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權報文章分類【專利 FAQ】
美國專利申請程序Q&A
Q:
請問有兩位專利所有權人,且其中一位為學術單位屬於小實體,另一位則是一般大型企業屬大實體時,其規費的繳付應以何者為準?
專利所有權人只要有一位不是小實體者,就不符合法定小實體的適用規定,因此無法主張減少繳納相關的費用。.
Q:
甲公司已於日前提出美國專利申請正式案,請問是否還可以改為臨時案來申請嗎?
依據 37 CFR 1.53(c)(2) 的規定,正式案可以轉成暫時案,但必須在已申請的正式案尚未被廢棄前、尚未繳納領證費前,並且必須在正式案申請日起 12 個月內提出轉換申請。
Q:
甲公司的員工 A 有一項職務上的發明,但甲公司想以關係企業乙公司(獨立法人)為專利申請人,請問此類職務上發明專利的轉讓程序為何?
由於美國並無正式法條規定職務上發明的歸屬,因此當員工 A 與甲公司有簽署歸屬約定文件時,則專利移轉的流向應該是:發明人員工 A-->甲公司-->乙公司。其中要簽署的文件,除了發明人宣誓聲明書、委託書之外,轉讓書必須有兩份,一為員工 A 與甲公司、一為甲公司與乙公司之間的轉讓。
Q:
請問臨時案的部分發明人與正式案的部分發明人若不相同,正式案是否仍然可以主張臨時案的優先權?
根據 27 CRF 1.78(a)(4) 的規定,美國正式案欲主張臨時案優先權時,如果多位發明人中有所變動,只要有一位發明人是相同,就可以主張臨時案優先權。
Q:
請問委由甲事務所申請專利後,想轉由乙事務所進行後續的年費繳納控管,是否可以?又必須要提交哪些文件給 USPTO ?
美國專利可以在不變更代理人的情況下由專利權人或其他第三人繳納年費,但為取得 USPTO 年費繳納相關通知,所以必須提交 PTO/SB/47 這份表格。
Q:
申請美國專利的再審(Reexamination)案件,在取得Reexamination Certificate後,是否需要繳付領證費及維持費?
依據MPEP 2233 I規定,在取得Reexamination Certificate後,不需要繳納領證費用,而專利權期間以及維持費用的計算,依據MPEP 2506的規定,原始專利(Original patent)即使有提出Reexamination以及/或是Reexamination Certificate公告,並不會影響原始專利的維持費期限,也就是說計算基準均是沿用原始專利。
Q:
請問暫時案(Pro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的說明書中的發明名稱是否可以與Application Data Sheet(ADS,申請書資料表)上的不同?
說明書中的發明名稱最好不要不一樣,但若是不相同者,USPTO將會以ADS的資料為登記依據。根據MPEP 608.01(a)及該段6.02規定,正式案說明書的格式中第一段即是發明名稱,而暫時案的部分亦是建議採此種方式。若說明書中的記載於ADS申請文件中已經載明者,則可以不需要在說明書中載明,但是發明人的國籍,即使已經在ADS中已經載明,仍必須在Declaration中載明。另外,若是提交的資料與ADS記載的資料有不相同者,除了發明人姓名以及國籍外,將會以ADS中的資料為登記依據。
Q:
請問暫時案的說明書中是否可以未載明發明名稱呢?
暫時案的說明書中是可以不載明發明名稱,但必須以ADS中已經載明該發明名稱為前提。依據MPEP 606的規定,除非於ADS中已經載明發明名稱,否則發明名稱應記載於說明書中的第一頁的上端。
Q:
由於USPTO的疏失造成證書上的Claim內容與答辯稿不符的時候,請問是否可以Certificates of Correction(COC,訂正書)提出修正?
依據35 USC 254與37 CFR 1.322這兩條規定,因為官方的錯誤導致對外公佈的文件資料有錯誤者,可以提出COC向USPTO要求修正錯誤,且此項要求不需繳納規費。
Q:
連續案或分割案是否可以使用母案發明人已經簽署的簽名文件?
連續案(Continuation,CA)以及分割案(Division),可以延用母案發明人已經簽署的簽名文件,也就是說可以不用重新提供Declaration以及Assignment。但當新增發明人時,仍需提供新的Declaration及Assignment,所有的發明人必須再簽署一份新的Declaration以利送件;而若是減少了發明人,則除原母案的Declaration以外,尚須送一份減少發明人的Stat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