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權報總覽 > 反創新社會透視           
 
肉搜 VS 資訊控制   網路被遺忘權 爭議多
唐鴻╱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14.06.17
今年5月中旬,歐盟法院一起針對隱私權的判決出爐,認定民眾有在網路上「被遺忘」的權利,判決google必需因應相關人的申請,移除搜尋資料中,關於申請人認為過時或應被移除的網路資訊。雖然這項判決僅拘束歐盟境內,但歐盟的個人資料保護法制,是我國個資法修訂的重要參考基礎,因此「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引發的相關議題,例如在「公共資訊」中的「隱私」與「知情權」應該怎麼平衡,「顯性資訊」與「隱性資訊」是否該一體適用,都值得深入探討。

「上網google」是現代蒐集資料的重要方式,由於google搜尋引擎演算法的不斷精進,讓資料只要一但曾經上網公開過,只要輸入”接近” (甚至不需要太精確)的關鍵字,就能從茫茫網海中找到該筆資料。資料就算已經在原始網頁上刪除,因為google有一項「頁庫存檔」的機制,當網頁連結失效時,仍能利用此功能,讀取在google伺服器內的暫存檔,甚至安裝「Google Cache Continue Redux」這類瀏覽器擴充套件後,連頁庫存檔內的其它頁面連結,都能順利瀏覽。

Google容納這些資訊的資料庫之龐大,讓幾乎所有資料在網路上「凡走過,幾乎都要留下”很久”的痕跡」,使「人肉搜索」成為網路顯學…透過google即能將某人的身分和詳細個人資料查出,甚至這還不用太特殊的技巧與搜尋能力...終於有人受不了google這樣「無遠弗屆、橫跨時空」的「記憶」能力,將google告上法院!

這場訴訟起因是一名西班牙的律師,用google搜尋自己的名字” Mario Costeja Gonzalez”,發現一篇1998年,即16年前的新聞報導,內容關於他當時拖欠債務的情況,但他早已經將債務還清,很希望這個報導被世人”遺忘”,因此在投訴google無效後,決定向歐盟法院控告google(與刊登的媒體)。

在今年5月中旬,歐盟法院判決出爐,刊登的媒體因為報導”當時的事實”,所以不用負擔責任,但Google為搜尋引擎,責任不同,法院認為非涉及公眾利益的資訊,相關人應該有「被遺忘權」,只要達到構成三要件「不必要、不相關、已過時」,就可以要求搜尋引擎移除搜尋結果。

歐盟法院的判決僅能拘束歐盟地區,但觀察Google在該地區開始受理依照個人意願刪除含有被遺忘權三要件的搜尋結果的第一天,就湧入超過1萬2千筆申請,超過Google預期,顯然是一股不可忽視的趨勢。


在Google輸入控告google的Mario Costeja Gonzalez大名,還是可以找到相關資訊,因為「被遺忘權」僅拘束歐盟領地(屏蔽搜尋結果),其它地區仍搜尋的到

歐盟法令為個資法訂定與修訂指標 「被遺忘權」將入我國法令?

歐盟法令是我國「個資法」立法的重要參考基礎,去年歐盟「一般個人資料保護規則修正草案」將「被遺忘權」納入草案版本後,法務部在去年9月即函請外交部表示,因為該草案內容尚有爭議,請外交部代為蒐集歐盟修法進度,以掌握歐盟關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制之趨勢,作為未來個資法修法的參考。

而在歐盟法院的判決結果出爐後,「被遺忘權」可謂已經實質對歐盟領域的個人資料保護產生效力。美國也有類似的法律爭議,但美國法院並未形成類似歐盟法院的見解,而是賦予網路使用者在網路發表資訊後的”後悔權”(刪除權),例如加州即立法,網路使用者擁有可以要求網路服務提供商,移除自己在年少時發表在網路上的不當言論或圖片、照片的權利,被稱為”橡皮擦法案”,將在2015年生效。

在「被遺忘權」或類似的刪除權都已經在歐美法制開始適用的法制趨勢下,我國個資法修訂時,很有可能將「被遺忘權」的相關規定也入法,與國際法制趨勢接軌。

「被遺忘權」入法…良法美意卻可能成掩護犯罪工具!?

「被遺忘權」的概念,如果全面納入法制實行,學者認為應該特別考量下列幾項法益的平衡:

1、「被遺忘權」拘束的範圍只有搜尋引擎?

歐洲法院的判決,只拘束google這家搜尋引擎巨擘,但恐怕已經引起寒蟬效應,因為如果「被遺忘權」的法制概念真的成立,所有網路服務提供商都將涵蓋其中,可能引發「這根本是廣泛箝制言論自由」的抗議。

例如著名的網路百科全書,維基(Wiki)的創始人,吉米‧威爾斯(Jimmy Wales )就跳出來公開呼應這項抗議,他認為:「只要是合法手段獲取的真實、非誹謗的資訊,就沒有任何人有可辯護的”權利”去審查別人說些什麼。」他認為維基百科也面臨與google一樣的法律問題:「(任何人)沒有權利使用法律手段阻止維基百科編輯者編寫真實資訊,也沒有權利使用法律手段阻止Google公佈真實資訊。」

除了道德上、法律上的探討,在雲端運算漸漸開始普及的線代網路環境,刪除一份資料的「被告」可能株連甚廣,例如一份新聞被原始媒體發佈後、搜尋引擎、部落格、BBS、討論區、社群媒體…等等媒介轉載,在網路上複製數千份甚至上萬份都有可能,真的要完全清除,顯然並不容易。

2、「被遺忘權」屬於個人網路使用的私權利,如何平衡公共利益?

一般人均享有隱私,能決定何時、怎樣、及將多少關於自己的資料向其他人傳達,但常與隱私權衝突的則是知情權(right to know),指公眾享有獲取其應該知道的資訊的自由和權利,特別是涉及公眾利益,或與國家及政府運作有關的事情,更被稱為公共資訊﹝Public Information﹞,公眾應該可以自由索取與檢視,例如政策的重要公共紀錄、公職人士的利益申報等,以確保公民享有知情權;監察機關與媒體亦能由這些資訊,收集有力證據來監察政府運作。

知情權與個人私隱是經常出現衝突而需要平衡的概念。一般而言,隱私是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資料,故公共利益是判斷資訊是否屬於知情權範疇的重要指標。但是,公共利益如何認定?基本上世界各國法制對於公共利益都沒有明確的定義,實際上也有困難。因此可能讓有心人假公共利益之名行爭議甚至私利手段之實,例如苗栗大埔四戶拆遷案,雖然縣府聲明以公共利益執行拆除行為,但卻被譏為「由少數人決定的公共利益」無法服眾,即是顯例。

因此,研究者雖可以搬出很多論證,大談理論上的平衡隱私權與公共利益作法,但實際執行,卻很難劃定一個”明確界線”的情況下,最輕微的後果,頂多將法令束之高閣行同具文,浪費立法的社會成本…但如「被遺忘權」入法後,被有心人操作,或假借隱私之名,行「實質審查」之實,刪除對特定人不利的網路跡證,都可能讓良法美意,成為能被軟土深掘的法律漏洞,那反而成為掩護犯罪的工具了…

如果檢視Google收到”刪除請求”的內容分析,更可看出這樣的”需求”的基礎非空穴來風,根據Google向媒體公佈的資訊,分析其收到的最先4萬1千多筆請求,刪除的原因如下表:

Google分析4萬1千筆要求刪除的資訊

刪除原因

數量(約)

比例

涉及詐欺/詐騙

12700

31%

涉及暴力/犯罪被捕、定罪

8200

20%

涉及兒童色情被捕

4920

12%

涉及政府或警方的資訊

2050

5%

涉及名人的資訊

820

2%

其它

12300

30%

其中,涉及政府與警方、涉及名人的資訊數量雖不高,但仍不免讓人懷疑有可能是權勢者希望公眾「遺忘某些事情吧!」

3、「被遺忘權」只規範”顯性資訊” 是否應擴張到”隱性資訊”?

個人在網路上發佈(或被發佈)的訊息、圖片、文字、報導,都可以直觀察覺,屬於「顯性資訊」,但是在大數據(Big Data)的現代網路環境,所有人的上網行為,都會透過Cookies等技術,在使用者事先授權或知曉但無異議,甚至知曉但不了解的情況下,被記錄下所有或部分的上網行為,例如瀏覽紀錄、網購記錄、影音觀賞記錄、即時聊天內容/對像記錄、網路遊戲記錄,甚至求職記錄、就醫掛號記錄等…

這些資訊經過特殊的演算法分析後,具有極大的商業價值,例如商業市場分析,精準的廣告投放,職業媒合等…但當網路使用者不再使用該網站的服務,例如一個求職者透過人力網站找到工作後,或是不再使用某個社群網站後,是否能引援「被遺忘權」的法理,要求該網站不但刪除履歷、文字、照片…等資訊外(通常這些資訊也授權使用者自行刪除,此處是指該網站的原始記錄徹底清除)更重要的是,刪除該網站所收集到的所有隱性資訊…

但是,連隱性數據是否有被偵測與使用,當事人都難以察覺,真有人提出請求,亦難確認有被落實執行,但這些資訊如果被惡意利用,甚至被破解,找到原始資訊來源是誰,影響可能較顯性資訊更大。故在我國個資法修定時,似也應將隱性資訊如何保護,納入立法考量之中。

 


Facebook 按讚馬上加入北美智權報粉絲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