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專利

汽車專利爭霸戰 中國長城精靈 vs. 義大利飛雅特熊貓

作者╱北美智權專利研發部 王恕怡

2009.03.30
 

文章綱要:
海內海外兩樣情 截然不同的判決
比對方法及判斷主體是重點
大家來找碴 照片比一比

這幾年來中國大陸的汽車內外銷市場蓬勃發展,據統計顯示,中國汽車廠的整車外銷出口汽車在2008年首次突破60萬輛,達到68萬輛;而今年一月份新車銷售數量高達79萬輛,中國大陸已成為2009年元月全球新車單月銷售數量最高的單一汽車市場。中國快速發展的龐大商機,帶動全球企業投入中國市場的熱潮,也讓中國企業

走入國際市場積極推銷其自有產品,但隨之而來的因專利糾紛產生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也成為了國際貿易的焦點議題之一。汽車的外觀設計「仿冒」、「抄襲」爭議陸續發生,中國各地法院先後受理多起引起社會各界關注的案件。其中以中國長城汽車的「精靈(Gwperi)」與義大利飛雅特汽車的「熊貓(Panda)」二車的外觀設計專利侵權案最受矚目;尤其此一相同侵權案在中國國內與海外的判決截然不同,甚至有專家表示,這是因為中國的自有品牌汽車在海外市場的快速擴展,引起知名汽車大廠的恐慌,故意製造知識產權糾紛來遏止中國汽車的聲勢。

在這場「精靈 vs. 熊貓」的中、外專利侵權爭霸戰中,飛雅特汽車在義大利、中國都分別對中國長城汽車提起訴訟,意圖阻止長城汽車在歐盟和中國市場銷售長城的精靈小型車。在義大利方面:2008年7月份,飛雅特汽車在義大利提出對中國長城汽車精靈小型轎車的專利侵權訴訟,義大利都靈法院一審裁定,長城汽車公司生產的精靈汽車,模仿義大利飛雅特汽車公司的小型車熊貓,都靈法院在一審判決中聲稱,精靈與熊貓二車「看上去一模一樣」,並對長城汽車頒布禁止在歐盟宣傳、推廣、許諾銷售、進口及推銷的禁令;長城汽車提起上訴後,2008年9月中旬義大利都靈上訴法院作出終審判決,判定長城汽車的精靈轎車外觀酷似飛雅特熊貓,並禁止長城的精靈汽車進入歐洲銷售,上訴法院維持初審法院判決的長城汽車高額罰款金額。

海內海外兩樣情 截然不同的判決

而中國方面:針對飛雅特汽車公司與長城汽車專利權糾紛一案,2008年7月21日,河北省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菲亞特奧託有限公司(即前所稱之飛雅特汽車)的訴訟請求,石家莊法院認為:「飛雅特公司第2003353217.6申請號的機動車外觀設計專利所展示的圖片,與長城精靈車型比較,主視圖、左視圖、右視圖、後視圖均具有明顯區別,尤其是一般消費者關注的車型前臉和尾部的區別最為明顯,該明顯的區別不會導致消費者對上述兩車型設計的誤認。對於飛雅特公司所稱的長城精靈『實施了侵犯其專利權的行為』,理據不足,不予支持。」

飛雅特公司不服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續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其上訴理由及訴訟請求該院皆不予支持,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一審訴訟時,飛雅特公司的代理人北京市安倫律師事務所律師委託亞旭(上海)市場研究顧問有限公司,於2007年6月11日至23日,就被控侵權的長城精靈汽車與涉案專利是否構成相似的問題,分別在北京、上海、廣州、成都四個城市的大型超市、體育場等場所進行了調查問卷活動,調查方式是將從網上下載的長城精靈的照片與涉案專利的外觀設計圖片做比對,結論為兩者構成近似。10月29日,安倫律師事務所代理人在北京購買一輛被控侵權的長城精靈車,獲取了該車的各項基本規格資料。上述過程,分別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東城區公證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市長安公證處予以公證。

安倫律師事務所所提出的調查問卷活動與《汽車外觀與外觀專利相近似程度調研報告》,二審的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的焦點問題在於被控的長城精靈汽車與涉案外觀設計的產品圖片是否構成相似,而認定該問題的前提,是要首先確定比對方法及判斷主體。」

比對方法及判斷主體是重點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為準。那麼被控侵權的長城精靈汽車與涉案外觀設計的圖片是否構成相似的比對方法,只能是用被控侵權的長城精靈汽車實物與涉案飛雅特熊貓外觀設計的圖片相比較。」

「同時,《專利審查指南》對判斷是否構成相似的主體也作了相關規定,即判斷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按一般購買者水準判斷。」

依據中國的《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五章「外觀設計相同和相近似的判斷」所提有關判斷主體:應基於被比設計產品的一般消費者的知識水準和認知能力進行評價。

且不同類別的產品有不同的消費者群體,對該相比較產品具有常識性的瞭解。例如,對於汽車,其一般消費者應當對市場上銷售的汽車以及諸如大眾媒體中常見的汽車廣告中所披露的資訊等有所瞭解。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調查問卷活動在四個城市的大型超市、體育場等地隨機擷取人員,讓這些人員判斷兩個圖片中的汽車是否相似。但這些人員是否為汽車的一般購買者,無從判斷。而汽車的一般購買者與非購買人員相比較,其對於汽車的關注點及程度是不同的,這種不同也會因需求目的差異對汽車外觀產生判斷上的影響。因此,《汽車外觀與外觀專利相近似程度調研報告》的調查對象,也不符合《專利審查指南》規定的判斷主體。所以,《汽車外觀與外觀專利相近似程度調研報告》不符合法律的相關規定,不能保證客觀、全面地反映飛雅特公司所主張的問題,該調研報告不能用於判斷本案爭議,本院不予採信。」

另認為:「飛雅特公司所提的《汽車外觀與外觀專利相近似程度調研報告》,是將被控侵權汽車的網上照片與專利圖片加以比對。就比對方法而言,這種未在時間和空間上留有一定間隔的圖與圖的比對方法,會使判斷者產生視覺保留的效果,從而直接影響判斷結果。顯而易見,它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要求的專利圖片與實物相比對的規定。」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於判決書(註1)末段敘明:「且就本案而言,由外觀設計圖片所表現出來的僅僅是其流暢的不同形狀的線條所形成的一種組合圖形,汽車外觀線條的變化將直接影響到消費者對汽車品牌的判斷。但由於汽車是一種已經發展了一百多年的通用消費品,其設計都是在已有公知技術領域的基礎上不斷的得以完善和改進,才使得當今汽車外觀比以往設計更加美妙絕倫。因此,專利權人不能限制他人對現有技術的改進。外觀設計專利也只能保護其獨有的設計部分,飛雅特公司認為涉案專利的要部在於圖片的側視圖部分,但一般消費者會對汽車的臉部具有更大的興趣,而本案中汽車的大小、外形技術參數的具體尺寸,不是涉案外觀設計專利要保護的範圍。所以,汽車的臉部應當是涉案專利的要部。」

顯然中國法院對本案所採的判斷要部係在汽車的臉部、尾部,而飛雅特公司則認為涉案專利的要部在於圖片的側視圖部分。除此之外,飛雅特公司曾請求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長城精靈外觀設計專利權無效。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審查決定,認定長城精靈與飛雅特熊貓二者整體視覺效果差別明顯,整體形狀、各個組成部分形狀及設計方面均屬於不相同且不相近似,維持第200630137205.0專利申請號(長城精靈汽車的外觀設計)的專利權有效,符合專利法規定。

 

大家來找碴 照片比一比

現在就讓我們參考二車的有關圖片、照片等,做一通泛性的評斷,看看這兩台車究竟有哪些差異處?

圖1-1:飛雅特熊貓汽車(照片取自台灣法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FIAT Taiwan網站)


圖1-2:飛雅特熊貓汽車,第2003353217.6申請號的「機動車」外觀設計專利公告圖片


圖2:長城精靈汽車,第200630137205.0申請號「汽車」外觀設計專利公告照片

經過比較此二車的圖片與照片,應可在長城精靈車型上察見飛雅特熊貓汽車的「影子」。這兩款小型車在外觀車身尺寸規格方面相仿(軸距完全相同,皆為2299mm),尤其車身側面的線條和側窗更具相近的造型風格。長城精靈在車頭燈、中央凸隆的車頭部位具明顯差異處,另L型尾燈、後三角窗等亦具有顯著特徵。另外參見下圖的二車內裝照片,在方向盤、儀表版等中央控制台部分,讓人產生「似曾相識」的感受。

圖3:長城精靈汽車,照片取自car.bitauto.com易車網

圖4:飛雅特熊貓汽車,照片取自台灣法
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FIAT Taiwan網站

利之所趨,外國汽車大廠透過專利布署與司法程序,積極維護自己的權利與競爭優勢,近年來,中國有關汽車外觀設計專利的訴訟紛爭日益增加,這件「精靈對上熊貓」國內、外侵權爭訟案在中國大陸汽車市場備受矚目,雖然最終長城汽車贏得自家官司勝利,卻失去進一步擴展歐洲市場的機會。

在中國國內市場,某些部分改良或局部模仿的自主品牌產品或許可得到外觀設計專利的大傘暫時保護,然一旦進入注重知識產權與創新設計的西方國家,競爭對手很容易就能以侵權之名將自主品牌產品限制在國境之外。若要避免再落入侵權糾紛的困境當中,應更加強整體創新設計與技術研發的能力,同時也要學習相關各國專利法規、制度等,增加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深度和廣度,將對知識產權的保護拓展至國際化水準。

 

附註:
1.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判決書請參見 - 中國知識產權裁判文書網-菲亞特奧托有限公司(FIAT AUTO S.P.A)與長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專利權糾紛一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