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眾募資」原本就是提起一項創意或特定專案,來向一般普羅大眾籌募資金,提案者亦可透過群眾募資平台來試水溫,並而決定是否投入後續努力及資金。不過現在國內外各種群眾募資五花八門,時至今日甚至演變成為產品的「預購」平台,消費者付了錢以為可以拿到商品,卻苦等不到的糾紛時有所聞。有一點值得強調的就是,群眾募資平台不是法外之區,即便沒有專法規範,仍得適用民法、消費者保護法等,提案者若有詐欺情事,也有被課以刑事責任的可能,而非無法可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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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眾募資(crowdfunding)平台近年來可說是風起雲湧,成為微型或初次創業者的搖籃。美國最富盛名的群眾募資平台:IndieGoGo(註1)及Kickstarter(註2)分別於2008及2009年即已成立,而台灣目前最具規模的群眾募資平台flyingV(註3)成立至今也已有近三年的時間,flyingV甚至有朝海外募資發展的計畫(註4)(可參考北美智權報第91期文章:「群眾募資平台竄紅藉社會大眾力量來圓夢」)。群眾募資,即為向一般普羅大眾籌募資金之意,本文則專指有創意或點子想要完成一特定專案計畫(project或venture)之提案者或發起者(註5),經由這些群眾募資平台網站(註6),得到支持者或贊助者的資金上的幫助(註7)之過程,提案者藉由支持者的資助而得以將該專案付諸實現,簡單來說,群眾募資可謂「眾志成城」於現代重現。
群眾募資的特點之一就在於,提案者常是本身籌資能力不足或原有資金相當有限的公司或個人,此時當提案者利用群眾募資方式募集種子基金(seed money),不僅可降低其融資門檻(註8),而一定程度上得以鼓勵提案者勇於嘗試將其創意付諸行動;於此同時,提案者亦可接受群眾智慧的檢驗,先期預測未來市場的可能反應,透過群眾募資平台來試水溫,並決定是否投入後續努力及資金。
仔細觀察各大群眾募資平台,可以發現些許共同的特徵。提案者為了推銷(promote)他們的提案,以達成募資的目標,大多會盡量利用群眾募資平台網站提供的多媒體功能(尤以影音短片為大宗),搭配一篇篇訴諸潛在支持者內心感性與悸動的生花妙筆的「故事」,期待瀏覽到這提案的一般網路使用者深受感動,願意襄助提案者一臂之力,而搖身一變成為支持者,給予提案者支持(註9)。另一方面,各群眾募資平台看得到的提案也是形形色色、五花八門,雖然據個人觀察,提案以具新意的3C產品、具設計感的生活小物為大宗,但也不乏完成的「產出」不是有形物(tangible goods)的提案,例如:資助提案者到國外壯遊等(註10)。總體來看,群眾募資平台的確成功扮演了一個微型或首次創業者(或單純地想圓夢)、非已制度化的募資管道或平台(註11),得以更接近街坊鄰居等一般民眾之間的中介橋樑,汲取民間的資源以協助達成提案者的目標。
若進一步將各群眾募資平台看得到的所有提案依支持者預期得到的回饋(feedback)予以細分者,可大致分為單純贊助、對價、入股三個類型。
單純贊助型
這類的提案者常是希望完成其計畫或願望,而支持者也不吝提供資助(註12)且不求提案者有所回饋(註13)。換言之,提案者是(公益性質及非公益性質都有)以接近勸募方式接受支持者的贈與,來將提案者的計畫付諸實現。
對價型
此型態亦是各群眾募資平台之原始及標準型態,提案者本身具有創意或點子,希望創造新產品或改良市場上既有產品,而尋求支持者資金上的協助,提案者則負有將其開發完成的新產品交付支持者的義務(註14)。換言之,支持者實際上是向提案者預購(pre-order)產品。
入股型
提案者係欲成立一事業,尋求支持者出資而加入該事業,亦即提案者於此型態給予支持者之回饋是”股權”(註15),實際上與募資及應募關係無甚差異。正因如此,美國(註16)、英國(註17)以及我國(註18)已先後制定相關規範,以加強對支持者(即投資人)的保護(註19)。
本文想繼續探討的是「對價型態」的群眾募資,咸信也是crowdfunding此種商業模式(business model)的發想初衷。首先,提案者在群眾募資平台公開說明其創意,讓其他網路使用者(潛在支持者)可先行審視提案者之創意是否值得支持,在提案期間內若無法得到足夠支持(pledge)即不成案(註20)。惟瀏覽各大群眾募資平台網站,各種提案說明的編排、呈現方式固然普遍令人感到美輪美奐(註21),雖說為了行銷、打動潛在支持者支持成案無可厚非,但往往這正是爭議的開始,舉凡有遊戲規則就有被濫用的情形,據聞成案後遲遲沒有進度的情形有之(註22),提案的成果產出粗製濫造的情形有之,又或提案的成果產出不如預期、僅在非常特定情境(scenario)下才能發揮功能之情形等,在在都會讓支持者直呼上當了!(註23)
就前述種種爭議,各大群眾募資均將自己定位為一網路平台,提供中介服務以杜(其本身)爭議,均有於其官網明白宣示其使用條款或服務條款(註24),惟該條款普遍並未對於提案者之提案說明程度有太多著墨,此時就僅能期待提案者本身對於其提案說明及與潛在支持者的溝通問答是否詳細及明確了。不過有一點值得強調的就是,群眾募資平台不是法外之區,即便沒有專法規範,仍得適用民法、消費者保護法等,提案者若有詐欺情事,也有被課以刑事責任的可能,而非無法可管(註25)。但不可否認地,群眾募資仍屬新興的商業模式,其營運又幾無例外地利用網際網路為之(註26),制定法規將實際運作遇到或預期遇到之爭議做出類型化行為及效果之規範,自有助於完善、細緻化「遊戲規則」,而使群眾募資平台、提案者及支持者各方都能對其自身之權利義務更有明確掌握,對於未來支持提案(包括不成案、成案糾紛)更有風險預測的可能。
但另一方面,也正因群眾募資仍屬新興的商業模式,群眾募資之提案者正是看準如螞蟻雄兵般的支持者群眾,一支草一點露地資助,而聚沙成塔、滴水穿石獲得之成果,是其他已制度化的募資管道以外的新管道,若比照其他已制度化的募資管道之管制思維加以規範,恐將扼殺群眾募資之發展,實應努力取得權衡。
綜上所述,本文最後提醒廣大網路使用者及潛在的群眾募資支持者,「支持必有風險,支持前請詳閱提案說明」。
編按:對價式的募資,給了錢但是拿不到產品,目前能有什麼法律救濟之途徑嗎?律師表示,雖說可以提告刑事詐欺罪,或是起訴請求民事侵權損害賠償,不過要說有什麼更具實益(比方說錢能拿回來的),目前可以說仍未有100%的解決方案。
備註
- https://www.indiegogo.com
- https://www.kickstarter.com
- https://www.flyingv.cc,台灣目前另有嘖嘖、群募貝果、HereO等不一而足。
- 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1009000076-260202
- 提案者為flyingV平台對於利用該平台服務向群眾募資之人的稱呼,發起者則為另一群眾募資
平台(zeczec) 嘖嘖的用語。以下為行文方便,一律以提案者稱之。
- 以下若未特別區分,群眾募資即指群眾募資平台網站。
- 類似注5,贊助者為flyingV平台對於出資群眾的稱呼,支持者則為嘖嘖的用語。以下為行文方
便,一律以支持者稱之。
- 利用群眾募資平台募資,提案者一般無需提供擔保。
- 有趣的是, 反觀提案者,幾無例外地是尋求實際上、”物質”上的支持。
- 日前引發爭議的台大師生募款登山亦為一適例。
- 一般即指銀行或股票債券市場等直接、間接金融管道。
- 或是受到了提案者的故事的感動,而特地”友情贊助”。
- 此回饋係指成果是有形物或還款等實質上的回饋,蓋群眾募資平台多有進度報告頁,提案者
可報告進度,乃至完成提案後心得、收獲等等”無形”回饋。
- 當然,產品未必一定能開發完成,惟群眾募資平台支持者應早已有此種風險之預期及評估,
提案者亦常已先說明。
- 此事業未必是公司,也可能是合夥等其他組織型態。惟提案者多會保留此事業的經營權,支
持者不得與焉。
- 美國早於2012年的The JOBS Act即已將此種股權性質群眾募資列入規範,授權Securities and
Exchange Commission(SEC,即美國證管會)訂出相關規則。可參照: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id=117434
- 英國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FSA,即英國金融服務局)於2014年5月也開始執行類似管
制。可參照:http://www.fca.org.uk/news/ps14-04-crowdfunding
- 國內也於今年四月底由金管會授權櫃買中心制定《證券商經營股權性質群眾募資管理辦法》。
可參照:http://www.selaw.com.tw/LetterContent.aspx?Soid=7159
- 相關規範之利弊得失分析並不在本文討論範圍,不過英美等國以及我國之相關法規均有管制
密度過高之批評,被認為不利群眾募資之未來發展,蓋群眾募資之群眾少有專業投資人,出資 額規模亦較已制度化之投資管道為小,若施加以過高的行政申報、審核成本,或投資人本身資 格(accredited investor)限制過高,恐有壓抑群眾募資提案者利用群眾募資之意願的效果。
- 意即群眾募資亦有試水溫,預測未來市場反應的功能。若確定不成案,群眾募資平台會負責
退款事宜,群眾募資不成案之比例頗高,一般觀察成案比例不到五成,故提案需有相當創意或 吸睛程度。
- 本文認其是以企劃案寫法,以期吸引潛在支持者。
- 甚至可能已接近吸金。
- 本文絕無認為群眾募資之存在弊大於利之意,僅欲指出觀察到的一些現象。
- 例如:https://www.flyingv.cc/faq/terms、https://www.flyingv.cc/faq/terms等。
- 檢索目前國內裁判,似尚無群眾募資有關爭議之訴訟。
- 甚至其網站伺服器並非架設於國內,亦屬常事,惟於此節將有另外一些法律爭議,或將另文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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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黃柏仁 |
現任: |
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律師 |
學歷: |
Canada Seneca College Computer Engineering
東吳大學法律專業碩士班 碩士 |
經歷: |
生技醫療產業策進會法規助理研究員、
亞信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專利工程師、
佳營電子FA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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