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統計2007年日本、美國、南韓、台灣及大陸在日本JPO提交的發明專利申請案及所獲發明專利件數。
件數 |
日本 |
美國 |
南韓 |
台灣 |
大陸 |
發明申請案 |
333,498 |
26,026 |
6,347 |
1,744 |
666 |
發明專利 |
145,040 |
8,023 |
2,538 |
391 |
67 |
JPO受理的發明專利申請案件量不增反減,在世界主要專利局中可謂異數。據JPO本身的分析,這現象反映了日本企業智權策略的轉變,過去重量,如今重質。
然而即使整體發明專利申請案量下降,JPO受理的《專利合作條約》(PCT)國際申請案件量仍持續增加,2007年受理件數較2006年成長2%,達到26,935件。究其原因,應是日本企業日益看重全球化布局,事實上,JPO已連續5年成為PCT國際申請案第2大受理局。
科技日新月異,發明內容愈是艱深複雜,審查也就愈是不易為之。同時受全球化等因素的影響,愈來愈多外國申請人跨海赴日申請專利並主張他國優先權,這些申請案往往包含複數發明及眾多請求項,無形中加重了JPO的審查負荷。此外,2004年PCT新法生效,JPO所需製作的國際初審報告(IPER)雖然隨之減少,但製作國際檢索報告(ISR)時,需額外附上可專利性的初步評估意見,加上PCT案申請量逐年攀升,亦為JPO審查帶來不少新增的工作量。因此日本JPO也像其他主要國家的專利局一樣,面臨著積案增加、人力不足、審查時間拖長的問題。
為消化積案,過去這段時間,JPO採取多項配套措施因應此一問題。例如為減少實審請求件數,JPO開始提供實審請求費退費服務:根據2004年4月生效的辦法,凡於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發出前撤回實審請求或撤案者,可於6個月內請求退回50%的實審請求費。為加強誘因,JPO並於2006年8月祭出為期一年的全額退費優惠辦法。結果2004至2007年共有近5萬件申請案撤回實審請求或直接撤案。
除此之外,JPO亦嘗試利用檢索委外服務,釋出JPO本身的審查人力,2007年度其檢索委外件數相較於2006年度增加了8.1%。另方面,JPO也與美國專利暨商標局(USPTO)、歐洲專利局(EPO)一樣,近年大力招募新血、擴充審查委員陣容,2004至2008年度,JPO總計新增約500名的約聘制審查委員。目前JPO共有1680名審查委員,較2007年的1567人,又增加了113人。
不過日本審查積案暴增的因素,還牽涉到新舊法過渡的特殊背景。日本原規定發明專利申請案可於申請日起算7年內請求實審,但2001年10月起,此一期限變更為申請日起算3年內。於是,原本一年僅有20至26萬件的發明專利申請案實審請求,突然在2004年增加到328,105件,2005年並再增為396,933件。
但在連續兩年的暴增之後,發明專利申請案實審請求件數逐年遞減,2006年減為382,116件,去年再降至376,310件,顯然,實審請求的高峰已過。對於適用舊法的發明專利申請案而言,其7年實審請求期限應於2008年9月底前全部到期,有鑑於此,JPO今年受理的發明專利申請案實審請求件數應可大幅降低。同理,2007年日本發明專利申請人平均需等27個月才能拿到第一份審查意見通知書,未來此一等待期間應可逐漸縮短。
另一方面,受全球化趨勢影響,加上企業日益重視智權價值,申請人以同一發明向多國申請專利的情況日趨普遍。以JPO、EPO、USPTO為首,各國專利局數年前即已開始整合民間及跨國的檢索審查資源。其中整合民間資源的部分,CPR(Community Patent Review)即為一例。
CPR,也就是日本版的公眾專利審查試行計畫(Peer Review Prior Art Pilot)。第14期《北美智權報》〈USPTO公眾專利審查計畫試辦期間延長一年〉一文中曾引用日本媒體4月的報導說明,日本CPR計畫最快可能於8月開辦,但實際上這個計畫今年6月間就已公開對外招募民間審查人,並於7月16日正式開始試行。據網路上的資料指出,CPR開辦兩週,即吸引12組申請人共38件申請案參加,其中不少申請人都是日本大型電子公司,也是相當活躍的美國專利申請大戶。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為何選在此時開辦CPR試行計畫。一般認為,CPR應有助於提升審查品質、強化准證專利的可專利性推定,但JPO年度報告進一步指出,除美國之外,英國亦有公眾審查的相關討論,未來或許會有更多國家採用此一做法,甚至公眾審查有可能發展為全球智權體系的一環,因此日本企業有必要在這套制度發展初期即投入了解、學習運用。
當然,JPO此次年度報告也在國際合作方面多所著墨。專利局跨國合作,已發展出基本運作模式:例如,申請人先在本國申請專利,之後又以同一發明到他國申請專利,則本國專利局可稱為第一受理局(Office of First Filing,簡稱OFF),他國專利局稱第二受理局(Office of Second Filing,簡稱OSF)。為避免重覆審查同樣發明,OFF先檢索並實審後,可與OSF分享其結果,以利OSF進行該局對應案的檢索審查程序。而這樣的合作模式,已衍生多項跨國合作計畫:
1. PPH(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這是JPO數年前提議的一項計畫。簡單說,就是由OFF先檢索並實審,待其准證後,OSF可採認此一審查結果,核准該局受理的同一發明對應申請案。
這項計畫是在2006年7月3日由JPO、USPTO率先試辦,並於2008年1月4日全面施行,總計到今年4月為止,美日兩國PPH架構下,USPTO、JPO各受理343及239件申請案。除美國之外,JPO亦陸續與韓國、英國、德國專利局合作試行PPH,可見此一計畫應相當成功。據JPO預測,未來PPH合作國家、適用申請案類型將再增加,同時申請人所需提交的相關文件應會再減少。
2. SHARE(Strategic Handling of Application for Rapid Examination)
為呼應USPTO於2007年3月提出的SHARE構想,JPO今年4月開始推行JP-FIRST(JP-Fast Information Release Strategy)計畫,優先審查以JPO為OFF的申請案。
簡單說,JPO自動篩選第一案在日本申請、後又主張日本優先權到外國申請的申請案,若日本案申請日落在2006年4月1日或該日後,且在申請日起算2年內請求實審,則JPO將在實審請求日或公開日起算6個月內(取後截止者)審查該案,以盡早作成審查意見供他國專利局參考。
3. New Route
這項計畫原由JPO提議,獲USPTO支持後,兩局於2008年1月28日開始受理參與試行計畫的申請案。其運作方式可以簡單整理成三個步驟:
一、OFF受理申請案後,該案在OFF的申請日將視為OSF的申請日;
二、經過OFF檢索審查後,申請人應於優先權日起算30個月內決定是否進入OSF開啟另一審查程序;
三、OSF受理後,將考慮OFF的檢索審查結果,作成准證與否的決定。
不過New Route全面施行前需修法配合,因此目前僅先利用PCT架構局部試行。
另方面,若要提高檢索審查資源跨國利用效能,各國審查委員有必要了解其他國家的檢索審查規定,除安排JPO審查委員與EPO、美國、德國、澳洲、韓國審查委員的交流互訪外,由JPO、EPO、USPTO組成的三邊局(Trilateral Offices)也著手從事三局審查實務的比較研究,去年12月公告的三邊局生技檢索指南、揭露及請求項要件研究報告,都是這項計畫的初步成果。
其實,類似PPH的審查概念,早有國家採行,但JPO、USPTO、EPO等主要專利局,以往對這類提案總是態度保留,不肯輕易點頭參與。然而,面對空前的積案挑戰,除了共同合作,各國專利局一時似乎很難找到更好的解決辦法,事實上,繼JPO及USPTO之後,USPTO、EPO亦已宣佈今年9月底開辦PPH試行計畫。
各種跨國合作計畫不斷出爐,全球智權體系的法制架構,未來或許會有相當大的轉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