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第二條: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新增第四款: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可得知,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客體是產品的外觀設計,產品是指任何可以複製及大量生產的物品。不能重複生產的手工藝品、純美術作品、農產品、自然物等都不能作為外觀設計的載體。
形狀、圖案及色彩都是外觀設計專利的構成要素,申請專利的外觀設計可以單獨請求保護形狀或圖案,但是色彩必須與形狀或圖案結合,才能取得專利權的保護;由單一色彩構成的產品也不是外觀設計專利保護的客體,例如:單色的包裝紙、單色的布匹等。又依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應當寫明外觀設計產品的名稱、用途,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申請人想要請求保護色彩者,應當在簡要說明中寫明。
以下列出此次修法後,更明確規範可申請及不可申請的外觀設計保護範圍:
一、平面印刷品設計
這次修改的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新增第六項的明白規定,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不授予專利權。
由於中國受理的外觀設計申請與授予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中,有相當數量的外觀設計是屬於瓶貼(如圖1 所示)、平面包裝袋(如圖2 所示)等以標識作用為主的平面圖案設計(註 2 ),這些設計並不能提高中國對於產品本身外觀設計的創新水準、無法促進產品品牌的形成、對於提高產品的國際競爭力也沒有幫助;而且在智慧財產權領域中,經常造成外觀設計專利權與著作權及商標權的權力交叉與衝突。有鑒於此,中國在第三次專利法修改時,將「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且主要是「起標識作用」的設計,排除在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客體之外,避免外觀設計專利保護與著作權、商標保護範圍的重疊與衝突。
專利審查指南 第一部第三章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 6.2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的審查中說明,如果一件外觀設計申請同時滿足下列三個條件,則認為是屬於專利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不授予專利權的情形:
( 1 )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屬於平面印刷品;
( 2 )該外觀設計是針對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而做出的;
( 3 )該外觀設計主要起標識作用。
所謂的「平面印刷品」主要是指平面的包裝袋、瓶貼、標貼(如圖 3 所示)等用於可容置或裝入被銷售之商品,或是用於附著於其他產品上,不能單獨作為產品進入市場,且不得為消費者交易、出售的二維印刷品。「主要起標識作用」是指平面印刷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僅是讓消費者識別被裝入的商品或被附著的產品的來源或生產者、或是服務的來源等,而不是由於該平面印刷品本身,或所附著之產品的外觀設計本身具有美感而吸引消費者。因此, 平面印刷品的設計中只有 LOGO 圖形、產品名稱、商標或指示標誌等造形元素,則該設計就不是外觀設計專利保護之標的。
不過,圖 4 的外觀設計雖然具有「使消費者識別被裝入的商品或者被附著的產品的來源或者生產者」的作用,但是,其中包含以色彩構成的圖案設計,具有明顯的裝飾作用,因此,圖 4 所示產品的外觀設計可以被授予專利權。還有,壁紙的圖案(如圖 5 所示)、或是床單、窗簾、圍巾及布匹等紡織品(如圖 6 所示)的圖案或花色等平面設計所產生獨特的視覺效果會引起消費者的注意,這些設計是具裝飾性作用,並不是主要起標識作用,因此,這些設計仍然可以取得外觀設計專利保護。
圖4 CN 02354057.5 包裝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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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 02330978.4 標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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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 CN96323790.X 壁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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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200630118475.7 壁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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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 CN02350726.8 紡織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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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02354057.5 圍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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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部分設計
在專利法第三次修改研究報告中說明,隨著工業化產品的大量生產、標準化、製程化,很多產品的基本功能固定,產品的外觀設計日趨成熟,外觀設計可變化的空間越來越小,例如:剪刀或是刀、叉、湯匙等餐具,由於使用功能的需求,刀、叉、湯匙等前端都有較固定的形狀,能加以變化設計的部分只有後段的握柄,而握柄部分的設計是這類產品的設計重點,也是消費者會注意的部分,而且,這一類的產品日益增多。從鼓勵創新設計的角度來看,為了要給這一類產品的外觀設計提供較有效、可行且合理的專利權保護範圍,另一方面,部分外觀設計保護制度已是國際間必然的趨勢,為了要與國際接軌,建議中國應建立部分外觀設計保護制度。
不過,由於中國的工業設計水平遠落後於工業設計發展的國家,許多專家認為引進部分外觀設計保護制度的時機尚未成熟,因此,這次的專利法修改並未納入部分外觀設計制度。
依據現行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的規定,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第三章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 7.4 不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第四種情形說明,對於產品的不分割或者不能單獨出售且不能單獨使用的局部設計,例如:襪跟、帽簷、杯把等。因此,外觀設計專利所依附的物品必需是完整且在商業上可被交易之個體, 產品中不能分割、不能單獨出售或使用的局部或部分設計,例如:馬克杯的杯把,牙刷的刷柄與刷頭等設計(如圖 7 所示),是 屬於產品中不能分割、不能單獨出售或使用的局部或部分設計,不能符合產品的專利要件,不給予專利保護。 不過,電動牙刷的刷柄與刷頭(如圖 8 所示) 是可分離的,也可單獨交易的,在中國也是可以作為外觀設計專利保護之標的。
圖7 美國 D563106(刷頭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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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 D563106(刷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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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8 CN 03337777.4 - 電動牙刷刷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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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30077682- 電動牙刷刷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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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顯示幕上的使用者圖形介面與圖像設計
近年來,顯示幕與觸控面板技術的發展,越來越多的通訊產品、消費性電子產品或是專業性的檢測儀器與設備等產品,為了讓使用者易於了解與方便操作,都透過顯示上的使用者圖形介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 GUI)與圖像(Icon),提供使用者操作。不過,中國 這次的專利法修改並未開放 使用者圖形介面與圖像的外觀設計專利保護 ,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第三章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 7.4 不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第十一種情形說明,產品通電後顯示的圖案。例如:電子錶盤面顯示的圖案、手機顯示幕的圖案、軟體界面等。
設計要點是指申請專利之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在先設計)的主要差別,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應當寫明外觀設計產品的名稱、用途,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並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設計要點的圖片或者照片。
有關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規定是在 專利法 第五十九條第二款,保護範圍是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為准,不過這次修改在後段補充規定,簡要說明可以用於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產品的外觀設計。 由前述規定可得知,外觀設計的 簡要說明記載對於保護範圍會產生一些影響性的因素,可使得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的解釋更明確、更合理。因此,此次專利法修改強制規定簡要說明是申請外觀設計必須提交的申請文件之一,專利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以及對該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等檔。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簡要說明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也不能用來說明產品的性能和內部結構。且在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三章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初步審查中清楚說明,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是指與現有設計相區別的產品的形狀、圖案及其結合,或者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或者部位,以及設計要點的描述應當簡明扼要。
此外,簡要說明的內容除了包含: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產品用途、設計要點與指定圖片或照片之外,還有下列的情形,也得在簡要說明中清楚寫明:
- 請求保護色彩,應在簡要說明中聲明。
- 圖面省略的情形,應寫明省略圖面的具體原因,例如:因對稱或相同而省略,或因大型設備之底部看不到而省略仰視圖。
- 對同一產品的多項相似外觀設計提出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應當在簡要說明中指定其中一項作為基本設計。
- 對於紡織品、壁紙等平面產品,應當描述平面產品中的單元圖案兩方連續或者四方連續等無限定邊界的情況。
- 關於細長物品,應當寫明細長物品的長度採用省略畫法。
- 產品的外觀設計是由透明材料或者具有特殊視覺效果的新材料製成,應當在簡要說明中寫明。
- 外觀設計產品屬於成套產品,必要時應當寫明各套件所對應的產品名稱。
下期將繼續為讀者介紹 外觀設計制度中的「抵觸申請」與「關聯申請制度」。
註釋:
- 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對 2006 年 5 月 24 日 公佈、 2006 年 7 月 1 日 起施行的審查指南進行修訂,且於 2010 年 1 月 21 日 公佈修訂後的專利審查指南,自 2010 年 2 月 1 日 起施行。
- 依據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 2010 年 3 月 6 日 公布的完善的審查規則是專利制度的保障--(專利審查指南)解讀(十)--對外觀設計初步審查標準及相關內容變化的解讀,於 2010 年 3 月 12 日 將主要起標識作用的平面設計而不授予外觀設計專利的案例加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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