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愛我?他不愛我?他到底愛不愛我?
千千萬萬的單身男女們,只要一個眼神、一個動作,都可能費心猜測著…
這就是愛情。
或許是太過於同情這些耽溺在暗戀之中又屢屢錯失愛的信號的世間男女,作者終於忍不住寫下了「他其實沒那麼喜歡你」(He’s just not that into you),而本書也如願改編成電影。
男主角之一Alex在pub的工作經驗,讓他閱人無數,女主角之一Gigi不斷的想要從初相識的男人言談之中得到愛或不愛的暗示,於是Alex便成了Gigi的軍師。
影片中有不願意結婚的男人,有婚後劈腿的男人,也有分析別人卻差點錯過真愛的男人。為了愛情,有人犧牲了自己的堅持,為了愛情,有人不惜玩火自焚。
有趣的是,劇中有一位婆婆,訴說著自己的三段婚姻,他說第一任丈夫劈腿被他發現了,第二任丈夫的手法也被識破,第三任丈夫顯然比較高明,一直到死後,婚外情才曝了光。但最後,婆婆十分自豪的說,我有無數的男朋友,卻從來沒被發現過…
當你明明已有對象,卻又迷戀上「天上掉下來的禮物」,而想發展另一段關係,雖然是福是禍你根本無從得知,此時,你是希望他是個秘密,乾脆死拖賴活著,就算被發現也來個死不認帳?
或者,直接承認自己就是個狼心狗肺的背叛者!但見新人笑,哪聞舊人哭,只要你心臟夠強,不怕被追殺,寧願直接犯下通姦罪,然後任憑原配一哭二鬧三上吊,甚至放棄所有,就與新歡共度一生吧。
反正,新對象如過江之鯽,既然不愛了,為什麼不放手?
三妻四妾看起來是老掉牙的情節,但即便是現在,陳腔濫調的情節還是每天像連續劇一樣上演著。有人看在錢的份上,願意與他人共享愛情,期待有反擊的一天,但慾望無窮,如果真的想腳踏兩條船,只要不被發現,一直到死後才有人來吵著認祖歸宗又能如何?
像劇中的老婆婆一樣,完全不留任何蛛絲馬跡,確實不容易。
外遇的第一準則就是自己絕對不能透露半點口風。
就好像,可口可樂的配方至今還是秘密。
許多發明人總是疑惑著,為什麼自己苦心研發的Idea會被駁回?不能申請專利?
而且被建議以營業秘密保護?
而什麼又是營業秘密?營業秘密真的能夠比申請專利更好嗎?對於企業的智慧財產權佈局更有利嗎?
首先,要注意的是,想要利用營業秘密保護特定Idea,企業內部當然要具備相關的規定,否則員工根本無所適從,完全不知如何分辨秘密與非秘密的差異。制定了規定之後,後續的落實才是困難的開始。
既然稱之為秘密,自然是越少人知道越好,而且相關的文件都必須有加密的保護措施,或是在文件上標示機密、極機密等字樣,也必須嚴格的限制瀏覽者的權限。如果無法落實,一切等於空談。
到底什麼時候該申請專利,什麼時候又該以營業秘密來保護?理論上來說似乎非常簡單,但在種種因素考量之下,常會出現與理論背道而馳的結果。
通常測試方法、治具等等,只有在工廠內部使用,有機會完全不公開。成品經測試完畢之後,測試之程式根本不會隨之出貨,因此測試方法,通常會被IHPE打回票,而理由則是以營業秘密來保護較佳。
在治具方面,其實也有許多企業申請治具相關專利,但治具和測試方法一樣,都是在工廠內部使用,使用完畢之後所製造出的成品,絕大多數的情況不會留下由該治具製造過的痕跡。
既 然測試方法、治具都僅限於工廠內部使用,利用完畢之後,在外觀上也無法辨識出是透過特定的方法或是治具所製造出的成品,因此,即便申請了專利,要如何抓到 侵權者?要如何證明競爭對手侵權?而且,不申請專利的話,競爭對手既然無法得知你所用的方法,不就可以如願的永遠當成是一個秘密嗎?
既然如此,為什麼還是有這麼多的企業申請測試方法、治具的相關專利呢?
部份原因在於企業無法阻止員工跳槽至競爭對手處,而測試方法、治具本身都是加速生產的利器,利用該測試方法或治具來生產產品,還不如申請專利保護自己,以 免屆時難以證明到底該測試方法或治具到底專利權屬於誰?甚至導致跳槽的員工便宜行事,競爭對手更有可能藉此提起侵權爭訟。
至於舉證之問題,部份企業認為,申請測試方法或治具的專利因為舉證太過於困難,而無意願申請專利,但營業秘密的保護措施又做的不完善,台灣又是以代工立國,不申請專利,能夠得到最好的保護嗎?
其實,在台灣,若有合理的懷疑,可以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程序,將疑似侵權的證據予以保全。若同時申請美國專利,也可以透過Discovery(證據開示)的程序,透過抽絲剝繭的方式,釐清對手產品是否侵權。由此看來,申請專利並非全無用武之地。
至於員工跳槽至競爭對手公司,直接使用原公司開發之產品於現有公司,已有諸如聯發科與威盛等案例在先。除了訴諸於競業禁止的合約規範之外,企業主保護機密不外洩的唯一方式便是執行嚴格的保密措施。
你的戀情或許永無天日
但或許可以到死都是個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