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期文章中,已經介紹過中國外觀設計專利制度中的相似外觀設計以及成套產品的合案申請,還有一種組件產品(亦即通稱的成組產品)的申請形式,以下將介紹組件產品合案申請的相關規定、注意事項與實務案例。 |
四、組件產品
1. 組件產品之定義
組件產品(亦稱元件產品),是指由多個構件相結合構成的一件產品。成套產品與組件產品最大的差別是,成套產品的每一套件是獨立的產品,且有獨立的使用價值,其中每一個套件都能單獨主張權利;然而組件產品的每一個組件沒有獨立使用的價值,無法達成產品特定的功能,例如:漢堡玩具(如圖16所示),其中每一個構件只能做為該組件產品的組成部分,不能單獨主張權利。
中國CN 302641769外觀設計專利(漢堡玩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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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6 組裝關係唯一的組件產品外觀設計 |
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第三章第4.1的「請求書」中說明:組件產品,是指由多個構件相結合構成的一件產品,可分為無組裝關係、組裝關係唯一或者組裝關係不唯一的組件產品。在審查實務中,「組件產品」不論以任何方式連接都被視為一件產品而給予保護。由此可得知,中國大陸的「組件產品」相當於我國與美國、日本等國所稱的「成組物品」。以下分別對於前述的三種不同的組裝關係予以說明。
(1)組裝關係唯一的組件產品,例如:由沖泡杯與過濾組件組成的沖泡器,由鍋蓋、燉鍋水壺和加熱底座組成的玻璃電燉鍋(如圖17所示),在購買和使用這類產品時,一般消費者會對各個構件組合後的玻璃電燉鍋的整體外觀設計留下印象,所以,這類組件產品應提交產品組合狀態的視圖,以組合狀態下的整體外觀設計作為判斷對象,而不是以各個單元構件的外觀進行判斷。
中國大陸CN 302828685外觀設計專利(玻璃電燉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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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7 組裝關係唯一的組件產品外觀設計 |
(2)組裝關係不唯一的組件產品,例如:插接或組合式的玩具產品(如圖18所示),在購買及使用這類產品的過程中,一般消費者會對單個組件的外觀留下印象,所以,應當以插接或組合式元具的所有構件單元外觀作為判斷對象,而不是以插接後的整體的外觀設計作為進行判斷的對象。
中國CN 301546545外觀設計
(玩具)(11個組件) |
中國大陸CN 30251934外觀設計
(水龍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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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7 組裝關係不唯一的組件產品外觀設計 |
(3)各構件之間無組裝關係的組件產品,例如:撲克牌、象棋、嬰兒電子護理裝置等產品(如圖18所示),在購買和使用這類產品的過程中,一般消費者會對單元構件的外觀留下印象,所以,應當以各個組件的外觀作為對象進行判斷。
中國CN 302477455外觀設計
(嬰兒電子護理裝置) |
中國CN 302441622外觀設計
(象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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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8 無組裝關係的組件產品外觀設計 |
2. 形式要件
(1)組裝關係唯一的組件產品,應提交組合狀態圖,將其作為基本視圖,如果申請人覺得組合狀態圖不夠明確,希望更清楚的呈現各個組件的外觀設計,可以提交各個組件的六面視圖與立體圖,也可以提交使用狀態圖或產品展開圖呈現各個組件分離的狀態。
(2)組裝關係不唯一的組件產品,應提交各個組件的六面視圖與立體圖組合狀態圖作為基本視圖,也可提交其組合時的使用狀態參考圖(如圖19所示)。
(3)無組裝關係的組件產品,應提交各個組件的六面視圖與立體圖組合狀態圖作為基本視圖。
組件產品申請應當提交各個組件的視圖,並將每一組件以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標記,並在每一組件的視圖名稱冠以組件編號。例如:圖20所示之組件產品中第1組件的主視圖,其視圖名稱為:組件1主視圖,第2組件及第3組件之視圖名稱以此類推。
中國CN 302579163外觀設計〔掛圖(動物萬年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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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0 無組裝關係的組件產品外觀設計 |
3.注意事項
要注意的是,(1)組裝關係唯一的組件產品應提交產品組合狀態的視圖,因為這類產品是以組合狀態下的整體外觀設計作為判斷對象,而不是以各個單元構件的外觀進行判斷。(2)組裝關係不唯一的組件產品是以所有構件單元外觀作為判斷對象,而不是以組裝後的整體外觀設計作為進行判斷的對象,這類產品應當提交各個組件的視圖。(3)無組裝關係的組件產品是以所有單個組件的外觀作為判斷對象,這類產品應當提交各個組件的視圖。
五、無效宣告請求之審查原則
1. 成套產品之無效宣告請求審查原則
2004年修訂的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第三章第6節「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的類型」中明確規定:「對於包含有若干個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如果請求人針對其中一部分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的無效宣告理由成立,針對其餘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的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則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應當宣告無效宣告理由成立的該部分產品外觀設計專利無效,並且維持其餘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有效。」確定成套產品可以部分無效的審查原則。
2006年修訂的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第五章第5.2節「單獨對比」中明確規定:被比設計包含有若干項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產品的外觀設計的,例如:成套產品外觀設計,可以用不同的對比設計與其所對應的各項外觀設計分別進行單獨對比。2010年修訂的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第五章第5.2.1節「單獨對比」的規定中將「被比設計」修訂為「涉案專利」,另增加相似外觀設計之相關規定。
2. 相似外觀設計之無效宣告請求審查原則
2010年修訂的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第三章第5節「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的類型」中明確規定對於包含有若干個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如果請求人針對其中一部分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的無效宣告理由成立,針對其餘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的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則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應當宣告無效宣告理由成立的該部分產品外觀設計專利無效,並且維持其餘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有效。例如,對於包含有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的一件外觀設計專利,如果請求人針對其中部分項外觀設計的無效宣告理由成立,針對其餘外觀設計的無效宣告理由不成立,則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應當宣告無效宣告理由成立的該部分項外觀設計無效,並且維持其餘外觀設計有效。
2010年修訂的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第五章第5.2.1節「單獨對比」中明確規定:涉案專利包含有若干項具有獨立使用價值的產品的外觀設計的,例如,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可以用不同的對比設計與其所對應的各項外觀設計分別進行單獨對比。
3. 組件產品之無效宣告請求審查原則
2010年修訂的專利審查指南第四部第五章第5.2.1節「單獨對比」中明確規定:涉案專利是由組裝在一起使用的至少兩個構件構成的產品的外觀設計的,可以將與其構件數量相對應的明顯具有組裝關系的構件結合起來作為一項對比設計與涉案專利進行對比。第5.2.5節「組件產品與變化狀態產品的判斷」中明確規定:
(1)對於組裝關係唯一的元件產品,例如,由水壺和加熱底座組成的電熱開水壺元件產品,在購買和使用這類產品時,一般消費者會對各構件組合後的電熱開水壺的整體外觀設計留下印象;由榨汁杯、刨冰杯與底座組成的榨汁刨冰機,在購買和使用這類產品時,一般消費者會對榨汁杯與底座組合後的榨汁機、刨冰杯與底座組合後的刨冰機的整體外觀設計留下印象,所以,應當以上述組合狀態下的整體外觀設計為物件,而不是以所有單個構件的外觀為物件進行判斷。
(2)對於組裝關係不唯一的組件產品,例如插接組件玩具產品,在購買和插接這類產品的過程中,一般消費者會對單個構件的外觀留下印象,所以,應當以插接組件的所有單個構件的外觀為物件,而不是以插接後的整體的外觀設計為物件進行判斷。
(3)對於各構件之間無組裝關係的組件產品,例如撲克牌、象棋棋子等組件產品,在購買和使用這類產品的過程中,一般消費者會對單個構件的外觀留下印象,所以,應當以所有單個構件的外觀為物件進行判斷。
由以上分析可得知,組件產品與成套產品及相似外觀設計在無效宣告的審查決定及相同或實質相同的判斷方式上有很大的差異,對於成套產品及相似外觀設計可以適用部分無效之規定,可以將相對應之在先設計與涉案專利中的相對應產品之外觀設計單獨對比。然而,組件類產品作為一件產品不適用部分無效之規定(註1),也不能將涉案專利對應之構件與在先設計中相對應之構件單獨對比。
六、結語
中國專利法第三次修正時,為了完善外觀設計專利保護制度,增加相似外觀設計的合案申請制度。不過,合案申請中的相似外觀設計構成的保護圍所形成的保護範圍與成套產品中由各個套件所形成的保護範圍是不相同的(如圖21所示)(註2),兩者保護的力度也不一樣。有些產品的設計,可以申請相似外觀設計,也可以申請套件產品,亦可申請組件產品,例如:沙發、櫥櫃、餐盤組、鍋具、杯組、十二星座或十二生肖相關飾品等,需注意的是,相似外觀設計有10項的限制,並不適合十二星座或十二生肖相關飾品的外觀設計申請,申請人應依自己產品外觀設計的性質與需求選擇適當且有效益的合案申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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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1 相似外觀設計與成套產品專利權範圍之比對 |
專利審查指南第一部第三章第7.1節明確規定:「外觀設計是產品的外觀設計,其載體應當是產品。」可得知,中國外觀設計制度保護得是可應用於產品的外觀設計,而不是物品,也不是產品本身,產品僅是外觀設計的載體。不過,外觀設計專利侵害判斷時所判斷之產品,是專利公報所記載的「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還是市場上實際使用該外觀設計之產品?在外觀設計的申請實務上有些界線是很模糊的,例如:圖22所示之CN 302804015外觀設計專利(陶瓷貼花紙)是可以應用在陶瓷生產中使用的貼花紙,國際分類是Loc(9) CL.19-08,不過,市場上可以應用陶瓷貼花紙的陶瓷產品種類很多,例如:07類的茶具、餐具、咖啡用具、鍋具等,09類的茶罐、陶瓷罐或容器等,23類的衛浴設備(馬桶、面盆、浴缸等)與衛浴配件,25類的磁磚,26類的燈座與燈罩,27類的薰香器或燻化爐等。該專利的權利主張只及於19類的貼花紙,還是可以涵蓋所有可能應用陶瓷貼花紙的陶瓷產品呢?這兩種權利主張的範圍及法律效果有很大的差異,後者的權利範圍解釋相對的寬廣,有利於專利權人。不過,從目前的實務還是無法清楚得知。
中國CN 3022801196外觀設計專利〔陶瓷貼花紙(醉花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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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2 陶瓷貼花指的套件產品的外觀設計 |
綜合前述分析可得知,相似外觀設計、成套產品與組件產品的定義與形式要件不同,無效宣告請求的審查決定、相同或實質相同的判斷方式也有很大的差異,利權利範圍與保護的力度也有不一樣。原則上,相似外觀設計與成套產品的合案申請,都是能擴大設計的保護範圍,都能增強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強度。對一般申請人或企業而言,外觀設計專利的合案申請制度不僅簡化申請程序,擴大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也是節省申請費用及維持年費、方便管理的一種有效率的申請機制。因此,國內的產業界及設計師應善加利用合案申請的機制,規劃有力度且有經濟效益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策略,才能完善且有效的保護自己的產品設計及商業利益。
備註
- 參考2001年9月18日,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第3939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涉案專利為「藥品包裝合(二)」,其中包含一個大盒及一個小盒的外觀設計,小盒的外觀設計因在涉案專利申請前已公開發表而被宣告無效,只維持大盒的外觀設計專利權有效。另有參考2002年7月19日,專利複審委員會作出第3856號無效宣告請求審查決定,涉案專利為「瓶貼(葡萄汁)」其中包含一個正貼、背貼及頸貼的外觀設計,對比文件分別公開了正貼及背貼的外觀設計,最終宣告涉案專利正貼與背貼的外觀設計部分無效,維持頸貼的外觀設計有效。
- 圖21左側是圖解示意套件產品的專利權範圍,右側是圖解示意相似外觀設計的專利權範圍。
作者: |
葉雪美(Sherry H.M. Yeh) |
現任: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一組 專利高級審查官
台灣科技大學 專利所 兼任助理教授 |
學歷: |
世新大學法律研究所法學碩士
國立成功大學工業設計系學士 |
經歷: |
中央標準局新式樣專利主任審查員(75-76)
中央標準局專利審查委員(80-89) |
著作: |
《美國設計專利侵害認定相關問題研究-兼論我國新式樣專利侵害認定問題》,2004。
《設計專利申請實務-台灣及美國專利申請策略》,元照出版公司,2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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