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
作者Elent小姐大學主修材料化工,並取得碩士學位。畢業後曾任職富士康智權部門,後轉任專利事務所;目前為某大企業內部智權從業人員 (In-house IP),有十餘年專利從業經驗,具中國專利代理人證照資格。歡迎關注作者博客Elent職業生涯側記。 |
相信有一些讀者都參加過面詢 (即Oral Hearing,大陸稱之為口審),甚至有一些讀者是審查委員,正在主持面詢的工作;鑒於目前還沒有人討論到面詢的具體操作,那我就班門弄斧,來談一下過去面詢的感想 (註)。
那一次的面詢因為案子技術簡單,證據也比較充分,只能說是一次對無效過程(台灣稱之為舉發)的試探性的舉動,像是復審委員對某些情況的處理、以及對方代理人的風格……等等。
早就得知對方代理人是個處理專利無效的高手,這次可見一斑。首先,我們作為無效請求方提出無效請求後,對方(專利權人方)應該在答辯期限內作出答辯,合議組再轉文給請求方。但是,自始至終專利權人方都沒有作出任何回應,讓人一直蒙在鼓裡,這是其第一高處,讓人無法瞭解他的觀點,雖然他不能再作出答辯,以及犧牲一些修改機會,但是只要他覺得沒必要修改,在面詢中他可以臨時隨便說他的案子,說總可以了吧?這樣就會打對方個措手不及,至少人家當庭口頭提出一些觀點,你就得先反應再回應吧? 這是第一個長知識的經驗,以後可以借用。
這個案子,顯然證據是比較充分的,於是乎,專利權人方缺席,我們進行了缺席審理。要想見廬山真面目,只能等下回了。
因為是缺席審理,之前也提交了無效理由,所以重點放在需要重點說明的部分,比如對之前對應技術特徵找的不準確的地方進行重新說明,以及補強一些證據,尤其是公知常識性證據。
說到公知常識,審查指南裡明確規定了一些對公知常識的處理規定,因此,之前引用公知常識的,面詢中提交的證據基本不能作為證據提交,但是可以提供一些供合議組參考的舉例。比如有些慣用手段,因為太常見了,所以沒寫進教科書,所以肯定找不到教科書的證據,所以我們也列舉了一些專利證據和實物證據,雖然實物證據在時間上缺乏證明力,但是也找到一些與其相關的專利,而且申請日期在這之前的;看得出來,合議組認真研究了這些補強證據。
但是,對於我們討論中覺得有必要加入的其他理由,比如,之前談到創新性問題,但是該項權利要求又有不同理解,所以我們後來又想加入一些不清楚、不支援的理由,先確定權利範圍,再談創新性問題,但是對於這點,合議組基本是不聽的,只讓我們談之前提過的理由,可以看出這點把握還是很嚴格的。
最後就是審查風格,合議組採用的應該是最不會引起爭議的方式,他們之前肯定研究過案子,但是問起來,還是一個特徵一個特徵的說,這個特徵被哪份證據公開,那個特徵又是被哪個證據公開,甚至一些方法的具體作用部位在證據中是不是被清楚公開,都問的很詳細,所以,案子還是不能打馬虎眼,一定要落到每一個細節。
註:本文作者為大陸代理人,故所分享之經驗為大陸之口審(面詢)經驗。專利有效性經常是專利侵權爭訟勝負關鍵的所在。在專利核准後審理專利有效性的行政程序方面,台灣採用的是「專利舉發程序」,大陸則有「專利無效宣告程序」。大陸的專利無效宣告在程序面,基本上遵循大陸民事訴訟法以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而台灣的專利舉發程序則比較接近一般行政程序。大陸專利無效請求的口頭審理類似民事法庭的開庭,體現聽證及言詞辯論原則,而台灣的舉發案件中的面詢則以協助審查委員了解案情為主。針對可專利標的之範圍以及修正是否超出原始說明書及圖式等實體方面, 台灣採較寬鬆的標準,大陸相對採比較保守以及嚴格的標準。對於專利舉發/無效程序中相關證據以及文件所採用的語言文字,大陸嚴格採取以中文為主的精神,台灣則較有彈性。(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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