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年中的時候,台灣網路租(售)屋商務平台的老大「591租屋網」與老二「好房網」互相正面槓上。「591租屋網」首先向公平會檢舉好房網的「出租物件匯出功能」功能有針對591的意圖,而「好房網」則向公平會檢舉「591租屋網」涉嫌抄襲「好房快租APP」服務以作為反擊。接著,兩方的戰火更在「好房網」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告「591租屋網」侵犯「好房網」已取得之M476330與M478209專利權下,由公平交易法延伸至專利侵權訴訟的範疇(請參見以下之好房網控告591租屋網大事紀整理內容)。
表1:好房網控告591租屋網大事紀
時間 |
事件 |
2014年04月11日 |
「好房網」取得「即拍即刊」專利 (證書號M476330) |
2014年05月11日 |
「好房網」取得「個人圖文備註」專利 (證書號M478209) |
2014年05月07日 |
「591租屋網」向公平會檢舉好房網的「出租物件匯出功能」功能有針對591的意圖 |
2014年06月09日 |
「好房網」向公平會檢舉,「591租屋網」涉嫌抄襲「好房快租APP」服務 |
2014年07月09日 |
「591租屋網」向媒體表示「好房網沒專利、沒商標,抄襲一說子虛烏有 |
2014年07月31日 |
「好房網」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告「591租屋網」侵犯「好房網」已取得之M476330與M478209專利權 |
2014年10月01日 |
「591租屋網」向智財局申請舉發,請求撤銷新型專利M476330 |
2015年01月06日 |
「591租屋網」指出,由於我國新型專利採形式審查,未對是否合於專利要件進行實體審查,即賦予專利權,為防止權利人濫行權利,故專利法第116條規定,新型專利權人行使權利前,應先提示新型專利報告,此即是在避免同業間利用申請新型專利為不正商業競爭手段。 |
2015年01月07日 |
公平會裁示「591租屋網」與「好房網」兩造都沒有任何違反公平交易法情事 |
2015年01月09日 |
「好房網」聲明,公平會的處分無法掩蓋數字科技侵害好房網智慧財產權的事實,無違反公平法不代表沒有侵害專利的智慧財產權。 |
2015年02月10日 |
「591租屋網」申請M476330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好房網」申請M478209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 |
2015年02月25日 |
新型專利M476330舉發成立 |
事實上,不管是「591租屋網」或是「好房網」,都是屬於網路商務平台此一新興科技領域,而其等之核心技術往往都是屬於軟體發明與商務方法等,較不具實體產品的技術類別。然而我們從上述的說明中可以知道,提告「好房網」賴以控告「591租屋網」侵權的兩項專利權-----M476330與M478209,都是限於實體物品的新型專利類別。這似乎與前面所提到的軟體發明與商務方法等等非實體技術類別似乎有所衝突,然而這與台灣新型專利的「形式審查」,對於保護客體採行相對較為寬鬆的標準有關(註1)。
在智慧局所公告的新型形式審查的「專利審查基準」第四篇第1章第3.1節中指出,台灣新型專利對於「保護客體」的形式審查標準相當寬鬆,「只要有一結構特徵就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法規認定標準,其後更另外在後續所列舉的數個範例之例4中,更明確地列舉兩個將純軟體專利包裝撰寫為具有裝置或系統的物品形式,藉以使其得以通過新型專利之「新型定義要件」。
然而,一般來說,申請專利並不光只是作為彰顯自己的技術高超的獎章,而是希望在某個時候能藉由專利所賦予的排他權,來打擊對手或甚至可以從中獲益,而實施排他權的最直接且有效的方式,莫過於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只不過由於新型專利僅需透過「形式審查」便可取得,而此一簡化的程序固然讓新型帶來快速便捷的優點,另一方面也為新型專利帶來更高的不安定性。因此,在現行之專利法第一百十六條與第一百十七條中,則對於新型專利權的實施規定更多諸如「應先提示新型專利報告」的負擔。因此,在「好房網」大張旗鼓地控告「591租屋網」侵犯專利權(註2)之後,「591租屋網」也依法指明「591租屋網」尚未滿足「應先行實體審查並提示新型專利報告書」的義務。
承前所述,台灣的新型專利在發明定義中對於軟體類別的創作廣開善門,而使其得以藉由請求項的撰寫技巧,而得以通過新型定譯要件並獲准新型專利權。只不過故事就這樣結束,從此就過著幸福美滿的日子嗎?除非你的新型專利是用來當獎狀,否則當然不是這樣。想要有效地主張新型專利權,還需要通過實體審查(也就是新型專利報告書,甚至是舉發程序)的確認,此時由於純軟體專利的主要創作精神,仍然是屬於非屬新型專利範疇之非實體技術類別,因此其之實體審查往往便會面對更為嚴苛的考驗。
不管是在智慧財產局所公佈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答客問(註3)第19項問題,還是在「專利審查基準」第五篇第1章第4.3.1.3節中,兩者都對於新型專利的進步性之審查,作出以下說明:
「進步性比對,應視請求項中所載之非結構特徵是否會改變或影響結構特徵而定;……若非結構特徵不會改變或影響結構特徵,則應將該非結構特徵視為習知技術之運用,只要先前技術揭露所有結構特徵,即可認定不具進步性。」
一般來說,純軟體專利之創作精神所在的運算與電氣通連等等狀態變化,並不會改變或影響所請標的的實體結構特徵,而其等之各個模組或構件的配置與連接方式,通常也是習知技藝中所常見的。因此若是將屬於其之創作精神所在的運算與電氣通連等等狀態變化視為習知技術,而以新型來請求之純軟體專利,可能將難以通過上述之實體審查標準的確認。
在「好房網」控告「591租屋網」的此一案例中,雖然系爭專利M476330已被舉發成立,然而在其之舉發成立理由中,則是採用等同於發明專利的論證方式,而獲致舉發成立的理由。所以在本案的新型專利(特別是純軟體專利)之舉發審查過程中,仍然是採用與發明專利相同之論證與認定標準,來撤銷M476330的專利權。只不過如筆者上述所提及的,對於該純軟體型新型專利來說,用來使其具備進步性的技述特徵,係為非實體部分的技述特徵,而將被視為習知技藝,不能用來作為新型專利實體要件審查依據的話,此一純軟體專利往往將會更難以備認定為具備進步性。
備註
- http://www.wipo.com.tw/wio/?p=3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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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event.housefun.com.tw/intellectual_property201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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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tipo.gov.tw/lp.asp?CtNode=7097&CtUnit=3535&BaseDSD=7&mp=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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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張宇凱 |
現任: |
北美智權教育訓練處 專利工程研究員 |
經歷: |
台灣科技大學技術移轉中心 智權管理師
台灣某大專利商標事務所 國外部專利工程師
清華大學輻射生物研究所 碩士
輔仁大學生物學系 學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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