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權報文章分類【專利 FAQ】
日本專利申請程序Q&A
Q:
請問日本是否也有如台灣專利法規定的新穎性優惠期?
根據日本特許法第3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發明因為實驗的進行、在印刷刊物上發表、以電信通訊方式公開、在官方指定的學術團體舉辦的研討會上做出書面發表或是非因申請人有意而公開者,自前述公開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的專利申請,不會以喪失新穎性而予以駁回。
Q:
日本新型專利是否可以改請發明專利?
根據日本特許法第46條第1項規定,實用新型專利尚未設定登錄者,可以改請為特許專利,但必須於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日後三年內提出申請。所以,若實用新型申請案已經設定登錄後,則不得依此條規定提出改請。前段「三年期間」適用於原申請案申請日為平成13年(即2001年)10月1日以後的案件。
Q:
對於共有的專利權,日本對於其專利權應有的權利,譬如:授權、轉讓、提出侵權訴訟這幾項,在無特別約定的情況下,那些是可以單獨行使的呢?
根據日本特許法第73條及相關規定,專利權共有人不可以未經全體專利權人之同意,獨自進行專利授權或轉讓;但可以不經全體專利權人之同意,單獨提起侵權訴訟。
Q:
請問日本的專利申請是否有如美國一樣的延續申請案(Continuation Application,CA)?
日本並沒有像美國一樣的CA申請方式。
Q:
請問日本判斷專利進步性的標準與美國有哪些不同?
在日本「申請在前、公開在後」的專利申請案,可引為先前技術來核駁後案的新穎性,但不能如美國一樣用來核駁後案的進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