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國百年,科技維新,智財立國」可以是口號,也可以轉化成實際的行動。最近一些國家像日本、韓國及中國大陸都開始意識到智財是宣示國家競爭實力的一種手段,因此在貿易順差或貿易逆差等慣用的經濟指標外,逐漸增加了像「專利順差」或「專利逆差」等國家智財競爭力的衡量標準。像SIPO(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於去年8月份的季報就指出,「美國、歐盟及日本來華申請發明專利之數量分別是中國大陸向其提交數量的4倍、14倍和33倍,相對劣勢十分明顯,充分表明中國創新能力和智財國際競爭力與發達國家差距巨大」。
要達到「科技維新,智財立國」必須要藉由國家級的計畫來推動,就台灣的部分,去年11月底舉辦的「行政院第30次科技顧問會議」對此一議題就著墨很多,其中主議題「推動智財維新,建構台灣產業競爭磐石」中的子議題「研發機構智財營運維新策略」,就與去年底的科專法制精進工程是相呼應的。
在原有「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於2010年11月26日公告廢止之後,《科技專案》就改由依「產業創新條例」,於2010年11月18日訂定之「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進行運作。為因應新科專法制上路,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於今年1月26日舉辦了「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規範剖析說明會。與會的法人研究機構最為關心的就是科專法制之變革方向及調整幅度。
要特別強調的是,此一科專新法只適用於法人科專,業界科專及學界科專另有專屬的補助辦法及規範。以下表一是新舊辦法的表列比對。
表一:新舊法人科專補助辦法比對 |
項目名稱 |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新) |
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開發產業技術辦法(舊) |
訂定依據 |
產業創新條例第12條 |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22條-1 |
訂定機構 |
經濟部(技術處) |
經濟部(技術處) |
適用機關 |
經濟部及所屬機構 |
經濟部(技術處) |
補助對象 |
研究機構(依法設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或政府研究機關(構)) |
具有產業技術研究發展能力之財團法人或政府研究機關(構) |
推動事項 |
以創新為導向之前贍性、關鍵性或共通性之產業技術,或與建構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環境(強化服務及其他產業創新項目) |
以創新為導向之前贍性、關鍵性或共通性之產業技術,或與建構產業技術研究發展環境相關之計畫 |
補助比率 |
無特別規定 |
無特別規定 |
補助項目 |
人事費、業務費、旅運費、維護費、材料費、設備使用費、設備費、管理費及其他項目 |
人事費、業務費、旅運費、維護費、材料費、設備使用費、設備費、管理費及其他項目 |
成果歸屬運用 |
無特別規定(依經濟部成果歸屬運用辦法) |
無特別規定(依經濟部成果歸屬運用辦法) |
Source: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註: 紅字部分為新法與舊法主要差異之處 |
2011年1月26日 |
就新訂之「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內容來看,新辦法的補助對象納入了「行政法人」,唯「行政法人法草案」才剛於去年5月在立法院初審通過,究竟未來會有多少現有機構轉型為行政法人,及有多少新興機構成為行政法人,目前尚是未知數,但新法初擴大了補助對象的範圍是確認的。新法亦納入了「新的產業創新夥伴」,並且著重「產學研合作機制」;未來,只要透過產業創新夥伴研發能量之有效盤整,搭配重點科技領域之策略投入,系統化產業佈局便可望成型。此外,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指出,新科專法制顧及到產業結構及需求之改變,由「技術研發」之層面提升至「產業創新」之思維格局,未來實質上將更有助於適應創新趨動的大環境;包括「創新服務」、「產業標準」等創新元素或作法,在新科專法制中亦都將之適度納入該機制運作。
法人研究機構的成績單
既然這次的新科專法是針對法人科專的補助辦法及規範作出修訂,我們就來檢視一下過去法人研究機構在創新研究及推動科技產業的發展上交出了什麼樣的成績單;在「行政院第30次科技顧問會議」其中一個子議題「研發機構智財營運維新策略」便對這此一議題作出了深入的探討。
會議報告指出,統計近5年來,政府每年投入近新台幣150億的科專經費在科技研發上,來推動產業技術創新的研究,科專經費占政府科技預算約為4%左右。(詳見表二)
表二 政府每年投入在科技研發上之科專經費統計(2005~2010) 單位:NT$百萬元 |
項目 \ 年度 |
2005 |
2006 |
2007 |
2008 |
2009 |
2010 |
法人科技專案經費(a) |
11,914 |
13,971 |
13,466 |
14,467 |
15,008 |
14,960 |
成長率(% ) |
-- |
17.27% |
-3.61% |
7.43% |
3.74% |
-0.32% |
佔政府科技預算比例(a/b) |
4.24% |
4.55% |
4.06% |
4.12% |
-- |
-- |
全國總研發經費(b) |
280,980 |
307,037 |
331,386 |
351,405 |
-- |
-- |
成長率(%) |
-- |
9.27% |
7.93% |
6.04% |
-- |
-- |
Source: 技術處、國科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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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 |
近年來法人科專的研發成果相關指標,無論是在技術移轉、專利獲得及應用件數、技術引進及合作研究、促成廠商投資、委託研究及工業服務...等等,雖然沒有急速成長,但總算是在穩定中逐步提升;近5年數據資料可見表三。
表三 法人研究機構近5年技術創新研發之成果 |
項目 \ 年度 |
2005 |
2006 |
2007 |
2008 |
2009 |
技術移轉(件) |
974 |
930 |
866 |
785 |
1,051 |
技術移轉(家次) |
1,262 |
1,223 |
1,099 |
930 |
970 |
專利獲得(件) |
985 |
1,025 |
1,020 |
946 |
1,259 |
專利應用(件) |
714 |
771 |
673 |
778 |
751 |
技術引進及合作研究(件) |
32 |
35 |
25 |
26 |
21 |
促成廠商投資(件) |
485 |
665 |
778 |
1,020 |
1,549 |
促成廠商投資(家次) |
534 |
770 |
856 |
1,155 |
1,270 |
委託研究及工業服務(件) |
1,819 |
1,459 |
1,414 |
1,663 |
2,171 |
委託研究及工業服務(家次) |
2,315 |
1,748 |
1,741 |
2,262 |
1,350 |
技術引進及合作開發(件) |
32 |
35 |
25 |
26 |
21 |
論文(篇) |
2,536 |
2,808 |
3,039 |
2,889 |
3,167 |
Source: 經濟部技術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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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 |
就經濟部的網頁資料顯示,目前執行法人科專的共有17個單位,包括工業技術研究院、中山科學研究院、資訊工業策進會、生物技術開發中心、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食品工業發展研究所、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財團法人車輛研究測試中心、台灣動物科技研究所、自行車暨健康科技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聯合船舶設計發展中心 、石材暨資源產業研究發展中心、印刷工業技術研究中心、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財團法人醫藥工業技術發展中心 、及鞋類暨運動休閒科技研發中心。在17個法人科專執行單位中,又以工業技術研究院(工研院)的成績最為亮眼,具體成果可參看表四。
表四 工研院近5年技術創新研發之成績單 |
項目 \ 年度 |
2005 |
2006 |
2007 |
2008 |
2009 |
專利申請 (件) |
2,149 |
2,302 |
2,263 |
2,754 |
2,328 |
專利獲得 (件) |
885 |
985 |
908 |
1,072 |
1,308 |
專利應用率 (%) |
27.1 |
27.5 |
27.4 |
29.2 |
26.8 |
技術轉移(家次) |
851 |
766 |
653 |
593 |
630 |
委託研究(家次)(含外界委託及合作開發) |
1,732 |
1,485 |
1,316 |
1,247 |
1,234 |
促成廠商投資金額 (億元) |
203 |
175 |
180 |
203 |
219 |
促成新創事業 (家數) |
5 |
3 |
4 |
2 |
1 |
Source:工研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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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1月 |
從專利獲得及技術轉移的件數及家數來看,工研院近5年的成果都達國內法人研發機構總數一半以上。當然,國內資通訊產業蓬勃發展為工研院的成長帶來不少助力,而工研院也成為產學研技術研發及移轉應用的一個很好的管道。「行政院第30次科技顧問會議」報告指出,國內研發機構的技轉能量以工研院最為完整,包含專利管理、產業服務、授權轉讓、智財代理、權利主張及智權保護等等,能量已達相當規模,技轉模式也已多元化;工研院也透過開放式的創新,使得研發成果運用績效逐年成長。但相對於工研院投入約200人從事技轉業務,其他學研機構的技轉單位人力大都不到20人,能量略顯薄弱,因此在整合國內技轉能量的議題上,可考慮透過與工研院技轉平台的合作,以發揮技轉的綜合效益。
實現「智財立國」的具體行動
前文已經提過,近年來日本、中國大陸及韓國均分別發布國家級智財戰略,日本早在2003年便提出「知識產權戰略大綱」,中國亦於2008年制訂「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韓國則在2009年發表「知識產權強國實現戰略」。國家級智財戰略的目的旨在擴大研發投資以建立自主技術及專利、強化學研機構研發成果產業化、鼓勵引進國外智財及重視國際專利布局、增強國家競爭力,及推動智財基金的成立,來蒐集購買學術機構的智財,並給予商業化的應用。唯目前台灣並沒有制訂類似智財戰略。
為了推動智財維新,「行政院第30次科技顧問會議」點出了兩個關鍵性的課題:
(一) 大學及研究機構是我國重要的創新基地,研發成果豐碩,但應如何配合產業需要,強化學研機構核心及關鍵智慧財產 (技術及專利)的布局、產出及取得?
(二) 近年國內研發機構(例如工研院),正積極的以創新方式加值智財運用,且已見成果;但整體而言,國內的學研機構運用的力道比起國外仍顯不足,該如何有效提升學研機構的智財運用能力,或透過技轉合作平台的合作,發揮技轉之綜合效益?
針對上述課題,會議最後提出了點策略,包括(1)強化智財創造及(2)活化智財應用及產業化。具體執行方法就會議報告摘要歸納如下。
在強化智財創造的部分,為配合2020年台灣產業發展方向,規劃其中長期科技計畫發展具體目標及落實方式,以提升智權品質與價值。首先需定義出未來新興及核心產業,確認目標後,研究這些產業的市場需求及發展趨勢,以完整解決方案做系統化的展開,包括:(1)考慮產品服務與關鍵功能,(2)建立關鍵功能的技術規格,(3)進而專利布局。最後得以產出核心及關鍵智財的發展項目,由政府科技計畫優先予以支持。
依照篩選的技術領域,各科專計畫在設定研發主題的同時,就必需進行專利分析及布局規劃,來決定研發的方向以及決定保護研發成果的樣態。專利執行後的成果也必須檢視是否與佈局的方向契合,若成果符合規劃方向,則應更積極的加以佈局,例如申請多國專利,或與其他專利做組合佈局,以創造關鍵專利完整組合,配合2020年台灣產業發展重點方向,初步篩選下列11項技術領域,做為專利佈局方向,包括(1)軟性面板,(2)背板光源,(3)製程設備,(4)複合醫材,(5)電光醫材,(6)大型醫療設備,(7)可充電式鋰電池,(8)生質能,(9)高效率低成本軟性太陽光電,(10)雲端服務應用,(11)4G或5G系統技術。
表五 配合2020年台灣產業發展重點方向,初步篩選出做為專利佈局方向的11項技術領域 |
新興產業 |
技術領域 |
說明 |
專利佈局模式 |
軟性顯示 |
軟性面板 |
軟性電子、3D顯示 |
□A ■B ■C |
背板光源 |
OLED或任何新光源 |
■A □B ■C |
製程設備 |
含軟性面板製程設備及光源設備 |
□A ■B ■C |
先進醫療器材 |
複合醫材 |
結合藥物及器材 |
■A □B □C |
電光醫材 |
|
■A □B □C |
大型醫療設備 |
主要為電腦斷層掃描、光學同步斷層掃描等 |
□A ■B ■C |
先進電子材料 |
可充電式鋰電池 |
即不使用鋰但效能更高的二次電池,可應用於電動車輛或儲能系統 |
■A □B ■C |
綠色能源 |
生質能 |
結合生物科技之微藻培育及成長技術 |
■A □B □C |
高效率低成本軟性太陽光電 |
|
■A □B ■C |
資訊技術 |
雲端服務應用 |
含車載、遠距醫療服務…等 |
□A ■B ■C |
4G或5G系統技術 |
|
■A □B □C |
Source: 「行政院第30次科技顧問會議」經濟部技術處報告
註:A代表「策略型專利佈局」、B代表「特定阻絕與迴避設計」、C代表「地毯式專利佈局」。 |
2010年11月 |
此外,針對選定之策略重點領域,學研機構應採開放創新模式,結合其他國內外產學研機構之專利與技術,尋求國際重要研發社群之能量互補,以加速創造新商機。開放創新作法包括進行專利的組合、篩選與評價、並將組合之專利採授權、讓與、主張權利、新創事業等多元化運用方式,提供廠商自主創新所需智財與技術進行商品化,或提供業者反訴所需智財,或促成廠商投資。
在活化智財應用及產業化的部分,可藉由較有經驗之研究機構(例如工研院),為主導單位建立一平台,橋接學研界智財,蒐集並確認國內產業對於智權的需求,鼓勵學術界以信託方式或委託方式將智財交由工研院,加以整合加值後再行銷推廣給國內企業。藉由組合專利及技術聯盟等模式活化智財應用,協助產業界強化智權談判實力或協助國內產業進入新領域,研發新產品。
此外,也同時蒐集分析國外成立智財基金等創新模式背景及對產業發展影響,盤點國內產學研機構既有智財,研擬並提出具體可行的應用方案。例如成立IP-Bank之合作機制。IP-Bank之構想係由一家智財管理公司及多家智財基金公司構成,智財管理公司由專業人員組成,負責籌募成立及受託管理智財基金公司。平時則進行專利分析、布局及購置專利之建議;基金公司則由利害與共的多家企業投資而成,無專職人員。基金公司董事會依管理公司建議負責審查及決定擬購置之專利。IP-Bank對外購置之專利可以非專屬方式授權所有投資人運用。基金投資人受到訴訟時,得要求基金公司依內部讓與規則,有償將智財權優先讓與其進行反訴,但投資人不得以所讓與的專利提告其他基金公司的投資人。
最後,應發掘國內與新興國家學研機構既有智財資源,藉由智財引進、自行及合作研發之專利組合,協助台灣之智財國際化,並豐富我國重要領域之專利組合內容,先於台灣產業界推廣,並進而將之商品化及產業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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