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專利審查官申請專利師考試科目中,最適合准予免試的科目,也許應該是對應於專業考科之「六選一專業科目」及/或「物理化學」;而在專利審查官特考並未考核或是考試範圍不同之「專利代理實務」以及「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兩科,則屬於最不適合給予免試之科目。 |
專利師法自從於民國96年制定、並於97年正式施行以來,已歷時6年,專利專責主管機關智慧財產局因而在今年年初,首度就「專利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召開了公聽會(請參見本報相關報導「專利師法修法公聽會意見多,免試資格、事務所法人化、在職進修最具爭議」(註1)--一文)。在該次公聽會中拋出了是否要對於具有一定年資(預定為8年)之資深專利審查官,給予專利師考試部分科目之免試資格的課題。
在上述公聽會中,此一課題雖未被完全贊同,然而多數與會機關與單位亦未全面否定此一修法提案,而以其他附帶建議希望智慧財產局從長計議(考選部建議此一條文之修正能回歸到修改考試規則;專利師公會雖持支持態度,但建議建立審查官評核機制做為對應配套,以健全免試制度)。最終智慧財產局於5月中所提出專利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中,將此一修法提案移除了,然而對於身為專利師考試的直接利害關係人——專利工程師來說,此一修法提案所持的理由也未嘗不是一個值得討論的課題。
如同上述之本報相關報導中所提及的,智慧財產局主要是基於兩個理由而提出此一修法提案:1) 在檢討人力的時候,發現人員一直留不住,因此希望藉由定出年限,讓人員可以久留在公務機構體系中;2) 根據專技人員考試法之規定,具有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相當之學歷經歷者,,得視其不同學歷經歷或具專業技能證明文件,為減免應試科目。那麼這兩個理由是否合理並且可以成立呢?
首先,在智慧財產局所持之第一個理由中,智慧財產局似乎認為專利審查官一職的吸引力不足,無法長期吸引人才留任職位,所以問題真的是如此嗎??我們可以先從以下之歷屆專利審察官特考各年度考試情況一覽表來一窺究竟。由下表可知歷年的專利審查官特考的到考率與錄取率,其實一直都維持在穩定的水平(分別為40~50%以及10~20%之間的區間),另外在101年初智慧財產局為了積極解決長久以來之積案問題,特別以專案招募170名5年制的約聘審查官,而此一專案員額在公告期間即吸引1萬3千人次報名(註2)。因此,專利審查官此一職缺是否缺乏吸引力,自然是不言而喻。
表一:歷屆專利審查官特考各年度考試情況 |
考試年份 |
報考人數 |
到考人數 |
錄取或及格人數 |
到考率(%) |
錄取或及格率(%) |
102 |
324 |
150 |
28 |
46.30 |
18.67 |
101 |
576 |
300 |
58 |
52.08 |
19.33 |
99 |
1465 |
666 |
69 |
45.46 |
10.36 |
96 |
1923 |
771 |
97 |
40.09 |
12.58 |
92 |
1509 |
793 |
118 |
52.55 |
14.88 |
89 |
1593 |
698 |
59 |
43.82 |
8.45 |
那麼專利審查官一職的吸引力無法長期吸引人才留任職位的原因究竟為何呢?我們可以由Ptt公務員專板中,對於專利審查官一職所提出的相關意見(註3)來一窺堂奧。由該文章中的網路鄉民所提出的相關意見可瞭解,導致無法長期吸引人才留任的根本原因,還是在於人員編制不足而使得業務量過於繁重,以及不同領域之間的案件量差異導致的勞逸不均現象,才是更為根本的原因。
針對於前一個原因,智慧財產局目前係以5年制約聘委員來因應,那麼5年期滿之後呢?至於勞逸不均的現象,不僅只是出現智慧財產局內,而是泛見於整個專利相關產業中,這個問題的是根源於台灣的整體產業結構,導致某些領域之人才供不應求的情況。然而,對於具有一定年資之資深專利審查官,給予專利師考試部分科目之免試資格,是否就真的有助於解決這些問題?我們把這個問題留給各位讀者深思。
其次,針對於智慧財產局基於專利審查官係經過特考及格,因而認為資深專利審查官可以減免應試科目的理由,在上述之「專利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中,考選部即已指出:立法委員提案連署認為透過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之授權,規定超過30種考試類別,應試者得依據特定資歷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取得專技人員執業資格,與憲法第86條規定有違。因而,考選部認為宜回歸訂於考試規則,並就相關考試規則一併進行通盤檢討。只不過考選部此等說法,顯然是有掩耳盜鈴之嫌,既然此種規定有違憲之虞,那麼訂於考試規則內,難道就沒有違憲之虞嗎?
接下來,讓我再來看看通過「專利審查官特考」就可以減免「專利師考試」的應試科目,此一論理方式是否合理。讓我們先就「專利審查官特考」與「專利師考試」在各別之考試科目上,有哪些異同作一比對。請參考下述之專利審查人員考試與專利師考試考科比對表。
表二:專利審查人員特考與專利師考試考科比對表 |
|
專利審查人員特考 |
台灣專利師考試 |
二等考試 |
三等考試 |
考科性質 |
考試科目 |
考試題型 |
考試科目 |
考試題型 |
考試科目 |
考試題型 |
國 文 |
國 文 |
測驗題+
申論題 |
國 文 |
測驗題+
申論題 |
|
|
專利法律 |
專利法規 |
申論題 |
專利法規 |
申論題 |
專利法規 |
測驗題+
申論題 |
專利審查基準
與實務 |
測驗題+
申論題 |
相關法律 |
憲法與
英文 |
測驗題 |
法學知識*
與英文 |
測驗題 |
專利行政
與救濟法規 |
測驗題+
申論題 |
專業語文 |
專業英文
/日文 |
測驗題+
申論題 |
專業考科 |
專業科目共三科 |
申論題 |
專業科目共五科 |
申論題 |
專業科目
(六選一) |
申論題 |
物理化學 |
測驗題 |
專利實務 |
|
|
|
|
專利代理實務 |
申論題 |
*「法學知識」一科的考試範圍僅包含中華民國憲法與法學緒論,而未包含行政與救濟法規。 |
我們可以由上面的比對表中發現,「專利審查官特考」與「專利師考試」兩者在考試科目上有顯著的不同。首先,專利審查官特考並沒有考「專利代理實務」一科,而專利師考試則沒有考「國文」一科。另外專利審查官特考的考試科目,係著重於專業科目上(二等考試共考三科專業科目,而三等考試更考了五科專業科目),而專利師考試則更著重於專利相關法律。此外,在相關法律此一項目中,專利審查官特考之相關法律的考試範圍,僅包含中華民國憲法與法學緒論而未包含專利師考試中之行政與救濟法規。因此,若要僅以通過「專利審查官特考」作為理由,便要推定資深專利審查官得以據以減免「專利師考試」的應試科目,此一論理方式顯然是勉強有欠周全的。
另外,專利師公會則是以另一個角度來審視此一課題。在實務上於專利申請案的審查過程中,專利審查官原則上是獨立進行審案的,所以各個審查官個人之審查品質,對於專利師與專利申請人來說,實在是比清除積案數量這種表面上的績效數字,更為切身而重要之課題。然而,在目前的實務上,專利事務所與專利申請人對於提升審查官個人之審查品質一事,其實並沒有太大的著力點,因此假如能藉由提供專利師部分考試科目之免試為獎勵,促使審查官能夠自發地更為重視個人之審查品質,道也算是美事一件。
這一點特別可以由聖島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所長惲軼群於上述公聽會中的發言內容,得以復按:「審查官的表現其實是專利師最清楚,……這個審查官是不是紀錄良好,這個機制要先建立起來。『這個機制應該是由智慧局建立起來,但必須咨詢專利師公會的意見,因為審查官的表現專利師最清楚,而不是審查官的主管。如果這個機制能建立起來的話,相信除了可以留下優秀的審查人員外,也可以把審查品質一併提升』」。
那麼如果智慧財產局最終仍決意要推動資深專利審查官之部分科目的免試資格,又應該要選擇哪些科目來准予免試呢?
我們可以更進一步比較「專利審查官特考」與「專利師考試」的各個考試科目相對配分,來探討此一課題。如以下表三所示,我們可以發現在「專利審查官特考」與「專利師考試」的各個考科之間,專利審查官特考除了在專業考科的比重上,係比專利師考試更高之外,其他的科目除了專利師考試不考的「國文」一科之外,其他科目的比重都顯然比專利師考試還要來得低。
表三:專利審查人員考試與專利師考試科目相對配分佔比比較表 |
|
專利審查人員考試 |
台灣專利師考試 |
二等考試 |
三等考試 |
考科性質 |
配分佔比 |
配分佔比 |
配分佔比 |
國文 |
1/6 |
0.167 |
1/8 |
0.125 |
0/7 |
0.000 |
專利法律 |
1/6 |
0.167 |
1/8 |
0.125 |
2/7 |
0.285 |
相關法律* |
1/12 |
0.083 |
1/16 |
0.063 |
1/7 |
0.143 |
專業語文 |
1/12 |
0.083 |
1/16 |
0.063 |
1/7 |
0.143 |
專業考科 |
3/6 |
0.500 |
5/8 |
0.625 |
2/7 |
0.285 |
專利實務 |
0/6 |
0.000 |
0/8 |
0.000 |
1/7 |
0.143 |
* 參見上述考科比較表,在「相關法律」此一學門,專利審查人員考試的考試範圍僅包含中華民國憲法與法學緒論,而不包含專利師考試所考核之行政與救濟法規。 |
由上述之比對結果可以瞭解,由於專利審查官特考在專業考科的比重上,係比專利師考試更高,所以在各個考試科目中適合准予免試的科目,自然是首推專利師考試中對應於專業考科之「六選一專業科目」及/或「物理化學」,而在專利審查官特考並未考核或是考試範圍不同之「專利代理實務」以及「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兩科,則屬於最不適合給予免試之科目。
再者,對於「專利法規」與「專利審查基準與實務」兩項考科來說,雖然其於專利審查官特考中所佔之比重,僅及於台灣專利師考試中所佔之比重的一半以下,但是具有一定年資(預定為8年)之資深專利審查官,是否也可以基於相關年資而獲准免試呢?反過來說,基於憲法第7條以及行政程序法第6條所接櫫之平等原則,具有一定年資之資深專利工程師,是否也應該可以基於相關年資而獲准免試呢?或許這個問題反而會是專利師考試主要的應試對象——專利工程師,更為在乎的一點吧。
然而,即使智慧財產局最終仍決定要推動資深專利審查官部分科目的免試資格,在目前的專利師考試規則上,仍會有窒礙難行之處。在現行之專利師考試規則中,係採取總分為「六選一專業科目」之各個組別的到考人數的前十分之一,作為該屆考試可以通過專利師考試的人數。也就是說,在目前的考試規則上中,仍然是以七科總分作為比較之基礎。所以假使智慧財產局要推動資深專利審查官之部分科目免試資格,那麼這些免試科目的分數要以何種基準進行計算呢?
相對地,就如同筆者於本報之另一篇專利師討論文章「專利工程師的下一步:台灣專利師vs中國專利代理人你挺誰」(註4)一文中所曾提到的,台灣專利師與中國專利代理人考試規定中之顯著的差異,就是在中國專利代理人考試中規範了成績保留之規定。同時在該文中也筆者也提出數據說明此一差異,也使得考生更容易準備相關考試。
事實上,我們更可以由本報另一相關報導「台灣專利師考試放榜,大陸代理人考試結束 - 兩岸專利產業現況探索」(註5)--中,如下表所示之歷屆中國代理人報名人數的相關數據整理發現,中國專利代理人考試所規範之逐科認定與成績保留的規定,比起台灣現行之專利師考試更適合在職專利工程師的應考生態。因此,在中國專利代理人考試於2009年採行逐科認定與成績保留的規定之後,其之各年的報名人數成長率都持續增加,而在2012與2013更突破20%甚至接近30%。
表四:歷年大陸全國專利代理人資格考試報考人數及通過人數 |
年份 |
報名人數 |
報名成長率 |
考試人數 |
通過人數 |
參考率 |
參考通過率 |
報名通過率 |
2013 |
23226 |
+29.3% |
21689 |
3812 |
0.9334 |
0.176 |
0.164 |
2012 |
16780 |
+21.1% |
11520 |
2966 |
0.687 |
0.257 |
0.177 |
2011 |
13854 |
+10.0%* |
N.A. |
1493 |
N.A. |
N.A. |
0.108 |
2010 |
12600* |
+0.7%* |
N.A. |
1368 |
N.A. |
N.A. |
0.101* |
2009 |
11805 |
+34.7% |
6912 |
924 |
0.5855 |
0.1336 |
0.078 |
2008 |
8766 |
+5.3% |
5492 |
692 |
0.627 |
0.126 |
0.079 |
2007 |
8326 |
-3.1% |
5083 |
610 |
0.61 |
0.12 |
0.073 |
2006 |
8594 |
+10.1% |
5671 |
721 |
0.66 |
0.127 |
0.084 |
2004 |
7804 |
+75.4% |
4947 |
530 |
0.634 |
0.107 |
0.068 |
2002 |
4450 |
+131.3% |
3223 |
435 |
0.724 |
0.135 |
0.098 |
2000 |
1924 |
-0.16% |
1440 |
372 |
0.748 |
0.258 |
0.193 |
1998 |
1927 |
|
1536 |
281 |
0.797 |
0.183 |
0.146 |
*參照官方數據修正 http://www.sipo.gov.cn/mtjj/2012/201205/t20120504_685696.html |
所以,或許針對於前述推動資深專利審查官之部分科目的免試資格,所將面對之部分科目免試資格分數計算上的問題,或者我們也可以改為採行中國專利代理人考試所規範之逐科認定與成績保留的規定。如此一來,不但可以免除前述之部分科目免試資格分數計算的問題,也可使得台灣專利師考試更適合於主要應考族群之生態,進一步提升在職專利工程師的應考意願。
備註
- 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Industry_Economy/publish-175.htm
- http://www2.cna.com.tw/news/afe/201202100143-1.aspx
- https://www.ptt.cc/bbs/PublicServan/M.1275571027.A.594.html
- 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Expert_Column/PE-119.htm
- http://www.naipo.com/Portals/1/web_tw/Knowledge_Center/Industry_Economy/publish-15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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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張宇凱 |
現任: |
北美智權教育訓練處 專利工程研究員 |
經歷: |
台灣科技大學技術移轉中心 智權管理師
台灣某大專利商標事務所 國外部專利工程師
清華大學輻射生物研究所 碩士
輔仁大學生物學系 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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