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與經濟
中國馳名商標台灣又添兩企業 明基、永大上榜
總數達23家

李淑蓮╱北美智權行銷組

2012.05.31
       

前陣子蘋果(Apple)和唯冠(Proview) 的iPad商標官司引起各方矚目; Apple在中國敗訴是小蝦米打敗大鯨魚的寫照,讓人非常驚訝 。雖然Apple與唯冠在深圳法院的iPad商標糾紛尚未終審落幕,但其過程已引起許多廠商重新審視商標的價值。雖然專利侵權訴訟的賠償金價動輒上億,但一個辨識度高的商標帶來的市場效益也不遑多讓。而且專利所有權有年限限制,但商標到期可以延展,達到永久擁有的目的。此外,馳名商標(Well-known Trademarks)的效力更是驚人,不過得來不易。要如可才能手到擒來?本文為你一一剖析。

透過商標異議(註1)及爭議程序(註2),台灣企業明基電通之「明基」及永大機電之「永大」商標,終於在今年4月27日經中國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為馳名商標。自2004年起迄今,台灣企業商標經中國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定為馳名商標者,台灣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慧局)到目前為止總計共收錄有23件,詳見表一。

表一・台灣企業商標於中國大陸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一覽表
序號 認定時間 商   標 所有人 商品/服務類別及名稱
1 2004-02-25 捷安特 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12類:自行車
2 2004-11-13 正新及圖 廈門正新橡膠工業有限公司 第12類:輪胎、內胎
3 2006-10-16 哥弟GIRDEAR 施複元 第25類服裝等
4 2006-10-16 統一 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30類速食麵等
5 2006-10-16 震旦 上海震旦傢俱有限公司 第20類辦公傢俱等
6 2007-09-14 名典及圖MINGTIEN 名典實業有限公司 第43類:咖啡館、餐館等
7 2007-09-14 BENQ 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第9類:液晶顯示器、掃描器(資料處理設備)
8 2008-03-25 旺旺 宜蘭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30類糖果、糕點等
9 2008-03-25 宏碁ACER 宏碁股份有限公司 第9類:電腦及其零件
10 2008-03-25 自然美NATURAL BEAUTY 自然美化妝品股份有限公司 第42類:美容
11 2010-01-15 金門高梁酒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33類:高梁酒
12 2010-01-15 櫻花 廈門正新橡膠工業有限公司 第12類:輪胎
13 2010-01-15 慈濟及圖 財團法人臺灣省佛教慈濟慈善事業基金會 第36類:籌集慈善基金、組織募捐等
14 2011-05-27 寶島及圖 寶島眼鏡商業諮詢有限公司 第44類:眼鏡行
15 2011-05-27 KENDA 建泰橡膠(深圳)有限公司 第12類:各種輪胎、汽車內外胎
16 2011-11-29 旺仔 宜蘭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29、30類:餅乾;糖果;米果、果子凍;牛乳製品
17 2011-11-29 櫻花SAKURA及圖 櫻花衛廚(中國)股份有限公司 第11類:排油煙機、電熱水器、廚房爐灶
18 2011-11-29 美利達MERIDA及圖 美利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12類:自行車
19 2011-11-29 南寳NANPAO 南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第2類:油漆、塗料
20 2011-11-29 克麗緹娜;
CHLITINA
克緹智慧產權有限公司    第3類:化妝品、香精油、潔膚液
21 2011-11-29 安拓ARROW及圖 寧波安拓實業有限公司 第6類:螺絲、螺帽、鉚釘
22 2012-04-27 明基 明基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第9類:彩色顯示器;黑白顯示器
23 2012-04-27 永大 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第7類:電梯
資料來源:智慧局網站 http://www.tipo.gov.tw/    2012年5月11日

智慧局指出,在23件台灣企業商標經中國大陸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個案中, 除「捷安特」商標是依中國大陸舊制之「事前申請」方式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外,其他商標都是因涉及商標侵權的管理案件 (行政查處處理案件),或因被搶註而於提出商標異議或商標爭議案時,由商標局或商標評審委員會予以認定的。

申請馳名商標比一一提訴訟或利用行政程序解決仿冒盜用更有效率

在中國大陸有經營經驗的廠商都很了解,由於大陸市場仿冒猖厥,所以專利及商標只是最基本的防禦措施,如果要獲得進一步的保護,馳名商標是非常值得考慮的投資。然而,要獲得馳名商標認定並不是那麼簡單,許多在大陸經營多年的台商,即使其品牌在國際市場上已具一定知名度,但仍不獲大陸相關單位認定為馳名商標,可說是既無奈又無力。像兩年前在工總主辦的「大陸台商智財權問題與因應系列座談會」中,某公開上市的記憶體模組大廠的智權法務負責人便藉公開發言的機會,陳述在大陸爭取馳名商標認定時所遇到的困境,除了希望智慧局可以提供協助外,也希望能集思廣益,參考與會者成功的秘訣以尋求破解之道。

在該次座談會中,慈濟的法務代表便分享了慈濟獲得馳名商標認定的經驗。在2002年的時候,因在大陸有人以「朝陽慈濟」搶先註冊,並將用途指定在諮詢、心理專家以及醫院等領域,由於有混淆視聽之嫌,於是慈濟基金會在2003年便提出異議;但歷經4年之久,大陸商標局在2007年竟裁定申請的異議不成立。其後慈濟於2008年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並於一次兩岸商標論壇中,與會代表直接向大陸出席官員提出慈濟商標被搶註的問題,在深入了解慈濟之後,大陸商標評審委員會終於在2010年1月11日做出裁定,撤銷「朝陽慈濟」商標,並同時認定台灣慈濟為大陸「馳名商標」。

值得注意的是,慈濟是大陸第一件被認定為「馳名商標」的非營利事業單位,而且是「馳名而有影響力」的商標。由於慈濟在大陸遭不法盜用的情況相當嚴重,除了醫院或企業外,甚至還有打著慈濟名號開設網站募款的情形,影響十分廣泛,因此希望藉由申請「馳名商標」來有效杜絕嚴重盜用(或魚目混珠)之情形,這比一一對仿冒盜用者提法律訴訟更有效率。由於「慈濟」現在已是中國馳名商標,因此只要台灣的慈濟認為大陸用「慈濟」這兩個字有妨礙到其的形象,即可以將它撤銷。

馳名商標認定之考量:公眾的知曉程度、商標使用及宣傳的持續時間、受保護的記錄

依據大陸當局於2009年4月27日發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細則」,第一節「馳名商標認定應考慮的因素、證據材料」中的第七條指出:認定馳名商標應當根據《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考慮下列各項因素,但並不以該商標必須滿足下列全部因素為前提: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 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 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此外,同一節第八條表示:認定馳名商標應當根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審查下列證明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
(一)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
(二)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註冊的歷史和範圍的有關材料;
(三)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範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範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
(四)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
(五)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有關材料。

從以上馳名商標認定的考量標準可以看出,經營在大陸經營馳名商標是長期的投資(其實商標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品牌,經營品牌本來就是要長期投資的),看慈濟的案例就知道,歷經近10年才獲得認定。長期投資包括持續經營及不斷曝光,可是需要不少資金挹注的。有廠商曾提出疑問:如果不打廣告,如何才會有知名度?其實慈濟就是一個好例子。一個重點就是要讓大陸的技術官員認識你的企業及品牌,因此,除了廣告之外,所有企業的活動包括研討會、商展、公益活動、論壇及研討會等交流活動等等都會算分。此外,就證據材料的部分,要注意除了平面媒體及文宣檔案外,其他像錄影檔、電視或電子多媒體檔案等,都是很重要的佐證材料,平常就要注意建檔保存。

馳名商標認定的三途徑
目前要在中國大陸獲得馳名商標認定有三大途徑,以下簡單列出供有志申請認定的廠商參考:

(一)在商標管理程序中提出馳名商標認定申請:地市級工商行政機關可以向省級工商行政機關報送馳名商標認定的資料;省級工商行政機關經審查後報送商標局,商標局綜合處負責收文,商標局承辦處負責辦文;省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地市級工商行政機關報送的資料進行審查,認為其屬於《商標法》第十三條的情形者,方報送商標局,否則予以退回。

(二)在商標異議程式中提起馳名商標認定經承辦處處務會討論,形成證據材料充足且該異議案件確需依《商標法》第十三條裁定的意見或證據不足、該異議案件不需要依《商標法》第十三條裁定的意見,由處長報分管副局長,分管副局長提交商標局局長辦公會討論。

(三)在商標異議覆審、商標爭議程式中提出馳名商標認定申請:(1) 對在商標異議覆審、商標爭議程式中提出的馳名商標認定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承辦處組成合議組進行審理。合議組經審理認為基本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由處長報分管副主任。(2) 分管副主任經研究認為基本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報經主任同意後,提交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討論。(3) 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就分管副主任提交的意見進行研究審定,認為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提出擬認定的意見;認為不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退回承辦處按有關程式辦理。(4) 商標評審委員會委務會將認為符合馳名商標條件的擬認定意見報馳名商標認定委員會。

簡單而言,笫一種途徑是行政認定,行政認定是由國家工商總局認定的;而後兩種則是司法認定,司法認定是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負責認定。

註釋:
(註1) 商標異議是在中國大陸申請商標可能(但不一定)會經過的程序,是指任何人認為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不應給予以註冊的意見。異議人可以是註冊商標權人,商標註冊申請在先的申請人等利害關係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異議的內容,主要有兩種:一是與已註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二是認為該商標違反禁用條款。商標異議制度旨在保護馳名商標、禁止搶註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惡意註冊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註2)商標爭議是指對已經註冊的商標產生爭議,即兩個註冊商標所有人之間因兩商標相同或近似所產生的商標權利的爭端。商標爭議的實質是爭議人認為在後註冊的商標,與其在先註冊的商標權益發生衝突,即與其在同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註冊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或者已經在市場上引起消費者的誤認,因而提出限制該商標使用商品範圍或者撤銷商標註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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