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專利
解析動態與動畫電腦圖像的設計專利保護(下)

作者╱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專利高級審查官 葉雪美

2011.10.17

作者簡介:
葉雪美(Sherry H.M. Yeh

現職: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
專利高級審查官

學歷:
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系學士

經歷:
˙大同公司工業設計工程師
˙中央標準局新式樣專利主任審查員(75-76)
˙中央標準局專利審查委員(80-89)
˙國立成功大學「智慧財產權」講座
˙大同大學「工業設計保護暨新式樣專利」講座
˙2006年6月公聽版「新式樣專利部份條文修正草案-」撰稿者
˙第八版「羅卡諾國際工設計分類」編譯者

著作:
《美國設計專利侵害認定相關問題研究-兼論我國新式樣專利侵害認定問題》,2004。
《設計專利申請實務-台灣及美國專利申請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本期將以美國、歐盟的動態GUI與Icon實際申請案例來加以說明動態與動畫電腦圖像的設計專利保護。

七、美國動態GUI與Icon申請案的實務案例

Icon與GUI已運用在許多消費性電子產品、電腦、通訊產品,已是螢幕操作時不可或缺的有用圖像符號,有些時候,靜態的icon與GUI不足以識別其可執行的動作、檔案夾或是物件,或是裝飾性特徵不足,近年來,電腦、通訊與相關業界相繼開發動態icon與GUI,也申請設計專利的保護。在實務上,除了電腦及通訊產品之外,還有醫療儀器、衛星導航裝置、檢測儀器、自動櫃員機等產品的操作選單介面也都使用到動態的電腦圖像。動態GUI與icon的申請形式多樣化,申請人可依自己想要的保護形式申請,以下介紹一些微軟公司、Apple公司、Autodesk、HTC、Sony Ericsson以及韓國公司等將動態GUI與icon以靜態圖像、多實施例或是多影像的動畫電腦圖像等不同形式的申請案例。

1. 微軟公司的動態圖像申請案例

微軟公司設計大量的動態電腦圖像,其中有的以靜態的電腦圖像形式提出申請(如圖18所示),有一些是以多影像的動畫圖像形式提出申請(如圖19所示),有一些是以多實施例的方式提出申請(如圖20所示)。

圖18 D625,318設計專利(靜態的UI) D624,923設計專利

圖19 D625,318設計專利(9個影像的動畫圖像使用者介面)
 

圖20 D593,573設計專利(3個實施例的使用者介面)

2. Apple公司的動態圖像申請案例

近年來,Apple公司在iphone與ipod產品中大量使用動態的電腦圖像,Apple公司將同一個動態電腦圖像以多種不同形式提出申請,有以靜態的電腦圖像形式提出申請(如圖21所示),有一些是以多影像的動畫圖像形式提出申請(如圖22所示),有一些是以多實施例的方式提出申請(如圖23所示),還有的則是以多實施例與多影像的方式提出申請(如圖24所示)。

圖21 D604,305設計專利(單一靜態的GUI) D627,709設計專利

圖22 D617,334設計專利(8個實施例的GUI)

圖23 D596,101設計專利(7個影像的動畫圖像)

圖24 D621,848設計專利(2個實施例與4個影像的動畫GUI)
Fig. 1與Fig.2 為第1個實實例     

Fig. 3與Fig.4為第2個實施例

3. Autodesk公司的動畫電腦圖像

圖25 D596,101設計專利(3個影像變動的icon)

4. Sony Ericsson公司的動畫電腦圖像

圖26 Sony Ericsson公司D628,583設計專利(2個影像變動的GUI)

5. 日本 Brother公司的動畫電腦圖像

圖27 Brother公司D555,663設計專利(4個實施例的GUI)

6. 韓國Nautilus Hyosung公司自動銀櫃機的變動電腦圖像

圖28 Nautilus Hyosung公司D 602,495(3個影像的變動電腦圖像)

7. 台灣HTC公司的動畫電腦圖像

台灣HTC公司在智慧型手機產品中也開始使用動態的電腦圖像,HTC公司將一些動態的電腦圖像以多實施例的方式提出申請(如圖29所示),有一些是以多影像的動畫圖像形式提出申請(如圖30與31所示)。

圖29 HTC公司D633,508設計專利(2個實施例的GUI)

圖30 HTC公司D637,604設計專利(9個影像的變動GUI)

圖31 HTC公司D637,606設計專利(多影像的變動GUI)

 

 

 

 

八、歐盟動態GUI與Icon申請案的實務案例

歐盟設計法保護產品的外觀設計,產品包括複合產品的零件、包裝、產品外裝(get-up)、圖像表徵(graphic symbols)及印刷字體(Typographic typefaces),但不包括電腦程式(註17),其中「圖像表徵、符號」包含靜態與動態的GUI及Icon。歐盟共同設計對於GUI及Icon申請案的圖面也沒有特別規定,在歐盟設計法第36條及補充規定的第4條中規定,是以圖面的方式界定請求設計保護的設計特徵,圖面必須完整且清晰,與設計無關部分不應留在圖面上。圖面、照片(除幻燈片外)、電子列印的圖面或者任何其他圖示,只要是能重製的,都可被接受。但是第4條第2項規定圖面不得超過7個視圖(views),因此,為了符合圖面的規定,在動畫電腦圖像申請案中,如果超過7個以上的變化影像時,申請人必須選擇刪除部分的影像(如圖33與圖34所示)。還有,申請人因應動態圖像的保護策略在不同國家或聯盟提出不同形式或不同內容的申請案(如圖33所示)。

圖32 美國D565,579設計專利(註18)(微軟公司的動畫圖像有13個images)


圖33 歐盟註冊000521349-0001(微軟公司的動畫圖7 images動畫圖像)

圖34 歐盟註冊001147961-0003(HTC的動畫圖6 images動畫圖像)(註19

圖35 歐盟註冊001153902-0001(HTC的動畫圖6 images動畫圖像)(註20

九、結論

在美國及歐盟,電腦圖像的設計保護除了設計專利之外,還可延伸到非傳統商標(non-traditional trademarks)(註21)的保護,Apple公司將一些電腦圖像提出商標註冊的保護(如圖36所示),在這次Apple公司控告韓國Samsung公司的侵權訴訟中,Apple公司也提出商標侵權的主張,指控Samsung公司的產品侵害了六個註冊商標(如圖37所示)。
圖36 Apple公司商標註冊號2935038與申請序號85041463的商標

      

圖37 Apple公司已獲准商標標註的電腦圖像(註22
      
 

根據美國商標法和聯邦法院的判例,只有具有識別性及非功能性的商業外觀或非傳統性商標,才能獲得商標法的保護。在In reMogen David Wine Corp.案例(註23)中,上訴法院認為不能因為設計專利的存在而排除以商標保護相同的設計。另在In re Honeywell Inc.案例(註24)中,上訴法院也認為對於不具實用功能性的商品設計,提供設計專利法與商標法的雙重保護,並不會違反自由競爭的公共政策。不過,值得注意的是,2001年Traffix device v MDI案例(註25)中,最高法院認為有發明專利保護的設計就是證明設計具有高度實用價值的證據,並不需要考慮有無其他可替代的形狀。因此,發明專利保護的對象不應再以商標加以保護,發明專利可能會是設計取得商標保護的阻礙證據。

儘管到現在為止,只有少數公司在使用與發展動畫電腦圖像的使用者介面,不過,隨著電腦硬體、軟體與相關技術的快速發展、動畫設計發展的潛力也不斷地提高。由電子產品的發展趨勢看來,電子產品的功能越來越複雜,除桌上型電腦與筆記型電腦、裝置之外,有更多的產品在使用圖形介面,例如:行動電話,辦公室與家庭數位電話,數位相機、攝影機、可攜式遊戲機、導航裝置與醫療檢測裝置等都已使用視覺性的圖形介面(utilizing graphic interfaces),這些也提供了動畫或可變動電腦圖像的使用機會,因此,才會去考量這種新的設計專利的保護形式,藉以增強電腦圖像與使用者介面的保護戰略。

顯然,從企業的設計專利申請量來看,只有少數公司在運用這種形式的設計保護,這種動畫圖像的設計專利保護還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但值得注意的是,微軟公司與Apple公司在美國或是歐盟設計,共計有數百件動畫電腦圖像的設計專利已被核准。此外,CAFC在埃及女神案例中的決定廢止新穎特徵的檢測,支持在一般觀察者檢測中考量參考先前技藝,設計專利的保護的強度、範圍與價值也隨之增加。因此,在未來動畫圖像的設計保護還有很大的潛力,保護可變動電腦圖像的設計保護的重要性也是與日俱增。

註釋:
註17: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General Provision :Community Design, Article 3.
註18:圖30所示之微軟公司的美國D565,579設計專利相對應於圖31所示之歐盟註冊 000521349-0001。
註19:HTC的歐盟註冊 001153902-0003相對應於圖30所示之美國D637,604設計專利。
註20:HTC的歐盟註冊 001153902-0001相對應於圖29所示之美國D633,508設計專利。
註21:美國商標法(Lanham Act)除立體商標(three-dimensional marks)、聲音商標及單一顏色商標之保護外,並保護動態商標(moving image marks/motion marks)、電腦圖像商標(icon)、手勢商標(gesture marks)、雷射圖商標(holograms)、位置商標(Position marks)、氣味商標(smell marks/ scent marks)及味道商標(taste marks),甚至不排除觸感商標(texture mark)之註冊。
註22:Apple公司商標註冊號碼No. 3,886,196 is the iOS phone app icon, No. 3,889,642 is the iOS messaging app icon, No. 3,886,200 is the iOS photos app icon, No. 3,889,685 is the iOS settings app icon, No. 3,886,169 is the iOS notes app icon, No. 3,886,197 is the iOS contacts icon。
註23:參照In re Mogen David Wine Corp., 372 F.2d 539, 542, 152 USPQ 593, 596 (C.C.P.A.1967)。
註24:參照In re Honeywell Inc., 497 F.2d 1344(C.C.P.A.), cert. Denied, 419 U.S. 1080 (1974)。
註25:參照Traffix Devices, Inc. V. Marketing Displays, Inc. (99-1571) 532 U.S. 23 (2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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