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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抗爭活動停、看、聽!你不可不知道的法律風險
陳宜誠╱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主持律師
2015.08.12
反黑箱課綱抗爭活動不久前才剛落幕,教育部到底是否能對學生提起告訴,引發社會大眾的關注。對於抗爭學生來說,或許是訴求有理,但在參與抗爭的過程中,若缺乏民主社會的法治觀念,可能因此身陷於各種法律風險中。不過,若參與抗爭而涉及犯罪被起訴,只要你的目的正當,接著要講的不罰事由或減輕罪責的理由,還是能夠作為辯護,被起訴並不是世界末日,其實也無需過度悲觀看待。

※ 本文摘錄自「參與抗爭活動會遇到的法律風險」。


圖片來源

近日看到參與反黑箱課綱抗爭活動的一名高中生,疑似因為受到警方拘捕與檢察官偵訊與起訴,覺得壓力很大,曾問「做對的事為何會被起訴?」,後來竟然燒炭身亡(註1),令人覺得難過。或許是因為這些學生,並不太明瞭參與抗爭活動會遇到的各種法律風險,才會覺得壓力很大。後來,該名學生的母親,更為文呼籲所有家長重新思考,怎麼幫幫這些孩子,還有改善這個社會(註2),撰寫此文的目的,就是希望能夠讓未來參與街頭抗爭活動的學生或民眾,對於可能遇到的法律風險,有點心理準備。

罪刑法定主義

如果某人做了刑法規定為犯罪的行為,而該罪行又沒有告訴乃論的規定,該罪行就屬於「非告訴乃論罪」,也就是大家一般常聽到的「公訴罪」,則檢察官若聽聞此等犯罪,譬如看了報紙,或接受民眾的告訴或告發,就有執行訴追的責任。而「告訴乃論罪」,例如普通傷害罪、毀損罪、侵入住宅罪等,則必須由有權告訴的人,所謂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接手偵辦,而且告訴權人可以撤回告訴。當然,告訴權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自訴,請求法院進行審判,而不須經過檢察官這一關。

立法者所訂的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你不能做的事情,你當然可以去做,不會被罰,這叫做「罪刑法定」主義,這就是要避免執法者恣意擴大打擊面,想要抓誰就抓誰。也就是說立憲者與立法者,都禁止執法者羅織罪名,陷人於罪。

參與抗爭可能會觸犯的罪行

下面就讓我們來看一看,參與抗爭活動的人,常常會觸犯的法條與行為態樣是那些。其中沒有特別標明是告訴乃論的,就屬於非告訴乃論(公訴)罪。

  • 集會遊行法(註3

  • 有人要在公眾場所進行集會或遊行,則為了保障人民集會﹑遊行之自由,維持社會秩序,例如避免妨礙交通,就要先申請路權,而且活動進行中,不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甚至侮辱、誹謗公署或公務員等,所以該等活動,會受到集會遊行法的規範,且對違反者訂有處罰規定。而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行為,妨礙他人合法集會或遊行者,也會受到處罰。

  • 妨礙公務罪(註4)。

    對於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務員,例如負責維安勤務的警察,施以強暴脅迫者,就會觸犯此罪。因此,抗爭者絕對要尊重警察或警衛,避免抗爭活動中出現過激的抵抗或推擠行為。

  • 聚眾滋事罪(註5

    這個條文需要特別注意,這是因為它連「意圖」犯罪者,以及在場助勢者,不必被證明有任何犯罪行為,就能加以處罰。

    該條文是這樣說的,對於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請注意,被告不必有強暴脅迫行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者(也請注意,首謀也不必有強暴脅迫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聚集的眾人已經有人實施強暴脅迫行為,例如推打住衛警,試圖破門而入,則條文又說,在場助勢之人(那些沒有下手,或不能被證明有實施強暴脅迫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蠱惑他人犯罪(註6

    煽動或引誘他人犯罪者,會觸犯此罪。例如演說或呼叫夥伴一起翻牆或撞破門窗闖入政府機關建築物者,會被以此條文論罪。

  • 強制罪(註7

    強制罪是一種口袋罪,範圍很廣,凡行為人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若沒有更特定的法條可以適用,就會落入此罪,而受處罰。例如,某縣長赴被強拆抗議自殺者的靈堂致意,某人用鞋子丟擲其頭,妨礙其點香祭拜行動,則因該縣長並非執行公務,該上香活動並非公眾集會,其身體自由也未受限制,也無受到傷害,只有點香祭拜行動受其阻擾,但仍然完成,所以某人就犯有強制未遂罪。

  • 恐嚇維安罪(註8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例如對於不同意見者,惡言威脅要他走路小心點,或誓言刨其祖墳,使其心生畏懼,則有可能成立此罪。

  • 毀損公物罪(註9

    任何人對於公務文書與物件等,若加以毀壞,則觸犯此罪。
    如果毀壞公物機關內的私人文書或物品,則觸犯普通毀損文書罪或普通毀損物品罪,自不待言,而此普通毀損罪為告訴乃論之罪。

  • 侮辱公務員/公署罪(註10

    因為集會遊行法對於同樣的行為,所訂的刑罰,遠重於刑法此條文,所以除了單獨行為者(獨行俠)外,這條文被用到的機率並不大。

    而對於一般人施以公然侮辱或加以誹謗,則會觸犯公然侮辱或誹謗罪,而這兩個都是告訴乃論之罪。

  • 堵塞交通致生危險罪(註11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例如坐臥火車鐵軌,或例如盜取高鐵控制電纜,又例如攀爬號誌路標桿架,都可能觸犯此罪。若其行為因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者,更有加重處罰的規定,而且連其未遂犯也要受到處罰。所以,若進行抗爭活動,要注意不可刻意阻礙交通或水路或破壞道安設備。

  • 損壞污辱國旗、國徽、國父遺像罪(註12

    這是抗爭者很容易忽略的罪,各位如果看到機關內外的中華民國之國徽、國旗,還有國父遺像,千萬不可以公然損壞、除去或污辱之,否則就會觸犯此罪。

  • 洩漏秘密罪(註13

    他人的秘密文書或信件,不可以收集,開拆,更不可以洩漏,這是常識,毋庸多言。此為告訴乃論之罪。

  • 竊盜罪(註14

    公務機關內的任何物品,當然也不可以佔為己有,否則就觸犯竊盜罪。例如,抗爭者不可以因為肚子餓,就把公務機關裡冰箱或辦公桌抽屜內的蛋糕或月餅拿來食用。即使抗爭者的手機沒電,未得同意而使用公家機關的電力插座充電,也會犯了竊取電能罪。

  • 洩漏或刺探國防機密罪(註15

    假如看到的疑是國防機密,建議抗爭者絕對要避得越開越好,否則就有可能觸犯此罪。而軍事機關本來也不該隨便進入,否則也有可能觸犯此罪。

不罰事由

但是,十二歲到十八歲的行為人,是少年,除了重大犯罪外,其所犯被視為少年保護事件,不是犯罪,為少年法庭所審理,並不會受到刑事訴追。而對於十八歲以上的行為人,檢察官的起訴也並非法院判決定罪,而只是檢察官認為行為人罪嫌重大,而將其移送法院進行審判而已。對於微罪,檢察官也可以不起訴或緩起訴。緩起訴期間過了,等於不起訴而不會留下刑事前科紀錄。而且,即使起訴後經過法院的審理而定罪判刑,被告仍然有協商判決或獲得緩刑的機會。緩刑期間期滿,也不會留下刑事前科紀錄。如果被判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也可以有易科罰金或易服勞役的機會。況且,被告還可以上訴,而且至少要經過一次上級審法院的審理,這判刑才有可能確定。所以,若參與抗爭而涉有犯罪被起訴,你的目的正當,亦有許多下面接著要講的不罰事由或減輕罪責的理由可為辯護,並不是世界末日,請不要過度悲觀看待。

所謂不罰事由,也就是所謂的阻卻違法事由,就是雖然我(行為人)的行為確實違法,但是我有很好的理由,所以你(國家/法院)就不能處罰我。也就是說,行為人只要有了「阻卻違法事由」,則其原本符合「構成要件」的違法行為,便因此不屬於違法行為了。

最常見的不罰事由,就是業務正當行為、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註16)。例如醫生替病人開刀,就屬於業務正當行為,沒有受罰的可能。正當防衛是因為要防護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而反擊加害者,造成加害者受傷或甚至死亡,如果沒有防護行為顯然過當的情形,自然也不罰。而緊急避難的情形也一樣,但是此時更要注意利益衡量,不可以為避小禍而釀大災,違反比例原則(註17)。

另外,對於行為人構成公然侮辱或誹謗的行為,刑法的立法者為了保障言論自由,特設一個善意言論不罰的規定,訂在刑法分則第311條(註18),其中最重要的,是其第1項第3款規定,「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的規定,最常被行為人使用在政治性言論,或對於公眾人物的批評而挨告的辯護上。
總之,這些不罰與免責事由,如果獲得法院或檢察官的採認,都可以讓行為違法的人脫罪。

公民不服從與抵抗權

若遇有重大明顯瑕疵的違憲、違法行為,或國家權力嚴重侵害人性尊嚴,在別無其他救濟途徑下,人民有依據憲法第2條與第22條所謂的抵抗權,而發動公民不合作運動消極抵抗,甚至發揮抵抗權積極加以抵制的權利(註19),其係強調抵抗權可作為公民或公民團體「保持或回復法秩序之緊急之權」(註20)。

「群眾運動既為衝撞體制而生,現實上造成若干法益侵害的情事有時在所難免。若所造成的秩序破壞(例如交通、公共財產等)倘在適當輕微的範圍內,摯盼各界勿對這群懷著改造社會理想的青年貼上暴民的標籤,亦建議行政機關執法時宜善用便宜原則彈性處理,檢察機關尤不應輕易對學生以罪相繩。但我們亦深深建議學生們也必須自我約束不應侵害公務人員或一般人民之私有財務與其人格權利,理性與非暴力更能顯示學生訴求的正當性,也能讓路走得更遠更正確。(註21)」

也就是說,抗爭活動的行為人,他們的主張是,因為對方(多半是執政者)先有重大明顯的違憲行為,所以我(抗爭人)就有抵抗權,可以做一些低度違法的行為,例如未申請而集會、不請而入機關場所、丟鞋子/水瓶、舉告示牌、揮舞旗幟、喊口號、塗鴉等,甚至有推擠警衛或妨礙交通等行為,而不應該受罰,或者至少應該受到從輕處分的對待。

該罰的還是要罰

不過,若要把此抵抗權,作為不罰事由,我認為在實務上可能就會遇到困難,而不被採納,更不能以不知違法為由,而意圖脫罪。也就是說,行為人既然做了違法的事,該起訴的,還是會被檢察官起訴,而該受罰的,還是會被法院處罰。

有人會說,憲法也是法律,還是最高位階的法律,因為所有的法律或命令,皆會因為違憲而無效,法官當然應該優先適用憲法進行裁判,所以也應肯認行為人有此源自於憲法的抵抗權為不罰事由。我是認為並非如此,因為法官必須依照法律進行審判,而法律規定的不罰事由是採明文列舉的方式立法的,並不容法官任意擴張其適用。這是因為此等不罰事由只能當做例外情形來處理,不能任意擴張,否則法院就有縱容脫法行為與容忍私人自居裁判與執法者的疑慮註22

所以,這個超越法規明文規定之業務正當行為、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等不罰事由的超法規不罰事由,所謂憲法的「緊急抵抗權」,為了維持法秩序的簡單理由,我個人認為應該就很難會被法院採納為不罰事由,而不處罰行為人的違法行為。

和解共生、共存共榮

對於參與抗爭人士。質疑其是否真的別無其它救濟途徑時,跑到街頭來抗爭,我認為在其已經盡力以和平與非暴力方式,進行抗爭行為時,行政機關應以最大的包容心,接受其陳情,聆聽其抗議,與其多做溝通,及時化解紛爭,堅守程序正義,詳加討論與辯證,用以形成一套可以長治久安的制度,並堅持民主與法治,才是正辦。我們都是在同一塊土地生活,不能再像以前一樣,只要換個政黨執政,就換上一套自己喜歡的制度或課綱,製造社會紛擾,我認為這樣是不行的。台灣不要再搞藍綠對立,大家應該要和解共生,理性思辨台灣的未來,並堅持民主與法治,才能共存共榮。

以這次的課綱微調爭議而言,我欣見其和平落幕,更高興行政院長毛治國公開宣示要規畫「教育中立法」,並研議一套透明、有公信力的機制與程序,讓教育內容不受特定單一價值觀左右,以確保教育環境的專業和單純,且要求教育部未來啟動課綱檢討程序時,將尊重、採納、融入不同世代看法與觀點,應本著「求同存異」原則,多元並陳,提供學習者多元選擇與判斷機會(註23)。

 

備註

  1. 參考資料:《台灣反課綱高校發言人燒炭亡 曾問「做對的事為何會被起訴?」》。
  2. 參考資料:Zou Chi,《母親盼冠華原諒:他不是會被政黨左右的孩子…有病的是被洗腦的家長》。
  3. 集會遊行法:第 29 條第 30 條第 31 條
  4. 刑法:第 135 條第 136 條
  5. 刑法: 第 149 條第 150 條
  6. 刑法:第 153 條
  7. 刑法:第 304 條
  8. 刑法:第 304 條
  9. 刑法:第 138 條第 352 條第 354 條
  10. 刑法:第 140 條第 309 條第 310 條
  11. 刑法:第 185 條
  12. 刑法:第 160 條
  13. 刑法:第 315 條
  14. 刑法:第 320 條第 321 條第 323 條
  15. 刑法:第 109 條第 111 條第 112 條
  16. 刑法:第 21 條第 22 條第 23 條第 24 條
  17. 參考資料:《教你看懂刑法論述:刑法論罪的SOP》,法律白話文運動。
  18. 刑法:第 311 條
  19. 參考資料:《太陽花公民啟蒙運動 開啟抵抗權論述契機》;李仁淼,《學運之法律責任與抵抗權》。
  20. 參考資料:陳朝建教授,《論憲法上的公民抵抗權—以2014年太陽花學運為例》,【台灣法律網】。
  21. 參考資料:《國立臺北大學法律系教師對太陽花學運的連署聲明》。
  22. 參考資料:《教你看懂刑法論述:刑法論罪的SOP》,法律白話文運動。
  23. 參考資料:2015/08/07聯合報《毛揆研議「教育中立法」》。

 

 
作者: 陳宜誠
現任: 揚昇法律專利事務所 
律師暨專利代理人
學歷: 東吳大學法律專業碩士班 碩士
台灣大學電機工程研究所 碩士
經歷: 北美智權教育訓練處 處長
諾曼第燃料電池 技術長
眾智國際 技術長暨業務副總
英特維數位科技 董事長特助
台灣電腦專案事業部 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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