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所有公家單位包括國立大學,在採購的時候都要依據政府採購法辦理。政府採購法第1條開宗明義,指出訂政府採購法辦理的宗旨:「為建立政府採購制度,依公平、公開之採購程序,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爰制定本法。」很諷刺的是,雖然制定政府採購法是為了「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然而,從過往的經驗觀察,有些廠商為了順利得標,可以說是無所不用其技,綁標、圍標、行賄……樣樣來,根本無法達到提升效率與功能的目的;如果硬要說提升效率,只能說是成了有心人士走後面的捷徑。此外,在競標的情況下,很多時候價格是很關鍵的考量,像「最低價格標」就是很典型以價格為導向的例子,在這種情況下,要「確保採購品質」好像有點強人所難。
如果是一般實體貨物也就罷,至少可以明訂一些物理規格及進行功能測試,就是以所謂的規格標進行,在這種情況下,採購的品質至少有基本的保障,不致落差太大。然而,如果要採購的是勞務服務,又如可去規定品質的規格呢?如果是一般勞務服務,像環境清潔或是系統設備維護等,可能一般人還可以評斷,但如果是非常專業的專利工程,可能連發明人本身都無法掌握專利品質,更遑論是一般採購人員。智慧財產與一般物理財產本質就是不一樣,但卻用同樣的規範在綁,而最大的問題是公家機關永遠只會「依法行政」,在這種政府採購法的規範下,不只國家型專利的品質堪虞,更嚴重的是有很大機會造就出一批另類專利流氓,浪費納稅人的金錢來申請垃圾專利。
北美智權報2年前的文章「僵化制度下的悲劇 ─ 一個專業專利經理人的出走」便曾經點出這個問題的嚴重性:「因為國立大學的專利申請必須依據政府採購法令規定進行,簡單來講有2個重點:採最低價格標及超過新台幣10萬元就必須公開招標。就採最低價格標的部分,一般行內人都知道專利品質的好壞可以說是有天壤之別;像很多的大陸專利事務及國內一些小型事務所,為了搶生意可以將價格壓到很低很低,但一分錢一分貨,這些事務所會花多少時間在這些以低價搶回來的案子上,可想而知;品質能有多好?實在不需要期待。現在規定是超過新台幣10萬元就必須公開招標,那除了大陸案及台灣案之外,幾乎所有國外的案子都一定超過新台幣10萬元,都必須以最低價格標的準則來採購。如此一來,對於必須委託國外律師或是事務所進行訴訟、技轉、或是授權時,都會造成很大的困擾。因為很多時候不管是訴訟、技轉、或是授權業務,受委託的律師或是事務所都是以賠償金額或是技轉金額抽成的方式來提供服務的,並不適合以最低價格標方式處理,承辦人員必須花很大的精力去尋找既合意又符合法令規範的業者來配合,費時又失事。」
糟糕的是,經過了這些年,不但情況沒有改善,反而是那些擅長削價競爭的事務所,除了是將貨就價,提供低品質的專利服務之外,已更進一步的練就出刁鑽的手段來賺取公家單位的專利服務費。第一種手段比較誇張,這是北美智權親身接觸過的例子:那是一件跟糢糊邏輯專利有關的案子,客戶是國家型的研究機構。由於技術難度很高,所以北美在接到案子之後,特別聘請了一個博士來負責此一案子。但後來因為覺得成本不堪負荷,因此沒有再參與第二個同類型專利的標案。後來另一家事務所以低價得標後,卻跟承辦人員坦言:「你們這個專利太難了,只拿幾萬塊我們沒有辦法寫,幹脆你們自己來寫,我們來幫忙送件好啦。」發明人知道之後當然很生氣,還怪承辦人員為什麼要找這種事務所,但在依法辦事的情況下,承辦人員又能如何?
第二種手段則是濫用專業技巧,以旁門左道增加服務收入。除了以最低價格標來壓低價格外,公家單位的案子彈性很低,不會像民營企業一般比較容易追加預算,一些跟公家單位打交道經驗豐富的事務所,知道很難循正途增加預算,便開始動歪腦筋,在撰寫專利說明書時故意留一手或是有點小瑕疵,造成日後OA或是其他申請相關的需求,這時候雖然是同一件專利,但因為會另起案子,有另外的預算,那事務所的專利服務收入便可順利增加。
在政府採購法的影響下,不但造就了一批「騙取國家預算、浪費納稅人金錢」的另類專利蟑螂,專利流氓,更令人擔憂的是,長久下去,國家型專利的品質還能有什麼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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