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權報文章分類【專利 FAQ】
台灣專利申請程序Q&A
Q:
已申請PCT案的發明專利,是否可以在台灣主張PCT案優先權?
無論經由哪一個國家提出PCT申請案,其後再於台灣提出專利申請案者,皆可主張該PCT案為台灣申請案的優先權案。
Q:
為能迅速取得並行使專利權,企業或個人常會申請新型專利,請問台灣專利法規中,對發明與新型專利,在核准公告前與公告後的侵權行為,所能行使的權利有哪些?
專利權人所具有的權利如下:
1. 早期公開後公告前:
因尚未取得專利權,尚不構成權利侵害。為填補此期間之損失,發明專利權人曾經以書面通知發明專利申請內容,而於通知後公告前對該階段商業上實施之人有補償金請求權;而新型專利權人則無補償金請求權。
2. 專利核准公告後:
自核准公告後為專利權取得時點,專利受侵害時,專利權人對侵權人得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
Q:
部份國家的專利法有規定:發明地如為該國,則該國必須為第一申請國。請問台灣是否也有同樣的規定?
根據台灣的專利法、專利法施行細則與專利審查基準,對於發明地在台灣的發明,並無強制規定必須以我國為第一申請國。
Q:
請問新型專利申請案改請為發明專利的時間限制為何?
依據專利法第102條規定,新型專利可以改請為發明專利。自原申請案提出之日後即可以提出改請,但最遲不得於不予專利處分書送達後60日後提出,且若新型專利的准予專利之處分書送達後亦不得提出改請。
Q:
若申請中尚未公開的發明專利內容,發現已有他人為商業實施時,應如何使專利案件快速取得專利?
可以藉由優先審查的程序,加快取得專利的時程,其條件首先必須為已進入公開的狀態中的發明申請案,且已發生有「非專利申請人為商業上之實施時」方得提出。若提出優先審查的案件尚未提出實審要求者,必須併同提出實審申請。所以,應申請提早公開且要求實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