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權報文章分類【專利 FAQ】
中國大陸專利申請程序Q&A
Q:
於中國大陸同時申請發明與新型專利,其中所申請的新型專利已獲證並完成年費繳交,現在是否可辦理新型專利的放棄?是否需要繳交費用?
申請人應於答覆審查意見通知書時,附交自該已授權專利的申請日起放棄專利權的書面聲明一式兩份,此外放棄專利權不需繳交費用。
Q:
於中國大陸專利局申請中的專利案,其申請人變更為另外一家公司時,是否會影響主張優先權的效益?
依據大陸審查指南第一部份第一章的6.1.2.4規定,前後案申請人必須相同,但若是有多位申請人者,只要後申請案中的其中一位申請人與前申請案的申請人相同亦可。所以若有不相同時,應於在後案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提交一份先申請案人轉讓申請權給後申請案人的證明文件,以合法主張優先權。若未及時提出或提出不合法律規定者,官方將會發出視為未要求外國優先權通知書。
Q:
申請中國大陸專利是否像美國一樣有CA制度(即延續案,Continuation Application)?
中國大陸並沒有像美國一樣的CA制度。因此遵從發明單一性原則,不可以對相同發明提出二個申請。
另依據大陸專利法規定,若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明概念者,申請人可主動提出或者依據官方的審查意見提出分案申請(即分割案),分案申請不得超過原說明書揭露範圍。
如申請人欲於原申請案中增加新的技術內容者,必須採用主張本國優先權之方式重新申請一案,唯新加入的技術內容不能主張先申請案的優先權。本國優先權之期限為12個月,僅適用發明專利及實用新型申請。
Q:
中國大陸的新型專利是否可以改請發明專利?
大陸並沒有改請的制度,僅可採用國內優先權制度來主張前申請案的優先權。因此原申請案(即先申請案)為實用新型者可以於先申請案申請之日起12個月內,就相同主題提出實用新型或發明專力申請。
Q:
兩家公司因合併而發生專利權轉移,應如何處理?
根據大陸專利法第15條規定,因其他事由發生專利權轉移,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專利權人變更手續。另根據專利法第118條第二項,請求變更發明人姓名、專利申請人和專利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國籍和地址、專利代理機構的名稱、地址和代理人姓名,亦應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著錄事項變更手續,並附具變更理由的証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