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專利

從台北101金融大樓看過來-淺談台灣立體商標的保護

作者╱北美智權專利研發部 王恕怡

2009.04.29

自 2003 年底台灣商標法修正施行後,開放了立體商標的申請,到目前為止,經公開之立體商標件數為 429 件,其中以「台北 101 大樓之立體圖」註冊商標件數甚多,共計 33 件,其中多數於 2005 年 7 月時取得商標權,涵蓋多種商品及服務之商標指定使用類別,堪稱台灣最受矚目的立體商標界超級巨星。
身為世界第一高樓的台北地標 - 101 大樓,因超高知名度吸引不少想搭商標順風車的商品 。因此, 台北 101 大樓不僅將其八個竹節狀的建築外觀申請「立體商標」,連「 TAIPEI 101 」、「台北壹零壹」 、「台北 101 」、「 Taipei 101.com 」及「台北金融大樓」等都申請商標註冊,所以若未經台北 101 同意就將這些名稱、圖形擅自作為商業用途,例如:將台北 101 大樓做成縮小模型、紙雕、鑰匙圈出售,或將 101 大樓外觀製成玩具、文具出售,都算是違法。

究竟什麼是「立體商標」呢?根據商標法的定義,所謂立體商標是指「以三度空間之具有長、寬、高所形成之立體形狀,並能使相關消費者藉以區別不同之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商標」,台北 101 大樓、大同寶寶、綠油精瓶罐、日商三得利角瓶、金莎巧克力等,都是知名的立體商標。


立體商標要能獲准註冊須符合識別性、非功能性及其他一般商標註冊之要件,立體商標可能的申請態樣包括商品本身的形狀、商品包裝容器之形狀、立體形狀標識(商品或商品包裝容器以外之立體形狀)、服務場所之裝潢設計、文字、圖形、記號或顏色與立體形狀之聯合式。如台北 101 大樓因建築外觀別具風格,具有先天識別性,當大樓落成啟用後,又成為馳名國際的建築物及觀光據點,眾人皆知,亦具備後天識別性,因此,申請立體商標自然順利獲准,成為台灣第一件具立體商標權之建築物,享有商標權的保護及著作權的「建築著作」雙重保護。
主圖
台北101大樓之立體圖
立體商標
台北 101 大樓相關圖、文之註冊商標

因台北 101 大樓整體係為房屋建築物之不動產,非屬新式樣專利之物品,故無法取得專利權之保護。

在商標法中規定,商品或包裝之立體形狀係為發揮其功能所必要者,不得取得商標註冊;主要在於具有技術性及功能性的創作,應以專利制度保護,並在專利期滿後,任何人對該技術可自由利用,避免由一人長期註冊獨占,嚴重影響同業權益,產生不公平的後果,以促進產業技術發展。新式樣專利係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非屬技術性創作,因此,一立體形狀設計有可能同時獲得商標法與專利法的保護,而立體商標制度可能發生與專利法規範間之競合與衝突,應是存在於與新式樣專利之間。當二種不同類型權利(專利權/商標權)係由同一人所擁有,自當不會發生權利衝突問題,惟當不同類型權利由不同人擁有時,二者權利之行使即可能發生抵觸。

重要的是,一外觀造形要獲得商標長期持續性保護優勢,必須具有區別商品來源之功能,即應具備識別性,惟此並非取得新式樣專利權的要件;一項不具識別性的立體形狀設計,可僅因其設計上的創意、新穎性而取得新式樣專利權,但卻不可能因此進而取得識別性及商標權,除非該新式樣專利權人可以舉證證明該不具先天識別性的產品形狀設計,業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表彰申請人商品之標識,並得藉以與他人之商品相區別,取得商標第二層意義,具有之後天識別性,而依商標法第二十三條第四項之規定核准其註冊。

綜觀之,目前台灣公開之 429 件立體商標案,已核准商標權者多數係屬具後天識別性,如大同寶寶、中華郵政系列造型(郵筒、機車、客貨車及 男、 女娃娃等)、日商三得利龜甲刻紋 「 角瓶 」 、蠻牛瓶、金莎巧克力、牛頭牌沙茶醬等,皆為申請人長期、大量使用的立體商標,品牌形象早已深植消費者心目中。

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所發布「立體、顏色及聲音商標審查基準」內提及,申請人若能提供相當之證據,例如消費者調查報告、廣告支出、強調該商品形狀之特色可作為辨別商品來源的廣告、商品形狀使用期間長短與獨家及銷售情況等,證明該商

品形狀業經申請人使用且在交易上已成為表彰申請人商品之標識,可藉以與他人商品相區別,取得後天識別性,可依法准予該立體商標註冊。

有關前提之證據實例,可參考智慧財產局所提供日商三得利「角瓶」(如右圖所示)之立體商標說明

前一陣子,喧騰一時的智慧財產法院判決個人應賠償愛馬仕公司 2 億 5625 萬元天價的商標仿冒案件,據台灣愛馬仕行銷經理表示,今後愛馬仕柏金包(Birkin)將朝向提出申請「立體商標」註冊的方向,對於現在換了一個 Logo 「 搭名牌順風車 」 銷售山寨包產品的店家,愛馬仕公司都有可能提出告訴;當然,前提是台灣愛馬仕的柏金包必須先取得台灣的立體商標保護。

看來,這些在世界享有高知名度的品牌商品,無論是平面(如下圖所示)或立體的產品,雖然因公開上市等因素,產品外觀造型無法取得專利的保護,如今,卻在商標保護方面獲得另外的一片天,而且透過延展,保護期限可至無限長遠。

 
英商布拜里公司的
''BURBERRYS CHECK"註冊商標
 
路易威登馬爾悌耶公司的註冊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