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與經濟
專利師法修法公聽會意見多
免試資格、事務所法人化、在職進修最具爭議
李淑蓮╱北美智權報 編輯部
2014.01.07
          

「那這次修法是不是應該要與國際接軌?剛才我們都是討論因為困難而不做,但我們都是知識分子,如果困難的事情我們不做,去做簡單的事情,那誰來做困難的事情呀?所以我想請在座各位思考一下,是不是真的這次不做要等到下一次?是不是一定要跟隨律師法?」

專利師法修正草案初稿業已出爐,上期北美智權報《專利師法修正草案徵求意見中 影響範圍廣泛》已有初步介紹。日前(1月3日),智慧局就「專利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召開了公聽會,由於與會者發表意見相當踴躍,因此長達3個半小時的公聽會只討論了一半的修正條文,剩下未完的部分必須擇日再進行討論。本文將就第一輪公聽會中較具爭議的幾點陳述。

公聽會一開始,智慧局代表首先簡報了這次修法的6大重點:

(1)增訂專利審查官具有一定審查資歷 (現訂8年) 得申請專利師考試部分科目免試;
(2) 修改申請核發專利師證書的流程:經專利師考試及格及職前訓練合格者,方可申請核發專利師證書。現行條文為經專利師考試及格者,即可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專利師證書,修正條文將通過職前訓練作為核發專利師證書的要件;
(3)增訂專利師受僱於法人之執業方式;
(4)修正專利師得受委託辦理之業務範圍:增列專利侵害鑑定及專利諮詢2項,唯此2項為非專屬業務;
(5)增訂專利師在職進修條文:專利師應持續參加在職進修,且每二年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完成在職進修之證明文件;
(6)增訂罰則專章:包括未取得專利師證書或專利代理人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本法所定特定業務、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將章證借與他人使用、不實刊載廣告招攬業務、冒稱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等等,並將現行條文先行政制裁後刑事罰之立法例修改為直接處刑事罰。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6大修法重點中,第二項及第六項均為參考律師法而作出的修正。

資深專利審查官免試之爭議

在進入逐條討論之後,智慧局首先針對修法之第一大重點,增訂專利審查官具有一定審查資歷(現訂為8年)得申請專利師考試部分科目免試部分(第四條之一)作出說明。局方指出提出此項修正之原因,是由於根據現在專技人員考試法之規定,具有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相當之學歷經歷者,應考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時,得視其不同學歷經歷或具專業技能證明文件,為減免應試科目,目前像技師法的考試規則中,也已經可以申請部分免試了。現在審查官都已經通過公務人員考試,而一些項目也是與專利師考試相當的,因此智慧局才會藉此機會提出部分免試之修正。至於訂8年是因為智慧局認為一個審查官的養成是需要8年時間;至於在日本則是訂為7年。

此外,另一個原因是由於在檢討人力的時候,發現人員一直留不住,這個問題也是為局裡帶來困擾,因此希望未來在專利師法上,藉由定出年限,讓人員可以久留在公務機構體系中。事實上,人員如果能在專利機構久留的話,那對於專利審查品質的提升是有幫助的;以後,一旦這些人員離開公務機構到業界去的話,也是可以為業界注入活水。

考選部代表則指出,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3條規定,具有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相當之學歷經歷者,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得視其不同學歷經歷或具專業技能證明文件,為減免應試科目,而第13條之2為前項申請減免之程序、基準及審議結果,由各該考試規則定之。所以考選部建議把此條修正條文刪除。此外,考選部代表同時指出,於審查103年度總預算時,立法委員連署,希望考選部針對免試部分能重新檢討。立法院凍結了考選部預算,要求考選部將免試、及部分免試作一通盤檢討,要有一個成績,再報到立法院去,提出說明,預算才會解凍。目前考選部搜尋了所有考試規則,發現也沒有多少免試的,只有幾個而已,因此考選部的立場是希望此一條文之修正能回歸到考試規則。

智慧局表示, 雖然其他考試都是在考試規則作出修正,但這次是在專利師法直接提出修正內容,是希望能突顯此一需求,而且這也不是獨創的。現在考選部建議刪除並不是反對部分免試資格,而是希望能放在考試規則中統一辦理,因此智慧局希望考選部能在修正專技人員考試規則時,也把專利師的需求一併納入。然而,由於考選部對於專技人員免試部分仍在通盤檢討階段,對於考試規則的修正尚未有明確時程,因此專利師公會理事長蔣大中則建議此條文暫時先保留,因為待草案完成到送至行政院及立法院,還需要一段很長的時間,在這一段時間內保留條文可以讓智慧局裡的人員比較安心工作;總的來說,專利師公會對此一條文持支持態度。

另一方面,聖島國際專利商標聯合事務所所長惲軼群則認為,年資深不代表這位審查官是敬業或是有足夠專業能力,審查官的表現其實是專利師最清楚,因此他建議當審查官提出免試申請後,要經過評核機制,看這個審查官是不是紀錄良好,而這個機制要先建立起來。「這個機制應該是由智慧局建立起來,但必須咨詢專利師公會的意見,因為審查官的表現專利師最清楚,而不是審查官的主管。如果這個機制能建立起來的話,相信除了可以留下優秀的審查人員外,也可以把審查品質一併提升。」惲軼群指出,只要專利師有一個對應的委員會出來,以後待智慧局在咨詢時,也可以提供一些具體的事實來佐證,如此一來,免試的制度才會是好的。

最後結論是將此條文暫時保留,但有建議修改為全部或部分免試,而不是如草案中之「部分免試」。另外,其他配套法規如執行細節部分,則需後續研擬。

新增執行業務之方式  引發事務所法人化之爭議

這次第二個比較大的修法重點就是增訂專利師受僱於法人之執業方式,修正草案第七條將專利師執業方式新增了第3種:受僱於依法設立或登記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唯專利師受僱於前項第三款之法人者,辦理第九條各款業務時,應以為其任職之法人為限,不得為其任職之法人以外之人辦理第九條各款所列之業務。

針對此項修正,法務部的質疑是:增列受僱於法人執業方式後,現行條文第10條有關利益衝突規定是否應一併調整,尤其,曾受法院委託辦理之相關案件,是否包括侵害鑑定?智慧局表示增列這一條是參考律師法修正草案所製訂的。但為了避免爭議,因此將文字修正為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由於專利師受僱於法人,只能為其任職之法人辦理該法人之業務,看起來是無利益衝突問題。智慧局進一步指出,現在很多考上專利師的人可能正在受僱於高科技產業,但卻不能執行業務,但如果增訂執業方式,以後這些人就可以直接在高科技企業中執業。以現行條文規定,受僱於企業之專利師必須要另外成立事務所,才能加入公會,才能以專利師身份為受僱之企業執行專利申請等業務,但在新增第3種執業方式後,受僱於企業之專利師便可以此條文加入公會,再以專利師身份執行業務,不須另外設立事務所。

對此,專利師公會表示,公會目前會員人數有限,礙於現行法令,任職於企業之專利師無法加入公會,因此也希望藉由此條文之修正,讓更多任職於企業中之專利師可以成為公會的一員。 

針對此修正條文,聖島國際所長惲軼群表示,「就國際潮流觀之,世界上很多國家都將專利代理機構法人化,這些討論在很多國家包括中國,都考量了各方面的問題,也包括利弊得失,都發現法人化在「利」的部分遠大於「弊」,所以,我建議難得有這一次修法的機會,也應該順勢將法人化的議題納入。這對於社會公益及私益(專利師個人利益)都是好事。當然難免會有弊端,但肯定是利多於弊」。

智慧局表示法人化的議題也是有討論過的,目前台灣的專門職業就只有會計師有法人化的條文,現在考慮到的是如果法人化管的是機構的話,則保險及責任歸屬等配套都要考慮進去,因此這次修法暫不考慮。

惲軼群重申法人化的重耍性,他表示美國、日本、歐洲、以及中國大陸都已經有法人化的機制存在,而且站在公益的角度看是有利的。他認為管理機制也不是困難的事,而且專利師的經營生態跟律師、會計師、建築師等是不一樣的,放在一起考量並不是很恰當。

公會理事長蔣大中則表示,「專業人員法人化一直是被追求的目標,當初律師法修正時,也希望律師可以法人化,但行政法非常複雜,並不是我們想像中的簡單,像法人化之後要如何運作?而法人化隨之而來的就是有限責任,接下來就是如何維護社會大眾的公益,就會出現保險的問題;這是一個大的配套。其實這個大配套在當初法務部在討論律師法修正草案時,已大概討論出來了,但因為改變幅度太大,中間還是有不同的聲音,所以後來律師法修正草案就把整個拿掉了。當時我們討論認為如果專利師法要進行法人化,會跟律師法一樣會面對很多困難,所以我們的結論是這部分暫不進行。」蔣大中認為,如果可以法人化的話,律師法一定會比較快,等到律師法建立了法人化制度後,專利師法再跟進,所碰到的困難一定比較少。

惲軼群回應說:「我記得當年通過專利師法的時候,當時的蔡局長叫我不要求高標,給它通過就好啦,所以我們所通過的專利師法的體質是先天不良的。先天不良的法案要去修好是很不容易的,我們隔了多久才修法一次?那這次修法是不是應該要與國際接軌?剛才我們都是討論因為困難而不做,但我們都是知識分子,如果困難的事情我們不做,去做簡單的事情,那誰來做困難的事情呀?所以我想請在座各位思考一下,是不是真的這次不做要等到下一次?是不是一定要跟隨律師法?這應該沒有必然的關係嘛!這個跟資源也沒有很大的關係,而且前面很多的國家都做了,我們可以拿來參考,不會是很困難的。」

在職進修條文 - 只管專利師,律師、專利代理人管不著?

在第一輪公聽會中,最後一個爭議比較大的議題就是「增訂專利師在職進修條文」(第十二條之一):「專利師應持續參加在職進修,每二年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完成在職進修之證明文件。前項在職進修由專利師公會辦理,其實施方式、最低進修時數、科目、收費、違反規定之處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專利師公會訂定,並報專利專責機關備查。專利師在職進修不符前項專利師公會所定最低時數或科目者,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其於六個月內完成補修,屆期未完成補修者,停止其執行專利師職務;經停止執行職務者,得於完成補修後,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以書面向專利專責機關申請回復其執行職務之資格。」

這一條比較大的爭議在於專利師法只管專利師,管不到專利代理人及律師,這種情況對專利師相當不公平。因為在職進修條文是強制性的,如果專利師在職進修不符規定,嚴重者會受到停止執行職務者的處分;然而,律師及專利代理人卻不需要受這種在職進修的強制規定限制。

另外一點就是在職進修是由專利師公會辦理的,然而,專利師公會卻礙於人手不足,特別是在北部以外地區辦理時難度更高。對此,智慧局在會中提出因應的解套方案:

(1) 可以E-learning代替實質課程;
(2) 把參加國內外的研討會也納入在職進修時數計算,唯那些研討會才合符在職進修規定則必須由公會認定;研討會主辦單位也可主動向公會報備,讓公會能充分掌握研討會的動態,再向會員公告;
(3) 專利師作為研討會講師,或是對外授課,也可納入在職進修時數計算。

因為當天討論熱烈,所以1月3日當天只進行了一半條文的討論,剩下有一半的修正條文討論會留待下一輪公聽會進行。下一期北美智權報會就以上爭議部分進行深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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