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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成台灣電子商務絆腳石 超過15萬工作機會因而喪失!
唐鴻╱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14.05.06

電子商務藉由網際網路無遠弗屆的特性,自1999年出現後,迅猛發展,以台灣為例,2013年電子商務產值(包含B2B與B2C)高達7,673億元新台幣。目前直接就業人口達11萬人以上,政府估計2015年將可成為下個兆元產業,再增加8.2萬人的就業機會…但是,目前台灣電子商務受限於法令落後,遭到各國尤其是中國大陸的激烈競爭,市場快速被侵蝕,如不改善此態勢,相關業者估計,不但預計將增加的就業機會成泡影,還可能讓原本的就業人口損失一半以上,一來一往就可能喪失了將近15萬個工作機會!

台灣電子商務規模基本資料
市場規模 2012年6,605億元 ,2013年7,673億元
市場比例 (2012) B2C 占 3,825 億元(57.91%)、C2C占 2,780 億元。(42.09%)
YoY成長率 17%(2012-2013),2014年預計達8,796億元新台幣
服務提供家數 約45,000家網路商店或網拍業者
從業人口數 約11萬人(未計算依附大型拍賣網站之個人賣家及沒有營業登記的個人工作室業者。)

故雖然產業發展勢頭看起來銳利迅猛,相關業者可一點也高興不起來,因為電子商務根源於網際網路的特性,造成這是一個先天上就與世界競爭的產業!台灣周邊區域,無論是日、韓、中國大陸,都擁有強大的電子商務經營經驗與團隊,更遑論歐美的電子商務業者也很輕易的可以在台灣販售商品,一個台灣業者投入電子商務市場,可說是馬上進入一個「四面受敵」的高強度競爭環境。

特別是中國大陸以語言相同的優勢,近年來快速侵蝕台灣的電子商務市場,以進入台灣市場不久的淘寶網為例,會員迅速超過100萬,網站排名也高居Alexa前25名,能夠有這樣迅猛的發展,除了商品規模的差異,陸商在中國大陸相對完善的電子商務法令與政策下,在國內已經發展的兵強馬壯,自然有餘力向外擴展!相對的,台灣落後的電子商務法令,則早以被許多業者與專家詬病,是拖累台灣電子商務發展的絆腳石,讓電子商務廠商在台灣都難以發展,更遑論出國競爭…

第三方支付立法爭吵多年無結果換個主管機關重新再來

台灣電子商務法令的問題,由爭議數年的第三方支付法令立法過程即可具體而微的觀察出核心問題所在。第三方支付是指買方(付款人)先以信用卡、ATM轉帳、預先儲值等方式,將交易款項交付給第三方支付業者,再由第三方支付業者交給賣方(受款人)之流程。這種交易模式雖然乍看之下很類似信用卡交易,但第三方支付最大的特點,在於如果買賣雙方無法當面查證對方的真實身分與信用狀況,以及商品品質或適用性時,第三方支付業者就可以附加履約保證的服務,讓網路購物的信賴度與安全性提升,自然能促進電子商務的發展。

原本第三方支付審訂中的專法「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業管理條例草案」,就是循著前述的概念,進行立法作業,但是今年初一樁跨境第三方支付的案例,卻馬上讓許多人發現,這個專法還沒利法通過就已經落伍…

案例是統一阪急百貨台北店接受「支付寶」結帳:陸客在店內消費後,利用手機掃瞄 QR Code條碼,就可以使用手機內的支付寶電子錢包付款,消費金額直接在陸客的支付寶帳戶中扣除,並有專責的科技公司負責跨境匯兌流服務,即可完全取代銀聯卡或是新台幣的功能…當時被金管會指為違法,但業界與學界卻都認為應該是「無法可管」,並赫然發現當實審訂中的專法,也未考量到此一狀況。

因此先前政府訂定第三方支付的專法的目標,根本已經落後,只是為了補足過去15年的法令空白(1999年就已經有電子商務的第三方支付需求,在沒有法令可依循的狀況下,竟然也運作了這麼多年…)因此遭到各方強烈議論,只能推導重來,第三方支付的專法日前已經交由金管會主導,金管會擬訂的專法也改名為「電子支付服務管理條例草案」。

但是,雖然主管單位改了,法案名稱也改了,但是業界爭議的重點大部分仍在容許(消費者)總儲值金額多寡,是否能進行「O2O線下實質交易」(online to offline,線上到線下的行動支付)、多幣別支付等議題上,這些議題當然很重要,但是,這樣的立法的方向已經逐漸是把第三方支付型塑成處理金融業務的「另類銀行」,但是以「第三方支付對於電子商務的利基」的角度觀察,卻發現這些問題並沒有太多著墨。

例如對於電子商務而言,第三方支付其中一個重要價值,就是提供購物的保障,對於網路信任度不足的電子商務環境下,有很大的價值。台灣網路交易類似的交易糾紛或是網路詐騙時有所聞,但是台灣大部分電子商務的交易平台,都不願意介入買賣雙方的交易糾紛,如果遇到網路購物問題甚至網路詐騙,消費者還得到警局報案,取得報案三聯單與消費爭議申訴證明,才”有機會”取回交易損失。前述問題原本應該是第三方支付機制能完善電子商務環境的重要切入點,但無論業界或政府立法的討論,對於第三方支付保障網路交易的議題,可說幾乎沒有討論,究竟是真的不需要,還是只有責任無法賺錢的相關法條,無論產官學界都不關心?

除了巨型電商法令更應協助中小、微型電子商務商發展

以目前的電子商務法令觀察,「電子簽章法制」、「消費者保護相關法規」、「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公平交易法」、以及未來可能通過的「電子支付服務管理條例草案」等,並未看出協主電子商務整體發展的輪廓,甚至許多法令在立法當時根本沒有電子商務的概念,現在只能擴張解釋,勉強適用,所以立法需求很大,但從第三方支付的法制過程觀察,大部分的條文都是偏向為大型電子商務公司量身打造。

從整個電子商務發展的角度,大型電子商務商擁有大量的貨源,因此能壓低價格,因為出貨量大,與物流業配合也較容易,競爭力已經很強大…法令固然應該協助大型電子商務商的發展,不過忽略了中小型B2B或B2C電子商務商的需求,對於整個電子商務環境的建構,也不盡然是正確的方向。

觀察目前的電子商務環境,大型電子商務商比的是備貨數量大、價格最低、送貨速度快,但是永無止境的「貨廣、價低、速遞」的電子商務軍備競賽後,就是導致電子商務也如電子業般掉入「低毛利、高成本」的困境,而且政府協助這樣的發展模式,也等於為中小型的電子商務商設下了高高的門檻,許多中小型電子商務商抱怨,政府協助與補助的電子商務模式,永遠是針對大型電子商務商,即是此發展模式固定,所衍生的問題,直言之,中小型電子商務商根本無法照這樣的模式運作,補助標準如果就是針對這樣的模式量身打造,中小型電子商務商根本拿不到。政府如果想用法令或是政策協助電子商務,更應該考量到中小型電子商務商的需求。

例如大型電子商務廠商與小型電子商務廠商,同時進行兩岸的電子商務交易,但發生糾紛時,大型電子商務廠商因為經濟實力相對於小型廠商有明顯的優勢,可以利用各種手段避免消費爭議所引發的風險,甚至透過契約將風險轉嫁給消費者…但是小型電子商務商則相對處於弱勢,如果發生交易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與中華民國「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均需到消費關係發生地尋求救濟,但涉及兩岸的消費糾紛則無法適用相關規定,何況網路交易糾紛,如果尋求傳統的解決機制,例如提出調解或是消費訴訟,都有其實質上的執行困難。

加上觀察電子商務的交易特性,數量小價格低的小額消費比例高,如解決糾紛的成本太高,無論對於消費者或是電子商務廠商,都是雙輸的方式,因此訴訟外的解決方式,是各國研究的方向,例如線上交易替代性爭議處理機制(On-line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 On-line ADR),但這也需要立法加以法制化,以協助中小型電商面對跨境消費糾紛時,能更快的解決問題,相對即提升競爭力。

電子商務法制應收集更多實務案例強化立法靈活度

電子商務由於網際網路環境跨越國境的特性,除了考量我國的國情,更應考量到國際整體的電商環境與世界趨勢,所以立法的靈活度應該更高,速度應該更快,以網路上是否可以販售酒品這個議題,國外網站可以合法的販售給法訂年齡以上的消費者,國內則不許販售,但應該全面開放還是適度開放,已討論了十年以上還無定論,遑論修法,相關業者不是已經死心另闢蹊徑,就是等不到修法被電子商務洪流淘汰,即是一例。

除了沉痾未除,電子商務的新問題也不斷的產生,例如某手機即時通APP程式販售「可愛貼圖」,基於商業考量,限制只有台灣以外的地區才能購買(但網路訊息流通非常快速,台灣消費者通常馬上就會知道有此款限制只有境外發售的貼圖),如台灣消費者如果使用VPN技術更改ip位址,讓販售系統判斷此ip符合境外地點,因此購買成功…這樣的案例,如果廠商要取消交易或消費者要申訴,究竟該適用何種法令規範,目前都是無法可管的狀態。

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立法方式掣肘台灣電子商務發展

電子商務的相關法規應該整合於一部專法還是散見於各相關法規,業界與學界已經爭議多年,但由第三方支付的法制化過程即可觀察,政府沒有對電子商務這種新興的產業領域有明確的想法,並落實到立法面來協助業者…而是「吵最大聲的有糖吃」或是「頭痛醫頭」的立法方式,最後無論學界、業者甚至官方通通不滿意,經過多年立法,居然淪落到更換主管機關,推倒從來,浪費了許多的時間。

15年前,網際網路大規模普及,引領電子商務這種新興交易模式興起,法令在世界各國都會遇到「科技走在法律前面」的問題,因此政府機關與立法單位應該更靈活體察科技變化,並加強與學界、業者的溝通,最後儘速落實到法制中,否則前述「科技走在法律前面」的電子商務環境,15年後在台灣已經變成「科技遠遠遠的走在法律前面」,造成整體電子商務環境的發展不便甚至掣肘,也就可想而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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