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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新創事業露曙光!閉鎖型公司修法為創業謀生路
吳碧娥╱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15.03.25
台灣有98%以上的中小企業都是「閉鎖型公司」(註1) ,卻在現行公司法下找不到適當身份,只能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身份存在。有多少家族企業從來未依法召開董事會、股東會,直接以會議紀錄敷衍了事,卻不知道已經偽造文書誤觸法網?由於公司法這種為大型企業量身訂做的嚴謹規範,根本不符合新創公司實質所需,現在經濟部已經著手修改公司法,企圖打破「一股一權」結構,更具彈性的「閉鎖型公司」終於有望在台灣實現!

台灣人有多愛創業當老闆?美國研究機構「全球創業精神發展機構」(The Global Entrepreneurship and Deve-lopment Institute,簡稱GEI)日前發布「2015全球創業精神指標」,台灣排名全球第八,在亞洲更是拿下第一,台灣人熱愛創業可說舉世聞名。只不過,創業不易,守成恐怕更艱難。根據2011年的全國工商普查,台灣共有111萬家營利事業,存活超過五年的有75%,時間拉長到二十年,能存活下來的公司只剩三分之一!

現行公司法無法符合新創公司所需 催生「閉鎖型公司」修法

根據經濟部統計,台灣約有10萬家中小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中小型股份有限公司約1萬7,000家,其中屬於上市櫃公司僅有約1,500家。從數據看來,台灣大部分的企業都是中小型股份有限公司,而且多半為家族企業,持股比例或轉讓的變動都很少,尤其是新創企業,不但股東人數少,股東結構呈現相當的閉鎖性,但在現行公司法中,對於「有限公司」或是「股份有限公司」仍存在著許多管制性的規定,不僅限縮了創業與投資人的規劃空間,還會產生很多法律遵循的問題。

主要的癥結在於,目前股份有限公司的制度設計,主要是為大型公司量身訂做,像是董事會、股東會等權利義務安排,或是股權設計、股東投票等制度,對於大公司而言有存在必要,卻不一定適用在股東人數少的新創公司或中小企業,反而是應該給予給多彈性自主的空間。

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楊敬先舉例,台灣很多中小企業是家族事業,老闆覺得公司是自己的,在大規模募資之前,沒有依法執行股東會的召集程序,只有會議紀錄而沒有真正開會,這在法律上是無效的股東會,不僅做出的決議全部無效,還會有偽造文書、登記不實的法律責任。若沒確實遵循法規就進行募資,還會衍生出很多沒想到的法律爭議,並影響到投資人和技術團隊的權益。

由於台灣限制較多,實務上很多投資人會要求將新創公司設在海外,利用海外彈性的公司法,達到募資的便利,同時能給投資人較多的保障,比較容易達成募資目標,這也反應出新創公司在台灣的法令下,募資有其困難度。為了扶植創業發展,經濟部已在著手修改公司法,增訂「閉鎖型股份公司」專章,大幅放寬各項不必要的管制,預定將在4月提報行政院審查。

圖一、不同時期公司適用之法規

圖片來源:經濟部

公司法修正後最大的改變,是開放特別股複數表決權,不再限制於「一股一權」,只要以章程約定即可,有助於保障新創公司經營權;另外也開放以勞務、信用出資及無面額股票,方便投資人調整股權(修法前後比較,請見下表一對照)。

表一、公司法修正閉鎖型公司草案

項目

現行公司法—
股份有限公司

閉鎖型公司草案

募資工具

新股發行對象

股東有新股認購權

不適用

特別股

經濟部不允許:

  • 一特別股轉換為數普通股
  • 複數表決權之特別股

均可以章程規定

公司債

  • 有發行總額與條件之限制
  • 經濟部:僅公開發型公司可發行可轉債、附認股權之公司債
  • 無限制
  • 經董事會特別決議與股東會同意即可

出資、會計

會計師簽證

設立與變更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認證

一定資本額以下無須簽證

出資種類

  • 現金、公司所需財產、技術、貨幣債權
  • 不得以勞務、信用出資

尚可以勞務、信用出資

面額

  • 章程自訂面額
  • 不得折價發行
  • 經濟部:每股金額應以壹元、貳元為單位

公司得選擇採面額或無面額股

盈餘分配

會計年度終了進行分配

章程可約定分配盈餘時間

資料來源:2015/03/18「新世代創業契機與挑戰論壇」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朱德芳簡報

保障新創公司經營權 不限於「一股一權」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吳郁隆表示,在台灣,董事會的決議是以「席次」計算,而股東會的決議才是以「持股比例」計算。若當技術人或經營團隊掌握的持股比例無法過半時,在募資階段就要特別注意分散投資人,才能確保經營權,否則當對外募來的資金非常集中,股權又過半時,對方就能掌握決策主導權。也就是說,在台灣「一股一權」的環境下,創業團隊必須兼顧「董事席次」與「持股比例」,但在美國就沒有這種困擾,因為美國可透過股東協議,協定未來表決時的權利和義務,不受到一股換一股的限制。若閉鎖型公司能通過「一股多權」,新創團隊就能夠透過股東協議或特別股的安排,保障新創公司的經營權。

開放「勞務」出資 不限於「技術」

除了現金出資外,目前公司法還允許以「技術」出資,但是要經過鑑價。楊敬先指出,通常投資方和技術團隊都認為技術很值錢,但是鑑價報告看的是量化的財務數據,往往都鑑定不出這麼高的價值,只要沒有鑑價報告支持,商業司就不會同意公司增資發行。在此情況下,投資方和技術團隊為了調整雙方的股權比例,就會衍生很多股權架構安排,伴隨而來的就是相對高的稅務風險。

另一個比較大的突破,是閉鎖型公司草案開放以「勞務」出資,解決出資認定太狹隘的問題,例如在生技公司任職,熟悉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對於新藥的試驗程序,可以幫助公司快速拿到藥證,但過去這不被當成合法出資的範圍。因為從現行公司法的角度來看,「技術出資」認定的是比較科技化,類似像專利;若是過去的工作經驗或專業知識,在法律實務上會被認為是「勞務」,未來公司法修法後,出資的種類不再侷限於現金與技術,提供「勞務」同樣可成為出資的一種方式。

新創公司投資架構彈性大 創投樂見其成

對於公司法修正閉鎖性公司章程,華陽創投集團董事長王韋中抱持肯定的態度。華陽創投集團從事創投與中小企業輔導已有22年時間,目前管理多檔民間與政府創投基金,主要的投資對象都是還在種子期至擴張期的新創公司,可動用的投資金額超過新台幣45億元。王韋中在「新世代創業契機與挑戰論壇」中指出,閉鎖型公司可以解決台灣大部分新創公司的投資架構問題,過去推了20年都推不動,今年是最有希望成功的一次。台灣過去只有普通股的架構下,很多投資是沒辦法進行的,創業家覺得自己拿得很少,投資人也認為自己風險很高、沒有保障,造成創投業者認為台灣的新創事業投資困難。身為投資方,同樣熱烈期待公司法的修正,至少是「先求有、再求好」。

和中小企業密切相關的「有限合夥法」已在修法中(請見北美智權報過去文章「有限合夥法缺席十年 逼使創業家出走台灣」),而此回「閉鎖型公司」修法是否能符合新創事業、創投、產業投資人等各界期待,4月就能見分曉。

 

備註

  1. 閉鎖型公司(close corporation),其核心概念就是「股東人數較少」的公司,詳細定義可參考:https://g0v.hackpad.com/ep/pad/static/bHb2Or2Om87

 

作者: 吳碧娥
現任: 北美智權報資深編輯
學歷: 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
經歷: 驊訊電子總經理室特助
經濟日報財經組記者
東森購物總經理室經營企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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