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與經濟
設計專利的運用
黃少瑜/北美智權 教育訓練處 設計專利工程師暨研究員
陳宜誠律師 審稿/北美智權 教育訓練處 處長/首席研究員
2014.01.07
          

作者簡介:
黃少瑜

現任:北美智權教育訓練處
設計專利工程師暨研究員

經歷:
瀚宇彩晶法務處智權部 高級工程師
瀚斯寶麗法務處智權部 高級工程師
大同大學 工業設計系學士

各國的專利種類,基本上都包含發明(技術)與設計(外觀) 這兩部分。其中,發明專利保護的是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創作(包含方法專利)。而如前期文章《什麼是設計專利?》所述,設計專利保護的是對物品之全部或部分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也就是產品的外觀部分。

而專利申請人在申請時,有時候會感到困惑,如果自己技術方案的進步性並不強,則自知申請發明專利就會有蠻高可能性被核駁;但該技術方案又具有一定的市場價值,若無法取得專利的保護,就很容易被其他競爭對手抄襲而無計可施。

其實,只要該技術方案的內容有包含了經過設計而得到的外觀,申請人也可以考慮申請設計專利來保護此外觀設計。更進一步,若是該技術方案同時具有技術進步性以及設計過的外觀,申請人甚至可以同時申請發明與設計專利,獲得雙重的保障,讓競爭對手更難迴避,無法從申請人的手中佔有市場。

而申請設計專利,好處多多,如前期文章《什麼是設計專利?》所述,不但費用較發明專利便宜,且申請之後到核准領證的等待期間也比發明專利短,核准後就可以行使專利權。而且,設計專利與涉嫌侵權物做侵權比對時,如前期文章《美國設計專利判例解析-Egyptian Goddess(上)》與《美國設計專利判例解析-Egyptian Goddess(下)》所述,則不同於發明專利使用全要件原則去比對涉嫌侵權物是否具有該專利所述全部元件,而是比對「涉嫌侵權物之整體造型設計是否與設計專利圖式相同或近似」(此亦為我國法院實務所用之「專利侵害鑑定要點」中,關於新式樣(設計)專利侵害的鑑定原則,所規定之「視覺性設計整體是否相同或近似」判斷要點),因此,設計專利權人主張自己的權利受到他人侵害時,會遠較發明專利權人便利。

以下我們就用幾個獲證的美國設計專利,為大家說明怎麼樣的有設計過的外觀,可以申請到美國設計專利,以及在訴訟中如何主張權利。

案例一: US D597,069耳機固定位置裝置

於2009年7月28日核發的美國設計專利號US D597,069,發明人為Innovelis之創辦人與前執行長Eric John Wengreen,其專利名稱為耳機固定位置裝置(Headphone positioning device)。

這個設計專利的請求項是:如圖1示及所述應用在耳機固定位置裝置之裝飾性設計。

圖1. US D597,069專利圖式

圖1中的FIG.1為依據本發明所製成耳機固定位置裝置的立體圖,其包含該裝置的大部分正面、頂面與左側面;
FIG.2為其另一立體圖;
FIG.3為其另一立體圖;
FIG.4為其左側視圖;
FIG.5為其右側視圖;
FIG.6為其仰視圖;
FIG.7為其俯視圖;
FIG.8為其前視圖;
FIG.9為其後視圖,而後視圖為前視圖之鏡象;
FIG.10為耳機固定位置裝置與耳機與纜線組合結合使用的前視圖;
FIG.11為耳機固定位置裝置的前視圖並表示出耳機與纜線;
FIG.12為耳機固定位置裝置與耳機與纜線組合結合使用的前視圖;
FIG.13為耳機固定位置裝置與耳機與纜線組合結合使用的立體圖,其表示該裝置會被使用者穿戴在耳朵中與週邊環境的型態;
圖式中虛線所表示的耳機、耳機纜線與人耳僅供說明目的之用,並不構成設計專利標的之一部分。

該產品的外型是一個耳掛式的形狀,並在其產品上設計了一個溝槽。此產品巧妙的設計使一般的有線耳機都可以搖身一變,變成耳掛式耳機,只要把有線耳機透過該溝槽結合在此專利產品上,就能夠輕鬆的把有線耳機當成耳掛式耳機使用。然而,此案如果申請發明專利,其簡單的溝槽結構搭配耳掛造型必定難以通過審核,但是申請人申請的是設計專利,其獨特的造型設計,即讓它順利獲准,取得專利權。

案例二: US D478,310 電源轉接器

案例二為知名大廠Apple於2001年7月31日所申請的美國設計專利號D478,310的電源轉接器設計專利。Apple公司近年來推出的產品頗受消費者青睞,原因除了其優良的技術及產品功能之外,Apple公司對於產品許多小細節的設計也很注意,尤其是其使用者介面的設計更是廣受消費者的好評。

這個設計專利的請求項是:如圖2示及所述應用在電源轉接器之裝飾性設計。

圖2. US D478,310專利圖式

圖2中的FIG.1為依據本設計所製成變壓器裝置的立體圖
FIG.4為其左側視圖;
FIG.5為其前視圖;
FIG.8為依據本設計刪除插座元件所製成變壓器裝置的立體圖;
FIG.9為依據本設計刪除插座元件所製成變壓器裝置的前視圖;
FIG.11為插座元件的立體圖;
FIG.12為插座元件的前視圖;
圖式中虛線所表示的部分為說明性質,不構成本設計專利標的之一部分。

此一設計使得插頭元件可以旋轉收納,除方便用戶外出攜帶之餘,若遇有不同規格的插座(圖2中Fig11、Fig12之部分),也可以替換插頭元件使用,例如換用歐規的圓插頭等,因此除了其名牌效應外,該設計簡潔的外型也受到許多人喜愛。若Apple想利用發明專利來保護此旋轉收納結構,或者此可替換插頭的結構,除非其達到此功能的技術手段具有進步性,不然以上述業界習知之旋轉及孔洞配合的技術手段,筆者認為這樣去申請發明專利,是較難被核准的。但如同Apple於本案中所做的,若將該產品經過特殊設計的外觀形狀,申請並取得設計專利,就能用來保護其產品的特殊設計,不被他人抄襲。

例如,本設計專利就能保護該電源轉接器,整體為方形的視覺效果,且其插座元件是可被整齊移除的外觀形狀。因此,其他競爭對手就無法把電源轉接器設計成如本專利之整體方形視覺效果,而且無論收納插座是用旋轉式或是推出式的,其他廠商也無法把電源轉接器設計成與本專利形狀相似的方形缺一角外觀形狀來銷售而不侵權。

上述兩件案例,除了其設計專利已經核准公告之外,專利權人也都提起過侵權訴訟。

案例一的Innovelis公司,控告Zeikos公司販售之iHip Gadgets Ear Hook產品侵犯了US D597,069設計專利,因其「視覺性設計整體為相同或近似」。
案號:1:13-cv-05650-PGG
提告日:2013年8月13日
訴訟法院: The U.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圖3. iHip Gadgets Ear Hook涉嫌侵權產品
 
iHip Gadgets Ear Hook產品圖,
圖片來源: http://www.gilt.com/brand/zeikos/product/1005790418-zeikos-sports-ear-hook

圖4. Invovelis自己推出的BudFits產品
 
BudFits產品圖,圖片來源:http://www.innovelis.com/budfits.html

可見外掛式耳機的這個想法不但受到市場的肯定,其造型也很難逃脫Innovelis的設計專利,所以才會有iHip Gadgets Ear Hook如此相似的產品出現。

而案例二的Apple公司,則是提告了Brilliant Store Inc.、Sunvalleytek International Inc.以及Hootoo.com Inc.等公司經營之網路商城,因其展示並販售了侵害Apple公司之US D478,310設計專利的電源插座,這些電源插座的外觀與D478,310設計專利所保護的設計為實質相同(即「視覺性設計整體為相同或近似」)。

案號: 10-cv-02996-JCS
提告日: 2010年7月10日
訴訟法院: Northern District Of California

在訴狀中,該專利與涉嫌侵權產品的對照圖如下:

圖5. D478,310設計專利與涉嫌侵權產品的比照圖
圖片來源:http://cdnet.stpi.org.tw/.../Complaint_pclass_10_A143_Apple%20v%20Brilliant.pdf

由上述兩案例可見設計專利的意義,不僅是保護視覺效果而已,也同時保護了其具有功能性的外觀,且其防止他人侵犯的能力與發明專利是一模一樣的。但筆者還要提醒各位,若純粹僅有因為功能而產生的外觀,沒有經過設計人設計而成,是屬於法定不予設計專利的範圍,這需要特別注意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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