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
作者Elent小姐大學主修材料化工,並取得碩士學位。畢業後曾任職富士康智權部門,後轉任專利事務所;目前為某大企業內部智權從業人員 (In-house IP),有十餘年專利從業經驗,具中國專利代理人證照資格。歡迎關注作者博客Elent職業生涯側記。 |
從事專利工作多年,處理後續答辯、複審、無效或者第三方意見的時候,有時候想拍桌子吼一聲:「嗨!當時代理人要是怎麼怎麼寫,不就沒這個問題了?!」 確實有些案子,到最後經過雙方充分驗證討論後,起決定作用的可能就是一段說明、一句話甚至一個用詞……對此,我想了很多,尤其是企業IP、事務所代理人如何往高價值專利方向努力的問題。 |
晶圓龍頭大廠TSMC的法務長杜東佑曾經說過,很多人都把專利說明書當成技術文件在寫,但其實它是法律文件,也只有法律文件才可以讓你主張你的權利,法院是不會看技術文件的。美國法官Pauline Newman也說過:「準備專利申請文件的任務並不輕鬆;很少有法律文件比專利文件更難起草,充滿更多陷阱」,由此可見,專利申請文件的撰寫在後續審查及主張權利的過程中,會起多麼重要的作用。
最近因為公司商業考慮,集中申請一批專利,於是,這段時間,與發明人、事務所打交道就成了我的主要工作,也紮紮實實的體會了一輪國內(中國大陸)的撰寫。這讓我原本就堆積如山的工作量更加雪上加霜,更別提還不時臨時在schedule中插隊的第三方意見、競爭對手專利檢索、投資可行性評估等等。
在這種狀況下,作為企業的IP人員,最希望的就是事務所發給我的稿件,讓我從頭到尾看一遍之後,至少主體架構和撰寫方向都沒問題,剩下我要做的就只是和發明人溝通,引導發明人去擴展專利範圍。但是,卻發現很難如人所願。看來企業撰寫質量的需求和事務所提供的服務之間,一直以來就存在很大的分歧和差距,這批申請在沒完成前就已經限定了完成時間,該怎麼辦呢?唯一的解決之道就是我來改,讓事務所來審核、發明人再給數據、技術支持。請問有沒有人改專利改到崩潰的?
事務所的撰寫問題
先簡單歸納一下我遇到的事務所的撰寫問題(與事務所名氣,價格無關,這些在本案例中都不是問題) :
(1) 簡單的形式錯誤:代理人直接把發明人寫的往申請文件裡面抄,這樣一來,發明人的技術揭露書中標號寫在括號裡,代理人在說明書裡面照樣把標號寫在括號裡;發明人在背景技術部分分析了本發明和幾個現有技術的區別,代理人照樣把這部分寫在背景技術部分,這樣一來,背景技術需要說明現有技術存在的問題,一點都沒寫,發明內容部分需要說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也沒有寫,發明內容部分需要說明有益效果,但是部分有益效果已經寫在背景技術部分 (即本發明和幾個現有技術的區別)。
(2) 實質撰寫功力幾乎為零:如果前面的抄襲還情有可原,後面的錯誤我就覺得沒辦法理解。在詳細描述本發明的時候,還是抄發明人的。發明人提供一種新技藝,而且提供了裝置改進的附圖(與技藝相適應做了結構改進),對照著附圖來說,本發明的技藝是怎樣實現的。就這樣一個發明,有經驗的代理人應該知道有裝置改進,才有技藝的改進,可是代理人竟然根本就沒意識到本案需要保護裝置和方法。這樣的撰寫,我覺得還不如文員。
我先把本發明詳細修改(包括要解決的技術問題、有益效果、具體實施方式、附圖),大概占了篇幅的60%,再讓代理人改寫摘要、權利要求和對應的發明內容部分。但是代理人像是根本就沒花時間去消化我修改的內容,只草草修改了權利要求;沒辦法,我把權利要求、發明內容改寫好,再發給代理人。我跟事務所抱怨:代理行業是以代理機構整體來提供服務的,代理人提供的應該是內部已經審核過的高質量文本,這樣的質量,只會降低事務所的口碑。從代理機構處得知,代理人還是位資深人士。我相信這只是個別代理人的行為,畢竟事務所口碑在那裡。但是,本案確實佔用了我很多核稿、修改的時間,嚴重影響了公司的申請進度。
事務所的思維
因為分工不同,很多企業不會像富士康一樣花大批人力財力到專利上面,大多數企業都會將具體的專利撰寫答辯等業務外包給事務所,希望借助事務所的經驗,對本公司的技術提供加值服務,將其包裝成一個優質專利,我相信這是大部分對專利質量有追求的企業的初衷(靠申請專利獲取資助為目的的不在討論之內)。但是,就如同上面列舉的例子,除了形式問題外,代理人的專业性並沒有對專利的質量產生加值的作用。儘量能用產品權利要求保護就用產品權利要求保護,這是最基本的常識。
前陣子因工作以外的事與一個在事務所工作的朋友聯繫,談到國內的代理現狀,跟她聊了最近的遭遇。沒想到,對方卻從事務所角度給了我一個全新的看問題的視角,當然問題不是針對形式上的低級錯誤,更多的是針對事務所是不是應該幫助進行擴展,他說:「有些客戶會抱怨,認為當他們研發工程師或是發明人告訴事務所的專利工程師一個發明創意時,事務所的專利工程師應該可以把它加值包裝成一個優質專利,而不是單純把發明人所說的忠實記錄而已。然而,這種『加值包裝』行為在事務所是被禁止的,原因有二:
(1) 因為那是發明人的創意發明,保護範圍是什麼,要請求什麼,該由發明人提出,而不是發明人只丟一個創意出來,因為本身不懂專利,所以要保護什麼要請求什麼都要事務所的專利工程師幫他想。要保護什麼要請求什麼應該由發明人告訴事務所代理人,這不是代理人的工作。
(2) 如果發現客戶提的保護範圍及權利要求有很大問題,例如保護範圍過窄、很容易會不予專利或被無效,要不要出言提醒呢?基本上是禁止代理人直接提醒客戶的。事務所代理人參與客戶的發明討論有一個很大的風險,因為他們接觸過的案子太多了,接觸過的發明人也是數以百計,而且領域相近,所以很容易會一不小心就把別的發明人的創意構想或者保護受到當成是自己的想法說出來。所以理論上是禁止代理人跟客戶討論(客戶提出的問題可以響應,但是不能主動提出自己的想法,很容易出 事),只能照客戶的想法來處理。所以如果碰到沒有專利經驗的發明人,公司又沒有in-house IP的話,寫出來的專利稿件可能真的會慘不忍睹。」
企業的角度
這個觀點是我第一次聽到,也一直在思考這個問題。從事務所對當事人保密角度,我覺得第2個理由是有道理的。事務所代理人確實會接觸到相近領域的很多不同公司的發明,對客戶保密是必須做到的。另一方面,站在企業角度,又產生一個疑問:既然保護什麼,保護範圍等等都需要企業劃定,那企業將專利業務外包,又獲得了什麼加值服務呢?就拿上面我的例子來說,發明人從自己的角度介紹工藝流程,為了方便理解該工藝的流程,把對裝置的改進也劃進圖畫上去,對照著介紹,發明人怎麼 會有專利的思維,知道需要保護一個裝置和一個方法?
從不同的角度看
我想,大概能解決這個矛盾的不外乎下面幾個角度。
事務所角度:從為客戶保密出發之外,專業經驗上的服務是不可或缺的,這才是事務所的價值所在。但為客戶保密,並不一定在這個高壓線之下就畏首畏尾,否則就變成不作為的藉口。有經驗的代理人稍微瞭解技術後,就會在腦子裡勾勒出大致要保護的輪廓,哪些是最重要的,哪些是次重要的,應該一目了然,這就是頭腦中的 claim tree的作用。
企業發明人角度:我覺得要求發明人把自己的發明介紹清楚,能給出一些實施例就不錯了,達到揭示清楚完整的程度,就是好發明人了。事務所可以從專業角度來提問題啟發發明人,比如補充數據、增加實施例。
企業IP角度:瞭解了事務所的concern後,我最近對企業IP角色感到更加重要了。因為我最近處理這批申請的感覺就是,有些時候,代理人沒想到、發明人也不會想到,但是企業IP卻能夠從擴大保護範圍、增加實施例使保護範圍更穩固、增加實施例或對比例使發明更加有創造性等等方面去做些文章,而這些工作,恰恰是專利的加值之處。
最後,還是回到我原來的觀點:企業IP必須強於外面的事務所,不僅僅是可以看出事務所的簡單形式錯誤方面。在專利加值方面,企業IP如果沒達到審核的功力,申請的專利可能只是形式上符合要求而已。
企業與事務所,欲說還休的故事,會一直延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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