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權報文章分類【專利 FAQ】
歐洲專利申請程序Q&A
Q:
於歐洲專利申請獲准後變更公司名稱,若未向EPO提出變更權利人名稱,是否會影響案件權益?
若權利人名稱變更後未向EPO做變更登記的動作,將無法以變更後的公司名稱主張任何權利。因此,若發生權利人名稱變更時,一定要向專利局做變更登記,以確保權利。
Q:
請問歐洲申請案是否可申請提早公開或申請不公開?
歐洲申請案有提早公開制度,但無申請不公開制度。若要申請提早公開,可一併於提出發明申請案時提出,無需另繳規費,也可於申請之後提出,但不可晚於18個月,因為此時已是正常公開,無法再主張提早公開。
Q:
請問歐洲專利判斷進步性有效前案的標準為何?是否同美國判斷進步性的標準?
根據EPC第54條第3項規定,「申請在前、公開在後」的歐洲專利申請案(包括指定或選定EPO的PCT國際申請案),可以引為先前技術核駁後案的新穎性;但EPC第56條規定,這類申請案不能與其他文獻合併核駁後案的進步性。歐洲與美國「申請在前、公開在後」的申請案皆可引為先前技術核駁後案新穎性,但不能同美國用以核駁後案的進步性。
Q:
對於歐洲專利已超過專利公告之日起9個月內的異議期限,於進入德國國家階段後,還有方法可以請求撤銷該專利嗎?
依據EPC第138條第1項規定,對於已獲證的歐洲專利可以在個別締約國中提出無效訴訟。因此,對於歐洲專利於EPO已超出9個月的異議期間,已無法在德國提出異議者,可以在進入德國後,提出無效訴訟以撤銷該專利。然需注意的是,提出訴訟的費用非常龐大。
Q:
若進入英國的歐洲專利申請案,若有侵權情事發生,從那一天開始可主張損害賠償?
1. 若進入英國的歐洲專利原申請案是以英文提出申請:
以英文申請的原歐洲專利申請案,EPO即以英文公開、公告,其效果等同於在英國專利公報的核准公告,故歐洲專利進入英國後,可自原歐洲專利申請案的核准決議公告日開始主張損害賠償。此外,根據《歐洲專利公約》第67條及《英國專利法》第78條第3項d款規定,亦有機會主張歐洲專利申請案公開日到公告日間的適當補償。
2. 若進入英國的歐洲專利原申請案不是以英文提出申請:
不是以英文申請的原歐洲專利申請案,EPO即不以英文公開、公告。申請人需於核准決議公告日起算3個月內提交英文全文譯文,完成此項進入國程序後,才可自原歐洲申請案的核准決議公告日開始主張損害賠償。(若核准決議公告日是落在2007年12月1日及該日後,則可適用《倫敦協議》免除英文全文翻譯的提交義務。)此外,若是希望追究歐洲專利申請案公開日到公告日間的侵權行為,則需等英國專利局公開其請求項英譯,或提供請求項英譯給使用其發明者,才可主張此項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