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為這是很簡單的返還房屋事件。
羅先生與羅太太結婚已經二十餘年,好不容易在第一間房子付清銀行貸款後,又買下第二間房子。孩子也都長大了,他們準備享享清福,希望用第二間房子的租金付貸款,以後也沒有後顧之憂。
沒想到,這是惡夢的開始。
新來的房客張先生很客氣,他自稱做點小生意,主要是批發賣水果。他們出租的房子有三層樓,張先生希望一樓用來當倉庫,二樓與三樓可以當作住家。羅先生看張先生一人北上打拼,相當辛苦,當下就決定把房子租給他,租金也便宜算。兩人約定一年租約。
「我們要多鼓勵年輕人,讓他可以趕快成家立業。」,羅先生跟羅太太說。
一開始,房租的給付相當順利,都可以按時繳清。然而,當最後一個月到期後,羅先生希望能收回給孩子住,這時候出現了狀況。張先生拒絕返還。
羅先生來找我的時候,我覺得這是很簡單的案件,不過就是請求返還房屋。有租約、租約又到期,應該不用聘請律師處理。
「羅先生,我的建議是,你根本不需要找律師,因為這件案件並沒有太大問題。只要您向法院提出民事的返還租賃物訴訟,法院應該在半年內就可以有判決結果。」,我看了租約後對他說。
他欲言又止。
「難道租約到期後很久,你一樣收他的房租,而且沒有向他催告請求返還房屋?」,我皺了眉頭,因為如果是這樣的情況,可能會比較難處理。
「這倒是沒有。可是如果我收他房租,會產生什麼情況?」,他問。
「這時候有可能會變成土地法上的不定期租賃關係,要拿回來可能要有土地法所定的理由,例如說,你想收回來自己住、或是他超過兩個月沒有收租金等等。」,我說。
「這當然沒有。」,他說,「租約一到期,我就立刻發了存證信函,請他搬離。而事實上,這一個月以來,他也沒有付租金。」
「那麼問題在哪裡?」,我問。
「昨天我太太跟他聯繫,他在電話裡大罵我太太三字經,還說如果我們要強迫他搬,他就要給我們好看。」,他氣憤的說。「這就是我要找律師的原因。」
「那麼有電話錄音嗎?」,我問。
「沒有,當時我太太嚇傻了,沒來得及錄音。」,他說。「不過,通聯紀錄是有的。不是這樣就有紀錄了嗎?」
「通聯紀錄不能證明什麼,只能證明你們有聯繫。」,我說,「通聯紀錄不等於錄音,如果有錄音,通常是自己錄的。真要到國家幫你錄音的程度,那就是被監聽了。」
講到監聽的議題,他覺得很有興趣。不過因為不是本案重點,我們倒是沒有細談。
「沒有錄音的話,恐怕難以證明真有此事。」,我說。「不過你可以再試試看,這次可以錄音,然後問他有沒有在之前講過這些話。如果有,也是有用的。」
他點點頭。「我不希望再跟他接觸,所以希望律師您可以幫我忙。」
我嘆了一口氣,事實上這種訴訟需要律師的地方真的不多。不過,我還是把案件接下來了。
「好,但是你既然請了律師,我希望你真的不要跟他接觸,一切就交給我們來處理。」,我說。「特別是,非法律上的舉動,千萬不要做,否則可能會引起更大的爭議。」
「律師,我知道。」,他肯定的回答我。
我們很快就把起訴狀送出去,也準備到法院開庭。然而在開庭前兩天,羅先生打電話給我,語多驚恐。
「律師,我被告了。」,他說。
「你怎麼會被告?」,我問。這一個文質彬彬的老好人到底是怎麼了。
「我被張先生告,因為他認為我把他的房子斷電,水果都壞了,他要告我強制罪!我現在正在警察局做筆錄。」
我差點沒把咖啡傾倒在桌上,「你?竟然對他斷電?」
「我想,這樣可能會快一點,讓他無電可用,或許就會搬家了。」,他說。
「我不是跟你說過,非法律上的動作都不要處理,你是怎麼了?」,我一邊念他,一邊還是拿起卷宗,往派出所去。
派出所的筆錄,其實都大同小異。因為警員打字的速度有時候不一,所以通常針對常見的案件,都會有制式的題目。只是說,如果遇到「一指神功」的警員,我都會很想把鍵盤拿過來自己打。我遇過在某新北市的派出所警員,一份筆錄做了五小時。對,五小時,因為他打一個字的平均時間是十秒。
警員很客氣的告知他,目前他涉嫌強制罪,對方已經提告,因此必須訊問羅先生相關問題,包括這件事情的來龍去脈。他坦承是由他向台電申請斷電,因為租約已經到期,他希望用這種方式可以把他趕走。我把筆錄記下來,大概一小時前後就結束訊問。
我們走出警局外,他很緊張的問我,「會有事嗎?」
「一般而言,實務見解目前認為不會構成強制罪。所謂強制罪,必須是直接以強暴或脅迫,讓對方做沒有義務做的事情,或者是妨害他行使權利。你是因為他沒繳水電費,所以才會請台電對他斷電,應該不會構成強制罪。只是說,你得要到地檢署說明所有的過程。」,我說,「坦白說,我認為這不過就是以刑逼民而已。」
「以刑逼民?」,他不解的問。
「意思大概就是,當某人跟你有民事上的糾紛,這個某人可能會用告你刑事官司的方式,讓你願意和解。」,我說。「這種伎倆,最常見的就是借錢。當某人借錢不還,常常債權人就會提起詐欺的告訴,逼迫對方還錢。」
「哼!」,他不屑的撇開了頭,「我絕對不和解!」
我拍了拍他的肩膀,「今天早點休息吧,做事前要先想一想,這樣會不會有法律上的後果。」
羅太太在旁邊搭腔,「老公,做事情要謹慎一點,不要老是這麼莽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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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後,晚上約莫八點多,我又接到了電話,這一回是羅太太。
「律師,我在門口裝了監視攝影機,而且還把門鎖換掉,我想他應該會提早搬家了。」,她很「喜悅」的告訴我這件事情。
我一聽之下,無名火起,直接吼了出去,「你們夫妻真是了不起,房子到底還要不要拿回來?」
她大概被我嚇到了,怯生生的說,「可是律師,網路上都這麼說的。」
網路上這麼說。網路上這麼說。這個「網路上這麼說」,把我差點斷裂的理智線拉了回來。是的,確實有幾篇文章,在網路上曾經這麼說,也難怪這些人會這麼處理。我又嘆了一口氣,「好吧,那請您趕緊把電腦關掉,不要再上網。接著,把監視攝影機拿掉,鎖換回去。」
「律師,這樣會有事嗎?」,她問。
「我又不是檢察官,怎麼能確定有沒有事?」,我開始恐嚇她,「你給了他另一個藉口,告你妨害秘密。還有,他還可以再告你一次強制罪。」
「啊?連我也有事?」,隔著電話,我似乎可以感覺到她張大嘴巴的驚訝表情,
「但是你別擔心,基本上一樓的大門口是可以公開出入的地方,所以不會有妨害秘密的問題。至於強制罪,換門鎖也不是直接對他構成強暴或脅迫的行為,大概也很難成立。」,我說。
「那我就放心了。我等等去處理。」,她說。彷彿可以看見她的手在輕拍自己的胸膛,一副如釋重負的感覺。
聽筒邊傳來她老公大聲嚷嚷,「你看,我就說要謹慎一點,聽律師的話不要惹事生非。」
我啼笑皆非,把電話掛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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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權佔有,或者說房東要房客遷讓房屋的案件,通常都會先有調解程序。
法院的調解,對於節省訴訟資源來說,其實相當重要。許多爭議小、金額不大或者有讓步可能性的案件,在法院調解,往往就會有出乎意料的結果。對,就是出乎意料。
法院的調解委員,通常是已經退休的律師、書記官或是學校老師。他們或許沒有律師、檢察官、法官的法學素養,但是在處理糾紛上經驗老到,也通常可以提出適當的建議給雙方當事人。
這次的調解委員是一名國小退休校長,雖然白髮蒼蒼,但是聲音宏亮。他希望兩邊都可以各讓一步,我們可以讓他多住三個月,讓他順利找到房子;他則是要按時付房租,而且三個月後一定要搬走。
羅先生對於這樣的建議似乎不是很滿意,他咕噥著說,「我還要讓他住三個月?我不能接受。這樣跟官司輸了有什麼差異?」
我踢了一下他的腳,說好的,他不許說話,所有的決定會經過他的同意,但是必須透過我的嘴。
我低聲跟他說,「官司打完一審,大概也是三個月以上,你如果可以讓步,最後他在三個月後還是不搬,你就可以拿調解筆錄到民事執行處去強制執行,那豈不是比打官司還方便?」
他看起來不是很滿意,但是還是勉強的點點頭。
正當我要開口,同意和解時,對方冷不防說了一句話,「我覺得三個月太短,我要半年!」
羅先生聽了這句話,氣得臉脹紅、直跳腳,「你乾脆說都租給你好了,你有沒有一點人性啊?!」
對方好整以暇的站起身來,「你們都有聽到喔,他對我公然侮辱!」,他轉身離去,留下漂亮的身影。「我不要和解,就繼續打官司好了。」
是的,這就是出乎意料的結果。
羅先生大聲說,「打就打,我難不成會輸?!」
他太太在外面聽到他的聲音,氣急敗壞的說,「老公,不是叫你不要亂講話,交給律師就好,你怎麼這麼莽撞啊!」
我忍住笑,不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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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月後,法院終於開庭。
一般而言,如果是簡易或小額訴訟,大概一開始就是辯論程序,也就是說,法官隨時都可以把庭期結束掉,不需要複雜的調查證據等等程序。我們這個庭也是如此,在事實內容不複雜的情況下,法庭原則上都會在二次開庭內,就會結束。
前面的開庭有點延遲,但是並不嚴重。我們是最後一庭,法官看起來有點累,畢竟開庭已經一天。
「請原告陳述起訴聲明。」,法官簡短的說。
「如起訴狀所載。」,我也沒多說,因為我知道等一下有人會出招,有人會中招。
「被告的答辯聲明呢?」,法官問。
「法官大人,我有話要說。」,被告開始講他的「辛酸」,「我並沒有故意不搬,實在是找不到房子,我也一樣繳租金,不知道為什麼房東要對我斷電,還在門口裝設攝影機、換鎖,在調解的時候,原告還罵我沒有人性。房東會不會太過份了一點?」
羅先生在我旁邊,氣鼓鼓的似乎又想罵人,但是我輕拍他的手,要他別吭聲。
法官看了我們一下,似乎看出來問題在哪裡。「照你的說法,他逼你來這裡打官司、法院裡有攝影機、你剛剛還說,他會不會太過份,那也是強制罪、妨害秘密跟公然侮辱嗎?」,法官悠悠的說。
被告愣住了,他不曉得怎麼回答。
「依我看,調解委員提出來的條件不錯,你要不要再考慮一下?」,法官看著他的眼睛。
「我希望可以有六個月。」,他說。
「就三個月。你別再說了。」,他的口氣轉為嚴厲。「如果不要,那我今天就可以做出決定,保證比三個月還要快。」
「那他對我的侵害,要怎麼算?」,他有點氣餒。
「你要不要考慮告法院?」,法官似笑非笑的說。
「好,我同意和解。」,他看起來就像是洩氣的皮球。
我們很快就做好調解筆錄,事情也總算告一段落。
誰說遷讓房屋是個簡單的案件?簡單,其實一點都不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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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呂秋遠 律師 |
現任: |
宇達國際經貿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 |
學歷: |
倫敦政經學院財務金融博士後研究
台灣大學政治學博士(專長金融制度、金融危機)
台灣大學高階經營管理碩士財務金融組(99級)
東吳大學法律系碩士(碩士論文:兩岸勞動法比較)
政治大學財稅學系學士 |
經歷: |
立法院立法委員辦公室主任
東吳大學兼任助理教授
英國下議院議員MP. Bob Blizzard法案研究員 |
專長: |
證券交易法(內線交易)、公司法(股東會議、重整)、稅務法規、勞動法、 家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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