unit為215x 與216x) |
2008年7月1日或早於該日 |
2440與2450部門審查(即art unit為244x與245x) |
2007年6月1日或早於該日 |
2617部門審查(即art unit為2617) |
2008年5月1日或早於該日 |
2811-2815、2818、2822-23、2826與2819-2895部門審查(即art unit為2811-2815、2818、2822-23、2826與2819-2895) |
2007年12月1日或早於該日 |
3671部門審查(即art unit為3671) |
2008年1月1日或早於該日 |
3672部門審查(即art unit為3672) |
2007年11月1日或早於該日 |
3673部門審查(即art unit為3673) |
2008年2月1日或早於該日 |
3676部門審查(即art unit為3676) |
2007年7月1日或早於該日 |
3677部門審查(即art unit為3677) |
2007年11月1日或早於該日 |
3679部門審查(即art unit為3679) |
2006年5月1日或早於該日 |
3735部門審查(即art unit為3735) |
2007年4月1日或早於該日 |
3736部門審查(即art unit為3736) |
2006年12月1日或早於該日 |
3737部門審查(即art unit為3737) |
2006年8月1日或早於該日 |
3768部門審查(即art unit為3768) |
2006年12月1日或早於該日 |
3739部門審查(即art unit為3739) |
2007年9月1日或早於該日 |
3762與3766部門審查(即art unit為3762與3766) |
2006年9月1日或早於該日 |
3769部門審查(即art unit為3769) |
申請人應依規定提出書面申請。試辦期間,只要符合基本申請資格,都將准予加入試辦計畫。資格不符者,申請人可於1個月或30日內(期限取較晚截止者,以下類似期限亦採同一原則判定)補件申請,補件申請期限不得引用37 CFR 1.136(a)請求延期。
對於符合資格者,審查委員仍依慣例先審核申請案是否符合發明單一性原則;不符合發明單一性原則之申請案,審查委員可先要求申請人選組,之後再做檢索。檢索比對先前技術(prior arts)之後,若審查委員認為申請案仍未達可予專利的標準,將發出PIC,列舉引用的先前技術、可能的核駁理由,並會附上審查委員的工作時程計畫,方便申請人安排面詢。
當申請人接到PIC文件後,申請人須於PIC發文日起算 1個月或30日內回覆,回覆期限得引用37 CFR 1.136(a)請求延期1個月。回覆方式有三,須擇一進行,若未回覆者,審查委員將會依據現有申請案資料,發出First Action Interview Office Action(USPTO有文件簡稱FAI-OA):
- 以書面方式告知審查委員申請人無意請求面詢。
- 依據37 CFR 1.111的規定,以書面逐項回覆每個核駁理由,並放棄面詢與FAI-OA。
- 以規定方式書面請求面詢。
若申請人不請求面詢,審查委員將逕發FAI-OA(視為第一次實質審查通知書),限申請人於發文日起算1個月或30日內回覆,此一期限得引用37 CFR 1.136(a)延期1個月。
若請求放棄面詢及FAI-OA並依據37 CFR 1.111回覆者,則PIC將會視為FAOM,審查委員會參考申請人的回覆,做出第二次的實質審查通知書,此時的通知書可能是最終核駁、核准通知或是其他適當的通知。
若申請人請求面詢,應參考審查委員的工作時程計畫,與審查委員敲定面詢時間。面詢必須安排在面詢請求書提交日起算2個月或60日內進行,否則將會被視為未對PIC做出回覆,此時審查委員將會依據現有申請案資料,發出FAI-OA。於請求面詢時,可以一併提出“PROPOSED”修正答辯。但“PROPOSED”修正答辯不必然能獲審查委員採認並納入正式記錄(will not be entered as a matter of right)。
面詢進行前,申請人應做好充分準備,於面詢時一次排除所有可能的核駁理由。面詢進行時,審查委員將與申請人討論發明內容、先前技術、可能的核駁理由、申請人所提“PROPOSED”修正答辯等等。
與審查委員面詢後,審查委員將會發出面詢摘要,並可能有下述三種發展:
- 若面詢時雙方皆同意該發明具可專利性,審查委員將發出核准通知。
- 若面詢時雙方未就該發明可專利性達成協議,審查委員將製作FAI-OA限申請人於發文日起算1個月或30日內回覆,此一期限得引37 CFR 1.136(a)延期1個月。
- 若面詢時雙方未就該發明可專利性達成協議,而申請人希望把所送的“PROPOSED”修正答辯轉換為符合37 CFR 1.111(b)的回覆,且聲明放棄收到FAI-OA者,此時,PIC與面詢將會視為FAOM,審查委員會參考申請人的修正答辯與面詢資料,做出第二次的實質審查通知書,此時的通知書可能是最終核駁、核准通知或是其他適當的通知。
想要加入試辦計畫的申請人的注意事項:
- 必須在PAIR系統出現FAOM記錄至少一天前提出書面申請。此時的FAOM包括Non-final Office Action、Notice of Allowability、Notice of Allowance、Ex parte Quayle Action等。
- 加入試辦計畫者,一旦審查委員發出PIC,即不得請求退檢索及超項費。
- 加入試辦計畫者,若申請人在官方發出PIC及FAI-OA兩份文件期間提出主動修正,不保證一定能獲審查委員採認並納入正式記錄。
加入試辦計畫的申請案不代表能享有加速審查待遇,但有可能以其effective filing date排隊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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