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USPTO (美國專利商標局)局長David J. Kappos於3月初應台灣大學法律學院之邀,出席了「標準、標準必要專利與競爭法制國際研討會」,並以「The Role of IP in Innovation Economy」(創新經濟中智慧財產之角色)為題,發表演說。
針對創新、標準及專利等議題,Kappos指出在創新者讓科技不斷進步的同時,「標準」也使許多人可以用低廉的代價享受到創新的新科技。另一方面,當受到專利保護的創新技術與標準產生關聯的時候,我們就一定要確保政府的政策及立場是對於以「標準為基礎」的技術創新是有利的;而不是反過頭來阻礙科技的進步。
Kappos表示,歷史及邏輯清楚的告訴我們,成長是由強化跨界合作累積而來的,而持續的創新則是奠基在對長期目標的關注,而非短暫的因應措施。Kappos說:「如果想要成為創新的領導者,並確立了長期成長的階段進程,就不能誤信一些迷思。因為這些迷思會使你的政策甚至是國家走上絕路」。他指出人們因對創新政策、標準、以及專利的誤解,帶來了七大相當危險的迷思。
攝影:李淑蓮 |
前USPTO (美國專利商標局)局長David J. Kappos:最平衡、建全、鼓勵創新及對競爭有利的產業政策,應奠基在強大的專利基礎上。 |
|
第一個迷思:標準必要專利 (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SEP)會阻礙授權
顧名思義,標準必要專利指的是當廠商要生產符合業界標準的設備時,無可避免一定要採用的專利技術。因此,一般人對SEP的持有者有一種誤解,認為由於其他業者一定要採用他們的專利技術,因此他們會抬高授權金,來阻礙其他廠商加入市場競爭及抑制競爭對手的商業化行為。但事實上,市場上的正常商業行為會自動化解這種SEP持有人故意抬高授權金的問題。Kappos指出,其實SEP跟一般專利沒兩樣,在市場競爭的壓力下,兩方的人馬會經由談判、出價、溝通,最後再達到雙贏的共識。
縱使有一派人士認為SEP持有者會利用抬高授權金的方式,使競爭對手的成本提高,最後反映在商品價格上,但Kappos說,如果事實真的是這樣,那又如何解釋功能日新月異的資通訊產品,一上市之後價格就迅速下滑的現象?事實上,沒有實際的例子可以證明曾有廠商因SEP持有人抬高授權金,而無法成功進入新興產品市場。因為事實上標準制定組織 (Standard-setting Organization, SSO)會嚴格的監控標準專利帶來的問題;另一方面,全球性的技術標準提供了市場互通性的統一標準,在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對消費者帶來的價值。
反過來說,Kappos認為SEP持有人的權益有時候反而無法獲得充分保障,他說:「標準專利的存在讓零組件及產品開發套件變得很便宜(因為省卻研發及大量測試作業的費用),因此廠商可以用很低的投資成本進入新的市場。但有一些劣質廠商,自己既不研發,又不願付權利金,就直接拿開發套件來侵權盜用。這些劣質廠商明目張膽的等專利持有人提出訴訟。很不幸的是,競爭法不止傾向廢除專利持有人使用禁制令來停止侵權行為的權利,也剝奪了SEP持有人平等溝通的權利。
Kappos表示,如果SEP持有人的權益無法獲得保障,他們對研發創新的投入及參與就會減低,對於發明人、製造商、甚至零售商及消費者來說,都是很負面的。
第二個迷思:FRAND已破滅
FRAND是SEP的授權原則,指的是公平(Fair )、合理 (Reasonable)、無歧視 (Non-discriminatory) ,意思是指SEP持有人面對每一個被授權者都要以公平的態度、合理的授權金來授權,而且對每一個SEP都要以同樣的準則來處理。
迷思散播者認為(1)FRAND授權方式根本行不通,因為SEP的授權金標準訂得太高;(2)SSO的創立削弱了FRAND的效力;(3)為了讓FRAND「固定」,商業團體間私人協議中的授權條款必須公開揭露。在這3點的影響下,有人認為FRAND只是徒具形式。
Kappos指出散播迷思的人其實對FRAND有很大的誤解,他舉了一個例子,表示Fair的公平不是指齊頭式的公平,假設有一個人買了一台電腦,另外一家A公司買了50台電腦,他們享有的優惠當然是不一樣的,但當那個人同樣買了50台電腦時,他享有的優惠就可以跟A公司一樣,這才叫公平。FRAND並不要求每一個被授權人都要獲得同樣的授權條件,只要指的是以同等的態度來對待。
此外,Kappos認為SSO對FRAND而言是助力而不是阻力,因為SSO的最終目的就是要成功的設立業者共通的標準,而此一誘因是使SSO採用FRAND的規範,來嚇阻機會主義的行為,及將所有成員所獲得價值最大化 - 對授權人及被授權人都一樣。
第三個迷思:權利金堆疊的問題阻礙了標準的執行
這個迷思的觀點是認為一個產品會採用不只一個SEP,而這些不同的SEP持有人的授權金會層層堆疊,一個加一個,到最後這些堆疊起來的授權金金額會過高,達到被授權人無法負擔的地步。這個迷思的爭執點是認為一個採用數個標準專利的產品,身上就背負了堆疊起來的高額授權金,高昂的成本也導致高昂的產品價值。舉例來說,十年前有人指出一台3G無線設備所堆疊起來的授權金金額是其原本生產成本的130%......但,這種設想狀況好像並沒有真的發生,因為今天市場上有成千上萬的3G設備,價格都是一般人可以負擔的。
Kappos表示「授權金堆疊」的問題根本是無稽之談,因為數據顯示自1994-2013年期間,全球行動通訊設備的售價每年跌8.1%、整體設備的銷售數量則每年上升20.1%;此外,製造商數量從個位數增加至幾十家、而市場集中度也因主要製造商從6家增加至9家而下降。在過去20年間,不止市場及產業持續成長,SEP持有人的利潤也是維持穩定成長。Kappos說:「儘管市場分析的人一直警告「授權金堆疊」的問題,但至少在過去20年間,電信市場並沒有出現「授權金堆疊」的狀況」。
第四個迷思:專利叢林阻礙創新
叢林指的是一塊充滿茂密灌木或樹木的地方,要穿過一片叢林並沒有那麼簡單。專利叢林的概念是一樣的,就是業者的面前是一片充滿著糾結、盤纏、重疊的智財權叢林,對創新者而言,也是很難通過的一道關卡。然而,歷史卻證明創新者都是叢林開拓者,可以運用如授權、訴訟等工具,去通過專利叢林,開發更好的產品。
Kappos舉了行智慧型手機、DVD、飛機、以及縫紉機等產業為例,證明專利叢林其實是有利創新的。像在1985年代的「縫紉機之戰」, 專利權人花了不少時間才了解到合作的好處,最後更發展出史上第一個「專利池」。
第五個迷思:在損害賠償的世界裡,
「最小可銷售專利實施單位」才是王道
Kappos認為一個最糟糕的法律縮寫就是SSPPU,即最小可銷售專利實施單位 (Smallest Salable Patent Practicing Unit),這是指在一個相對比較大、有很多零組件的設備中,其中有使用專利且體積最小的零組件。一般迷思主張SSPPU提供了明確的標準來計算專利授權金,適用於所有案件及所有情況。信奉這種迷思的人通常都是被授權者,他們情願付比較低的授權金,甚至是免費使用別人辛苦研發出來的專利。他們甚至希望用證據法則,將一些特定的案例套用到所有的專利侵權案件上,也包括SEP的授權。
但Kappos指出專利的價值是不能分割及獨立計算的。他舉Wi-Fi技術為例,指出在Wi-Fi標準中的專利技術是不能獨立出來的,Wi-Fi晶片中的SEP的真正價值是這種專利技術賦予了Wi-Fi晶片特定的功能,從而提升了終端產品的整體功能,因此不能將Wi-Fi晶片(SSPPU)從終端產品中抽離出來看。
第六個迷思:IEEE的歷史性標準制定過程沒效率
第六個迷思是認為由IEEE-SA執行的標準制定過程沒有效率,成效不彰,因此SSO要求可以改變此一標準制定的過程。但Kappos卻認為此一流程並沒有成效不彰的問題,而且也沒有改變的必要。他指出IEEE-SA制定的802.11 Wi-Fi標準應是歷史上最成功的標準之一,在2012-2013年間,全球有25%的家庭採用了Wi-Fi來進行無線傳輸的工作,而且全球Wi-Fi設備的出貨總金額約達20億美金。
第七個迷思:專利讓成長停滯
第七個迷思主要是指專利訴訟案件量的不斷上升,阻礙了創新的發展。但Kappos認為專利訴訟案件是多變且複雜的,從不同的角度來看,有一些類別的案子甚至有下降的趨勢。
作者: |
李淑蓮 |
現任: |
北美智權報主編 |
學歷: |
文化大學新聞研究所 |
經歷: |
半導體科技雜誌(SST-Taiwan)總編輯
CompuTrade International總編輯
日本電波新聞 (Dempa Shinbun) 駐海外記者
日經亞洲電子雜誌 (台灣版) 編輯 |
|
|
|
Facebook |
|
在北美智權報粉絲團上追踪我們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